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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1:01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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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2006年8月24日

教基〔2006〕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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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由此,全国各地积极构建党委领导、综治主管、部门配合、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联动调解制度,并在此框架下,根据纠纷性质和调解工作的特点,探讨建立了一体化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联通互动,优势互补,协调一致,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一、一体化调解的界定

在我国各种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先是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后是因应新时期形势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产生大调解工作格局、联动调解机制和正处在探索起步阶段、且有蓬勃生命力的一体化调解制度。

仅就一体化调解与大调解、联动调解的关系而言,首先是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之下,出现联动调解,而又在联动调解的基础之上,出现了拥有新的范畴和属性的概念,即一体化调解。从概念内涵和种属上分析,大调解广义上表示各行各业都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和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联动调解表示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协调配合工作,一体化调解则是通过“集中型、联动型、确认型、统一型”四种工作模式和方法,将大调解和联动调解落到实处,促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法和成果相互融合、整合,以更加公正高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是种概念,是源头;联动调解是大调解之下的属概念,上承大调解,涵盖大调解的核心内容,下连一体化调解,规定一体化调解的工作机制、方法;一体化调解是大调解和联动调解的具体化、实战化、个例化、模式化,大调解与联动调解通过一体化调解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而充分发挥作用。

推行和实施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在于:一方面符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中存在“相通性、层级性、互补性”的内在规律性;另一方面其思想理念目前已经得到树立,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和网络也已建立,有较为扎实的思想、组织和工作基础。

二、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基本模式

构建我国一体化调解制度重中之重是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选择、塑造“集中型一体化调解、联动型一体化调解、确认型一体化调解以及统一型一体化调解”等四种基本模式。

由此,我国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基本模式应包括四个方面:

1.集中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集中型一体化调解是针对集中发生的特定性质纠纷,开展的“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调解机构、集中调解人员”的调解,主要适用于特定性质的纠纷。其特征是:纠纷发生领域集中、性质相近、管理部门同一、处理地点集中。如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等。整个一体化调解机构可以仿照政府部门的政务大厅统一设立在一个固定地点,程序为先进行民调,再进行行政调解,前两个环节均处理不了,再进入司法调解,三个程序实行“五个集中”,流水作业,以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2.联动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联动型一体化调解制度主要是针对非集中发生但适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共同参与的纠纷开展的联动型调解。其特点是纠纷非集中发生,分布面广,类型复杂;多为群众间发生的个体争议性质的纠纷;一般纠纷的处理得先由民调组织进行,必要时再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介入。主要工作方法是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处理纠纷类型包括农村、社区、厂矿企业发生的纠纷等。此类纠纷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应着力于“三调联动”,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间建立工作联系,做到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合力,化解纠纷。具体联系方法包括建立法官驻村、社区联系点,司法行政部门在村屯社区设立“百姓说事点”等,由法官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等对村屯、社区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对纠纷的处理及时指导,当基层调解组织化解不成,则及时出面,配合工作,以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确认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确认型一体化调解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规定上一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合同为司法调解所确认,进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其特征是法律确认授权来自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目前,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当事人各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若在履行时有当事人反悔,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作为合同予以采信;同时,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4.统一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统一型一体化调解是指统一纠纷的受案标准、审查程序、裁量标准等,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实行相互衔接、联动联调而进行的调解。主要方法是统一民间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案和对纠纷的调处裁量标准,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标准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同案不同调、同类纠纷不相同处理,以做到公正高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工作中,这样做非常必要,能够有效提高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能力,也便于群众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知识维权。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关于印发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会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学会,全国性行业审计学会,各特派办审计理论研究会(组),其他单位会员,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已经五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会、单位会员结合本会、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做好2005年学会的各项工作。



  附件: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中国审计学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和协调好方方面面的研究力量,提高学术研究的水平,增强学术研究的理论深度和现实指导性,引导广大会员更加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审计的职能与作用的研究,更加关注当前审计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的研究。



  一、研究制定学会五年学术研究规划



  根据李金华审计长的指示和《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2005年学会要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今后五年的学术研究规划,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研究规划要明确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研究重点、研究的方式和方法。重点课题要实行滚动式研究和系统研究,既明确每年研究的重点,又保持理论研究的连续性。在研究方式上,要坚持走院所专家、审计科研机构和审计实务人员相结合的路子。要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院所会员多关注国家审计的发展实践,引导审计机关的会员在做好审计实务的同时,更加重视理论研究。力求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下功夫,增强理论研究的实效。



   二、2005年审计理论研究的重点



  2005年学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重点课题开展学术研究:



  (一)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2004年研究的基础上,2005年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效益审计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要在借鉴国外效益审计有益做法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重点组织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公共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和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研究,特别是要在效益审计的评价标准与审计方法上下功夫,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的效益审计理论框架。



  (二)审计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在加强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研究。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客观上也要求审计机关在更高层次与更大范围发挥应有的作用。2005年要深入研究如何正确认识审计在加强宏观调控,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作用,以及审计机关如何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等问题。



  (三)审计质量控制研究。审计质量控制是一个涉及到多个管理环节的大项目。2004年学会在这方面组织做了些研究,但总体上还研究得不够深入,特别是审计的计划管理与审计现场的质量控制还研究得不够。2005年要重点研究如何建立科学的计划管理机制,发挥计划在突出审计工作重点,整合审计资源方面的作用;重点研究审计现场质量控制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控制100条落实情况及其发挥的作用,质量控制的技术和方法等问题。



  (四)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工作“三加一”格局中居于特殊的地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2005年该项研究的重点是在总结以往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重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在关注政府部门责任,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进一步规范问题。



  三、改进和完善课题研究组织方式



  (一)完成2004年立项课题的验收结项,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发布并推广研究成果,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细化和完善课题招标工作。



  (二)开展2005年课题立项招标工作。从2005年的研究重点中确定2至3个课题进行立项招标,招标研究的主要方向是国家审计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和公共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招标课题不宜太大,针对性要强一些。



  (三)2005年上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审计计划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专题研讨会,下半年召开一次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研讨会。在《审计研究》上举办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征文活动。研讨会的组织方式以小型为主,还可以采取与审计署科研所,与有关院校及地方学会联合召开的方式,在召开研讨会之前可适当开展一些调研活动,精心准备和筛选论文,提高论文质量,增强研讨的效果。



  四、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结合学会学术研究成果的推广,2005年学会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效益审计展开,拟举办两期效益审计技术与方法培训班,重点向学员讲授效益审计的具体操作方面的知识,为效益审计的实施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五、提高《审计研究》刊物的质量



  要继续提高《审计研究》刊物的质量。要结合审计工作重点,配合学会学术研究,突出刊物的学术性特点。要多组织一些研究国家审计方面的稿件,增加具有针对性、理论联系实践的文章,增加对审计实务进行科学总结、理性思索和规律探索方面的理论文章。既要保持刊物的学术性特点,又要吸引审计人员阅读刊物,更好地发挥为审计工作服务的作用。要丰富内容,适当扩大范围,介绍与审计理论研究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观点和新方法。在刊物发行渠道和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研究解决杂志的发行问题,保证发行量的稳定。在办好《审计研究》的同时,要进一步办好中国审计学会网站。



  六、加强学会建设工作和与地方学会、研究会的联系与交流



  2005年的学会建设主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会员发展和为会员服务工作,研究加强学会与会员联系的方式方法,扩大向会员提供理论研究资料的范围,进一步增强学会的凝聚力,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二是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建新一届的学术委员会、培训委员会和《审计研究》编辑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三是加强学会秘书处的力量,充实人员,增强秘书处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使秘书处能够切实履行好职能。



  中国审计学会要加强同地方审计学会和特派办理论研究会的联系与交流,在适当的时候分片召开一些小型会议,交流各地审计学会、研究会的工作情况。各地审计学会和理论研究会召开理论研讨会,也可通知中国审计学会参加,以便及时交流,共同提高理论研究成果的水平。



  七、拓宽学会国际交流



  2005年学会要继续扩大国际交流。拟开展以下工作:派团参加美国会计学会审计年会,并顺访美国地方政府审计师、主计师和司库协会,美国政府会计师协会;派团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有关从事政府审计研究的团体和机构;增强前两年形成的与国外和境外有关团体的联系,如有可能,邀请境外专家参加学会举办的研讨会交流或到培训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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