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7:38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全面完成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规范我市应用系统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各应用系统建设后的正常运行和应用效果,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和《湖北省电子政
务一期工程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鄂电政办〔200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实行统一项目建设规划,统一招标确定系统开发商,统一招标确定项目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组织绩效评价和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五统一负责”的要求,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按
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项目规划与采购文件编制阶段
(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达年度应用系统建设计划。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下达应用系统建设计划。
(二)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建设计划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见附件1)
(三)审核论证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项目监理、平台集成商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责任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
  (四)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将审核论证后的项目建设建议书提请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完善建设建议书的配套文件。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后,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拟订投标单位资格条件、集成要求、合同基本条款等配套文件。
二、项目采购阶段
(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市政府办公室将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并同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相应准备。市政府办公室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见附件2)
  (二)确定采购代理人。市政府办公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函,授权具有采购项目管理经验的有关人员作为采购方的全权代表,参加采购过程的全部活动,并签署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附件3)
  (三)制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办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制作采购文件。
(四)确认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将制作好的采购文件返回采购方,由采购人进行签字确认。
(五)发出采购公告。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发出采购公告。
(六)组织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每一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依据得分多少由高到低对投标单位进
行排序,取前三名向采购人推荐。
(七)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报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决定中标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单位确认函。
(八)发出中标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的中标单位确认函后,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九)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三、系统设计、开发与安装调试阶段
(一)需求调研。建设责任单位组织中标单位开展需求分析和流程梳理调研,为系统开发进行准备。
(二)制定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根据调研结果与系统开发需求,提出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三)审核实施方案。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集成、技术咨询、监理等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实施。
(四)系统开发与测试。开发商根据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批复意见组织系统开发,并对开发的软件进行自测,形成测试报告。
  (五)系统安装及集成调试。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将开发的各种软件进行现场部署调试,以满足各项设计要求。开发商配合做好平台集成,由平台集成商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系统集成测试,形成集成测试记录报告、监理方意见、技术咨询方意见。
  (六)初验申请。系统集成测试通过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
  四、项目验收与人员培训阶段
  (一)培训相应人员。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系统开发商搭建系统培训
环境,培训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
  (二)项目初步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三)上线试运行、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根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认定意见,由建设责任单位牵头,开发商、集成商配合,组织系统各使用单位,进行三个月至半年的系统试运行,并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
  (四)申请项目最终验收。试运行结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开发商,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附件4)的要求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五)组织最终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接到最终验收申请后,组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工作要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五、项目运行保障阶段
  (一)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制定保障系统运行的管理办法,确保系统在各使用部门的有效应用。
  (二)开展绩效评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与运维经费挂钩。
  (三)确定运维模式和经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制定系统维护管理办法,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出项目责任单位对系统进行维护的方式,核定维护经费。
  其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参照此办法办理。

附件:1.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2.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3.授权书
4.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1: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编写时间: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名称与主要工作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名称、主要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二、项目建设背景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三、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原则和总体目标;
2、建设目标与内容;
3、系统主要功能描述;
4、系统主要数据需求;
5、系统运行环境:该系统同其它系统或其它机构的基本的相互来往关系;终
端系统要求;运行维护系统要求;外部接口要求;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
硬件配置要求;其它系统要求。
四、项目组织管理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4、项目实施进度。
五、项目投资分析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3、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六、附表与附件
(一)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二)附件:项目建设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2:

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我单位现将
项目的采购事宜委托你中心办理。
  一、项目说明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中所规划的内容实施。
  二、采购要求
  详见附件
  三、我单位承诺
  1、负责提供采购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
  2、负责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3、若无特殊原因绝不撤销或单方变更委托,并按照采购结果和有关法律
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4、负责与采购中心共同做好事项目的验收,并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完成结
算工作,全面履行合同。
  采购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附件3:

授权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现委派 同志(被授权人姓名)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评标活动,并全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
 附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应用系统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应用系统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验收申请和资料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验收申请: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合同书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实施完成;
  (二)应用系统已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项目承建商进行了自检自验,并符合设计方案;
  (三)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平台集成商进行了综合测试,并由平台集成商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集成测试报告;
  (四)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方检验,并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监理报告。
  第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报告,主要是项目目标、项目目标完成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技术报告,主要是有关产品和系统说明书、安装手册、维护手册、系统配置文件、资料等;
  (三)项目测试报告,主要是测试环境与平台、测试内容与指标、测试结果及说明;
  (四)用户报告,主要是系统试运行中有关用户使用项目成果的情况;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资料(如系统设计方案、项目实
施管理制度等);
  (六)市电子政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应用系统项目验收,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
(二)《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
(三)《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方案批复书》;
(四)湖北省、宜昌市电子政务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
(五)本项目合同要求。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内容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及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验收
条件的,在15天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其他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是否遵循市电子政务办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规范;
  (二)应用系统是否达到《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三)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四)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数据项是否符合要求,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的是否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核准;
  (五)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可用,是否以关系型数据库方式存放和使用,历史数据的录入是否与系统开发同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数据内容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六)应用系统是否实现了与市政务网的物理真实连接,提供的共享数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内部局域网数据、内部服务器数据)做到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更新,数据更新频率是否满足市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是否建立了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
  (七)要求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比对和交换的,是否开发了预留双向数据交换接口程序;
  (八)是否制定了共享数据访问权限控制表,是否对应用系统进行了单点登录改造、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
  (九)应用系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开发工具、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应用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公务员办公计算机是否接入了市政务网,接入是否符合《接入规范》的要求,是否按要求控制纵向可访问的范围;
  (十二)责任单位是否明确了运行管理责任部门,接入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前置服务器软件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责任单位是否定期检查非法外联情况,是否按规定完善了防病毒等信息安全措施;
  (十四)责任单位是否制定了系统运行应急预案,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十五)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认为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以上验收内容在验收文档的相关报告中分别说明。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九条 项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项目开发商作竣工报告;
  (三)监理方作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系统现场演示,查验系统运行情况;
  (五)验收专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是系统功能和数据检查;
  (六)专家提问;
  (七)验收专家组认为其他必要的程序;
  (八)项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报告、平台集成商测试记录报告、监理商监理报告,并综合考虑市电子政务工程总体要求和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实际情况,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以文件形式下达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改进、暂缓验收三种情况。
  (一)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达到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实现了应用系统建设目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基本实现了应用系统功能目标,数据录入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制定可行进度安排的,视为需要改进;
  (三)不符合市电子政务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
,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对被验收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意见分歧较大的,视为暂缓验收。
  第十二条 需要改进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整改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共同研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由责任单位实施。达到要求后重新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对验收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中止项目验收工作或取消项目验收结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凡是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文档,由责任单位根据验收工作情况整理形成正式文档(一式二份,另附电子文档),送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废除死刑,我们应该做好准备

郭英儒


近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的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由此再次引发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笔者也笔痒难奈,试论一二。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并且现在就要做好这个准备了。
首先,基于中国国情。中国太大,以至于国情太复杂,不同于韩日小国,也不能同欧美相比,所以我们如何面对死刑的问题,要从我们自己出发,不能老是看见人家怎么做我们就跟着怎么做,那样是行不通的。我这里所说的废除,不是为了学习他国,而是从我国自己经验的积累所得。中国还不是个法治国家,只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而每年由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警察法官等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至死,却被判处死刑,如延安董伟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虽然这些只是个案,但不为人知的错案因为被定为铁案而无法翻案的不知有多少。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哪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能不废。
第二,实利主义的思考。世间万物,其产生和生长,都是需要外界的不断补充的,而其对于整个环境无任何有利作用,无疑是这个环境的悲哀和损失,单纯的制止这种损失对于整体而言起不到有利的推动作用。对于死刑犯也是如此,即使他罪该至死,但是单纯的让他的生命完结,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每个人生来有对社会尽义务的责任,一个死刑犯,一生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都是损害而无任何益处,那么他的责任就还没有履行,应该让他对这个社会有所贡献之后才能容许他生命的完结。给他“亡羊”之后“补牢”的机会,只是杀死他,是对整个社会人群的不负责。这是一个成本问题,整个社会的运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人本身就是最大的资源,而死刑无疑是浪费这种资源的最快捷方式,特别对于一些高智商犯罪,其所能做到的有利于社会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为他对社会有过伤害,就剥夺他的生命,他的能力有利于社会的一面还没有发挥出来,而他的能力是建立在生命基础上的,只有让他活着,才能补偿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弥补他自己因为犯罪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
第三,惩罚的真正方式和重点。惩罚自古便有,也是不可缺少的,古时的惩罚是单纯的肉体惩罚,从刺字到凌迟,方式五花八门,都是想尽办法折磨受刑者的肉体以达到惩罚的目的。那是旧时不文明不理性社会的惩罚方式。今天的文明社会是不可用那么残酷的肉刑的,今天的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是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和表现。我个人认为,死刑是一种原始的肉体惩罚刑,它只是剥夺了一个人的生理意义上的生存,却不见得能使其灵魂受到多大的改变,即使临刑前他会忏悔,也只是忏悔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而今这样的结果,却难为受害人而忏悔。惩罚的最高形式不是肉体刑,而应该是精神惩罚,也就是常言所说的“生不如死”。倘若对死刑犯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作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第四,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骗了我,国家也要把你来骗一骗。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
第五,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死刑适用太多,还会导致罪刑关系的比例失衡,轻重不分,其结果不仅对犯较轻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而且还会产生其他一些消极后果。河北的特大爆炸案案犯,就是因争吵时,一时情急,失手杀了女友。当他知道他要面对的唯一结果只能是死亡时,他就选择了报复。几百人的生命,有可能正是滥用死刑制度的牺牲品。可我们并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就在这一案中,我们为了抚慰受害者,推卸责任,大开杀戒,甚至将只卖了几只雷管,不知案犯用途的罪犯都给杀了。死刑的使用,总是容易用滥,从而使人们陷入罪者唯有死方能达到惩罚目的的泥潭。
第六,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此外,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种犯罪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
综上,我认为,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必然,但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速战速决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现阶段我们对于死刑,首先要在数量范围上控制,我国刑法规定有68个死刑罪名,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不但没有减少,死刑适用还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废除死刑,先要从减少死刑罪名数量和增加有期刑无期刑的数量入手,对于一些非暴力犯罪,可以首先考虑适当更改为有期刑,严重的改为无期徒刑,而有期刑可以效仿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只是几年十几年这么短暂,而是更长,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迭加,不设上限,并且为节约司法成本,弥补罪犯所犯过失,服刑犯人要以更多的劳动来换取最大收益,使社会受益,并把该收益用于监狱管理等司法支出,从而达到不增加司法成本废除死刑之目的,且其劳动成果多少直接决定其减刑情况;同时对于在短时间不能废除死刑的罪名,应该严格控制其宣判数量,把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适当情况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严打”时期,切莫从重从快,肆无忌惮。另外,在于使用死刑的对象上要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在年龄上,生理上等条件的规定都要更细,从各个方面尽量做到减少死刑。
死刑之废,势在早晚,而现在是我们该做好准备的时候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