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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53:49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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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


(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
(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
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
(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
房空置。
山区和偏僻地区发展“三来一补”,尚未有厂房的,要根据需要兴建厂房,其工业用地地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比其它区域工业用地地价下浮30%。
(四)开展“三来一补”的产业政策应与全市产业政策相一致。积极鼓励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全工序配套生产的项目,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等资源占用量大的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停办或
者搬迁。
(五)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组织和计划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培训,为“三来一补”企业提供优质劳动力。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同制,明确厂方与劳务工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劳务工参加工伤等相关的社会保险;必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保证劳务工合法享有的工资待遇,劳务工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该地区的工资最低标准。如需要加班、加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钟点工资。不得延付或克扣工人工资。
(六)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其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和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七)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
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
(八)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
1、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年加工费达100万港元以上者;
2、补偿贸易企业,外商投资50万美元、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者;
3、每月进出口货物达60吨以上者。
(九)市财政对区属(含村镇,下同)“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占工缴费3%的统筹部分不再收取。市财政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统筹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商务单位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取的手续费,由占工缴费的5%调整为3%。

三、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对“三来一补”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三来一补”企业应按市有关规定,设立帐簿,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核定工缴费结汇基数。
(十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三来一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加强防火、防事故等安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依法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三来一补”企业所在地区应加强治安管理。采取社企联防、区域联防、村镇联防、警民联防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种治安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认真及时处理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问题,创造良好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三来一补”企业要认
真做好内保工作。
(十三)各级政府要统一政令,对现有“三来一补”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降低企业的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特区内由市政府规定,特区外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
线,由负责该项收费的部门开单,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建立有利统一管理的收费卡制度,收费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三来一补”企业有权拒付。建立对乱收费的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该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十四)规范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检查工作。确属必要的检查,由各级政府批准统一进行。坚决查处到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切实纠正乱检查的现象。
(十五)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对“三来一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三来一补”的项目申请,按原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除需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三来一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申请,凡
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十六)各镇、村的工缴费统筹收入,应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自营工业体系,生产适销对路的自营产品,培植稳固的经济基础。
(十七)提高中方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管理的能力。中方除向“三来一补”企业派出厂长和财务人员外,有条件的还应派出技术人员、业务经营人员,切实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运营,提高中方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消化吸收能力。

四、其它
(十八)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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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向机动车辆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揭阳市公路局负责发布通告。
  第四条 领有统一机动车牌证的揭阳籍或进入本市的非揭阳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拒绝市公路部门对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揭阳市公路局负责本市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通行费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通行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六条 揭阳籍的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应缴纳年票。年票由市公路局所属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代收。
  已缴纳年票的,该年票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七条 非揭阳籍机动车辆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应缴交次票;对经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揭阳籍机动车辆,由市公路局委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高速路出口代收次票。
  第八条 对已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代收次票的非揭阳籍车辆,在经过高速路口同方向的第一个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再重复收费,凭高速公路部门代收费票据给予放行(当天单次有效)。
  代收次票票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市公路局负责协助高速公路公司处理在代收次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突发性问题。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收取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悬挂“警”字号牌和粤“O”号牌的警备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免收取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年票的收取计量分类,以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即货车按核定装载质量分类计收;客车按核定载客质量分类计收;卧铺客车按第三类车辆的营运标准计收。鉴于公共汽车主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其年票收取标准按同类营运车辆的30%计收。
  第十二条 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编内的单位自用货车按非营运标准计收年票外,其它货车一律按营运标准计收年票。
  第十三条 客货车的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挂车按其《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收取年票;若其《机动车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第四类车收费标准收取年票。
  第十五条 新增机动车辆的年票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收取。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需改变通行费原收费标准或停止收取通行费的车辆,由车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发放有关证明,于10日内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车辆改装、变更以及过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买卖、过户的,需重新更换年票缴讫凭证,新证保持其原有效期。
  (二)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和因被盗及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车主凭有关证明,向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公路局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
  (三)缴纳年票后办理报停的车辆,其年票不予退还。
(四)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由车主持扣押和解封证明,向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止收取或重新收取年票的手续。已缴纳年票的,从办理有关手续的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逾期办理手续且未缴纳年票的,按欠费处理。
  (五)揭阳籍的车辆迁出揭阳市的,从迁出之日的次月计退年票。
  第十七条 年票缴讫凭证损毁或遗失,车主可以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次票凭证遗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的监督和稽查
  
  第十八条 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市公路局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九条 代收年票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收取次票的公路收费站和代收次票的高速公路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的名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路局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收费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以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一)市公路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对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要求核实缴费车辆的资料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殴打收费人员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和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转移、变更等登记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对未缴纳年票的,应当告知车主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纳年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门在办理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手续时,应当告知车主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纳年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票的车辆,应当告知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前来处理。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征收稽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年票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时,驾驶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年票的机动车辆,稽查人员应及时责令其缴费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办理补缴年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收费站稽查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并责令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二十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稽查时,应当佩带合法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如下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票的,由公路部门责令其补缴所欠年票,并从次年度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但加收滞纳金的总额不得超出应缴年票的总额。
  (二)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次票的,由公路部门责令其补缴。
  (三)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缴所欠通行费的,公路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转借、冒用、涂改以及使用伪造次票、高速公路代收费次票或年票缴讫凭证的,除由公路部门予以没收、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年票的按本条第一项补缴滞纳金),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通行费收费票据和年票缴讫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稽查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造成收费设施损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通行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通行费收费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7日颁布的《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试行)》(揭府[2006]44号)同时废止。










从“正麒吧”组织同性卖淫案看个案请示
杨涛
备受媒体关注的南京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6日上午9点在秦淮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去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举报,有家叫“正麒麟”的演艺中心里有同性恋卖淫。警方随后一举捣毁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淫的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1人。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如何给同性卖淫定性,检察机关一度曾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案件汇报后最终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该案的特殊性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上海、山东等地的媒体也派人专程赶赴南京采访。有关法律专家也对组织同性卖淫是否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发表了不少评论。然而对于本案中存在的程序上的瑕疵,却鲜有人提及。
本案是在秦淮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案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作了汇报,案件最终到了江苏省省委政法委。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江苏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研讨会。江苏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李宁等人的行为已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会议决定立刻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的个案请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一直为学界所诟。首先,个案请示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案件已经过请示,当事人的上诉便成为一种形式。其次,个案请示破坏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性,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是由于审判要求中立、独立等内在规律所决定,个案请示无从培养下级法院独立的权威,也损害了上级法院纠错的功能。再次,审判要求法官亲历的特性也决定了个案请示不当,案件必须在法官的亲身参与下才能查明,上级法院在仅听口头或书面汇报在缺乏当事人双方在场情形下能清楚地了望案情吗?这与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弊端如同一辙。在现阶段,如果说因为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法律问题进行个案请示有现实合理性的话,那么对于个案的事实请示要绝对避免,因为这是保证诉讼程序公正的底线。
本案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案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作了请示,并无不妥,因为他们都不是审判机关,上下级之间也是领导关系。如果仅就法律问题,政法委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讨论也可理解,然而,会议却是就法律问题连同案情一并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本案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案件未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听取案情必将使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不再将全案案卷移送法院,避免法官形成预断的努力化为泡影,此是一。其二是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而且是连案情一并向最高法院请示,那么我们要问以后的下级法院审判到底有何意义,被告人上诉还有必要吗?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个案请示居然请示到了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也直接听取案情汇报,作出指示。《人民法院报》2月7日的报道称:“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汇报后,作出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现代快报》2月4日的报道更是说:“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人大是如何答复我们不得而知,但从报道来看,不免让人感到立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之嫌。
在一个讲求程序正义的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应始终格守中立、被动、亲历的底线。司法机关不应在案件未进入审理时接触案情,下级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的请示,要尽可能做到抽象化;上级法院即使有必要也不能就具体案件作出批复,只能阐述有关法律问题。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条文的解释,要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不宜采用对个案批复形式,更不能对具体案件下达指示;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及具体案件的监督也应在法定程序中依法进行,独立毕竟是司法的品格。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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