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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5:00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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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9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8、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 “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 “农家乐”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各县(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旅游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旅游协会组成“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的等级评定按市和区(市)县两级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农家乐由县(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家乐”由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旅游服务质量陇南农家乐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 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上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农家乐”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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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140号

现将《浙江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评比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积极配合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的检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汇报沟通;并根据《办法》制定相应的评比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充分调动专项调查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评比表彰办法


为提高我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工作水平,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全国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评比表彰办法,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范围:参加全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二、评比条件


(一)先进集体
1.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专项调查机构(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及专项调查办公室)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人员配备:专项调查组成人员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项调查有关文件,了解和掌握专项调查有关知识,工作细致,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专项调查工作。
(3)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专项调查的有关文件规定,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度建设完善、规范。
(4)资金保障:专项调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能够保证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2.外业工作
(1)数据采集:采集流程合理、采集方法得当、测量工具规范、数据记录准确、基础资料翔实。
(2)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到位,保障措施得力,未发生责任安全事故。
3.内业工作
(1)数据处理: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完成调查数据的计算机录入、整理、汇总、分析工作。
(2)数据质量:能通过交通部数据采集软件的数据审验,数据抽查符合要求。
(3)资料管理:按要求保管调查资料,遵守保密规定,未发生泄密事件。
4.资料报送
(1)简报报送:符合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报送工作进展简报。
(2)基础数据报送:在规定的时间报送符合质量检查要求的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基础数据。
(3)电子地图报送:在规定的时间报送符合质量检查要求的农村公路电子地图。
(二)先进个人
1.热爱专项调查工作,思想端正,坚持原则。
2.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作风扎实。
3.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严谨务实。
4.在专项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大的贡献。


三、评比办法


(一)组织方式
由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表彰名额根据各市专项调查工作量、工作态度、进展情况和专项调查数据质量等因素分配。各市按照表彰名额自行推选、上报候选省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最终评审。
(二)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省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以上报先进材料为准,根据评比内容逐项计分;二是加(减)附加分;三是根据最终分数确定省级先进集体。具体计分标准为:
1.组织管理(15分)
(1)组织机构 5分
专项调查机构健全。 3分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分

(2)人员配备 3分
(3)制度建设 2分
(4)资金保障 5分
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分
专款专用。 3分

2.外业工作(30分)
(1)数据采集 20分
采集方法得当。 5分
测量工具规范。 5分
数据记录准确。 5分
基础资料翔实。 5分

(2)安全管理 10分
安全教育到位。 5分
保障措施得力。 5分

3.内业工作(22分)
(1)数据处理 5分
(2)数据质量 15分
能通过省数据采集软件的数据审验。 10分
数据抽查符合要求。 5分

(3)按要求保管调查资料 2分

4.资料报送(33分)
(1)简报报送 8分
符合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报送工作进展简报。 4分
按要求有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好人好事的的信息报送工作。 4分
(2)在规定的时间(4月10日前)向省专项调查办公室报送符合质量检查要求的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基础数据 15分
(3)在规定的时间(8月前)报送符合质量检查要求的农村公路电子地图 10分

(三)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省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用由市级专项调查机构推选候选人、统一报送候选人相关事迹材料、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筛选的方法进行。对市上报的先进个人候选人进行评议,综合考虑个个在专项调查工作中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市级专项调查工作整体水平等因素最终确定省级专项调查先进个人。
(四)附加分计算
省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权根据各市专项调查单位的日常工作及专项检查情况为各单位评定附加分,评分范围为+5分。

四、考核方式

各级专项调查机构对下一级专项调查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从各方面检验各单位是否满足评选条件。对组织措施不得力,数据质量差,发生虚报、瞒报,人为篡改、调整专项调查数据,不按规定时间、方式报送资料,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及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奖惩方法

专项调查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对省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出省级先进单位6个,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市)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发给奖金16万元,锦旗一面。
(二)评出省级合格单位5个,被评为省级合格的单位(市)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发给奖金8万元,锦旗一面。
(三)被评为省级先进的个人(每市评出6—10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发给奖金2000元,并发荣誉证书。
对专项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布置任务且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农业部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基[2001]18号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教育部
农业部
2001年6月8日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在农村教育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行“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等项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现代化建设。但是也应充分认识到,当前农村普通初中教育与农业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需求,与大多数农村学生发展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1994年农业部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以来,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保证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前提下,不延长课时,不加大授课总量,调整部分教育内容,在农村初中引进“绿色证书”教育,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教育,既为学生升学奠定了基础,又为学生将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有关精神,做到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学生的巩固率和毕业率;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学生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把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内容纳入教育内容,形成新型的教育模式。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是:


1、坚持农村普通初中的办学方向。应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2、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应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通用技能、职业意识、创业精神的培养,避免过早职业化。

3、因地制宜,自愿选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地区,要依据地理条件、农业经济、科技、主导产业等情况并考虑到当地农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地选择“绿色证书”教育的具体内容,不搞“一刀切”;不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地区,要切实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4、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绿色证书”教育及发放证书的各个环节中,都不得乱收费。

二、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主要措施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涉及课时安排、教学内容、教材、师资、实习基地、科技应用、信息传递等一系列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步、扎实地推进。

1、课时安排。适当调整现行九年义务教育初中课程,在初中阶段的劳动技术课时和地方安排课时中安排“绿色证书”培训课程,使学生在初中阶段有300课时左右的教学时间,其中60%左右用于理论课,40%左右用于生产实习课。县、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3门专业课程,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掌握某种岗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实行新课程的地区,可在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绿色证书”教育的课时。各地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绿色证书”教育。

2、“绿色证书”教育内容的确定。为使“绿色证书”教育更适合农村普通初中学生的需要,教育部、农业部将对“绿色证书”教育的有关教育内容和要求进行修订,省、地(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据此组织、委托有关人员编写有关教学资料,教学资料可以活页形式发行,供不同地区的农村普通初中学校选择使用,不得强行推销。

3、师资建设。根据进行“绿色证书”教育的需要,充分利用当地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师资资源,调整教师队伍的结构,可采取内调外聘、专兼结合等形式,逐步解决专业课师资来源和水平提高等问题。目前,可以在农村普通初中现任文化课教师中转岗培训;可以在农民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中选调,可以在农业科技人员和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中招聘,可以委托农林院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培养或培训;也可以请支教单位支援。同时,应大力推进师范教育改革,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初中培养“一专多能”的新型教师。担任“绿色证书”教育的专职教师除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兼职教师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各地要重视对“绿色证书”教育教师的管理、使用和考核。

4、基地建设。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可利用当地实施“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的资源作为学校的生产实习基地。学校也可与当地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密切联系,利用他们的基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要尽量创造条件给农村初中规划部分土地(山林、水面)作为生产和劳动实习基地,为教学、生产、实验、示范和科技推广服务。要依法维护学校对土地的使用权,学校不得将基地出租或承包给个人。
三、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明确教育、农业等主管部门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证书”教育,应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管理、考核及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并加强管理;农业部门应积极协作,大力支持,在专业选择、兼职教师聘任、生产实习基地使用、技术更新等方面对学校给予指导和帮助。教育、农业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严格执行《绿色证书》的考核发证制度,保证“绿色证书”教育的质量。“绿色证书”教育的考试、考核要依据《绿色证书》相应的要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考试、考核的组织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绿色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也可与毕业证书两证合一发放;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实践或实习后,按照《绿色证书》发放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经“绿色证书”办公室核验备案,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牵涉面广,工作复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切忌在条件不成熟时,一哄而上,搞“一刀切”。要注意培养、树立、宣传一批好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普通初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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