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5:05 浏览: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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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1981年3月15日,公安部
为确保国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安全技术检查。
一、严禁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带上飞机。
二、除经特别准许者外,所有旅客一律通过安全检查门或仪器检查,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须经仪器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人身检查和开箱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负。
三、检查中发现携带上述危险品者,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对有劫持飞机和其他危害飞机飞行安全嫌疑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5号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5月2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