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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1:55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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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贸易市场、停车场、标语牌、广告栏(牌)、匾联、标志等外部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市区的市容管理。
第四条 市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监督机构负责市容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制止、检举揭发损害市容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改善市容的义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对申请建造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执照。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由权属单位负责拆除。
第八条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物临街一侧,未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设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
第九条 对有历史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并由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标志。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或拆除。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城市雕塑,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雕塑品的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十一条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地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必须修建的,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履行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现有的实体围墙,由权属单位负责逐步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应对公共设施经常维护、养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和随地抛弃废弃物。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廊上堆放和悬挂物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临街的残破、危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历史文物外,权属单位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挖掘道路、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修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未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街道上及其两侧摆摊床、设商亭,阻碍交通,影响市容。
城市开设各类集市贸易市场,必须经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合批准。开设早市、夜市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从事交易活动。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场环境卫生。
商店门前临时搭设的菜棚、果品床应符合市容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物料、残土堆放不得影响市容。竣工后应做到场平地净。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应设置标志,车辆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沿街设置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牌),应征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过时的、破旧的标语,悬挂或张贴的单位应及时摘掉或清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临街单位的匾联应保持完好、整洁。用字准确、规范,字迹清晰。
临街的商业橱窗及展品陈列应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市容建设和维护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
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设置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的;
(二)建筑施工现场未设围墙,堆放物料残土影响市容,竣工后未清理现场的;
(三)擅自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的;
(四)擅自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改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在街道两侧摆摊床、设商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必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容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含县级市)、镇的街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管理,按《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执行。
临时占用道路(含人行道)、设置商业性广告设施,应按《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缴纳占道费、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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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服务政府建设

  

  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十三、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完善经济调节措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七、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厅收费、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十九、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审批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责任政府建设

  

  二十一、市政府年初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全面推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检查督查,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工作落实。坚持“问责问廉问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

  二十四、大力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倡开短会,开专题会、现场会和电视电话会。

  二十五、切实改进文风,控制发文数量,中、省已发至县级单位的文件,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文件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二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及时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第五章 法治政府建设

  

  二十九、坚持依法行政,把法治理念贯穿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三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环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相关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依法纠偏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大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和追究。

  三十四、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三十五、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撤销、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报送市政府前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以市政府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备案。

  三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六章 廉洁政府建设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知恩、知足、知止。

  四十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把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四十二、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等,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十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旅游、购买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住宿、用餐和乘坐交通工具。

  四十四、自觉践行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购置等经费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财力用在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上。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人员。县区负责同志不到辖区边界迎送,不悬挂欢迎标语横幅等。接待用餐、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四十六、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县区、部门、单位举办的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为县区、部门、单位的公务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一般在星期一或星期五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下列情况,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

  (一)属分管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市长研究决定;

  (二)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或市编制办研究决定;

  (三)涉及规划选址问题,由市规委会或市住建局研究决定。

  下列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一)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建设项目;

  (二)研究全市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和经济运行的重要调控措施;

  (三)研究全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社会动态问题;

  (四)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问题。

  五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至少提前一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经各相关科室初审、有关副秘书长复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审定。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按程序由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并提出书面协调意见。

  五十二、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以下附件材料:

  (一)决策调研报告;

  (二)决策备选方案;

  (三)社会公众综合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五)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六)涉及法律法规的意见;

  (七)涉及财政资金的意见。

  以上附件材料,应当随议题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附件材料不全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五十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送秘书科审查。对临时突击报送或经审查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五十四、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案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汇报,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具体原因后,由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参会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五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如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由该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市长、市长汇报。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需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

  六十、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部门年度工作会议,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并讲话的,主办部门要提前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讲话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把关。

  六十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市级有关单位承办的全省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六十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文,乡镇一级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下属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行文。

  六十四、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分流到相关科室办理;由相关科室提出文件拟办意见,经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十五、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各种参阅件、内参件,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六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六十七、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同意,或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秘书长审签同意。

  六十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确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六十九、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应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七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东向发展战略,加速黄山新城区开发、开放步伐,鼓励市内外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到新城区投资兴业,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用地优惠
1.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五通一平”(路、电、上水、下水、通讯、土地平整),项目供地价为5万元/亩。
2.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2005〕2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投资强度为60—80万元/亩或(达产后,下同)年销售产值为120—16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10%;投资强度为80—10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160—20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20%;投资强度为100—12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200—24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30%;投资强度超过120万元/亩,年销售产值为240万元/亩以上,项目供地价可以“一企一议”。
3.土地出让金支付款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首付土地出让金达50%后,二年内可分期支付。
4.鼓励投资者以入股、联营形式兴办特色工业园,或成片建设标准厂房,共同对外招商。
二、财政支持
1.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增值税,前三年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国家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的当年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同时,对出口退税单证齐全的企业,在企业申报后,国税局当月受理、当月审核、当月退税。
出口退税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经国税机关核实,其出口退税辅导期可从13个月缩短为6个月;若出口退税企业的投资额和销售额超出上述标准一倍以上,经国税机关核实,其出口退税辅导期可缩短为6个月以下。
3.对以建设标准厂房对外租赁经营的企业,其租金缴纳的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全额奖励,两年50%奖励。
4.对市内迁址到新城区的老企业,以迁址前一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缴纳的有关税收实行奖励。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金额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三、其他优惠
1.办证。入园企业办证由新城区管委会实行代理制,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2.对入驻新城区的企业允许跨行业经营,全面推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对符合法定形式且材料齐全的,实行当场登记,对重大项目实行预约登记,不受节假日时间限制。
3.对入园企业的厂区基本建设实行备案制,企业可以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有资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4.投资者在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性规费项目时,一律按标准下限代理收取。
5.实行有组织检查制。各种年审年检,由新城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在集中年检时间以外,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入园检查。
6.实现外来投资者绿卡制。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学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就医可入住干部病房。
7.实行企业联系制。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市领导和银行联系项目制度。
8.由各区县引资入园的企业,在对外引进企业优惠期满后,区县分享所荐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土地优惠返还由引荐区县承担。
四、本办法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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