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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1:40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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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法进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不兼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地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地区任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有关重大事项。
地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调查了解地区行署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关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
(三)调查了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执法情况以及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督促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本地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五)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关于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的工作;
(六)联系本地区辖属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在本地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组织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的工作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八)接待并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九)办理本地区内的省人大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组建代表团的有关事宜;
(十)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运用各种方式调查了解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重大问题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进行专题调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应与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建立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互送重要文件和材料。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通知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本地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
地区行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在举行全地区性的或本系统的重要会议时,应告知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情况参加会议,也可指派专人参加会议。
第十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门调查有关问题时,地区行署及其工作部门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一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对本地区辖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地区行署作出的决定、命令,认为不适当时,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均由本地区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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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吊销、中止部分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吊销、中止部分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根据对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定期考核结果,我局决定吊销、中止部分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9月2日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因机构变化已不适宜评价工
作,评价工作质量差;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吊销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0960号)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0959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
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须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正、副本上交我局。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下列单位无故不参加考核,我局决定中止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使用,下列单位从即日起不得再承接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721号)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地质勘察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92号)
3、长春黄金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95号)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款的规定,鉴于下列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差,我局决定中止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使用,下列单位从即日起不得再承接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384号)
2、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607号)
3、中国轻工业上海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365号)
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0287号)
5、冶金部长沙矿冶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61号,该单位属北京环境联合评价公司成员单位)



199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马鲁·穆萨·亚拉杜瓦于2008年2月27日至3月1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亚拉杜瓦总统一行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回顾了中尼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良好发展,对近年来中尼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决定加强两国政治磋商,适时启动两国战略对话,推动中尼关系深入发展。

两国元首对双边贸易稳定增长、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发展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双边互利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两国经贸混合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总结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成果,规划今后的合作。

胡锦涛主席表示,中国支持亚拉杜瓦总统为尼日利亚经济和社会转型所制定的七点计划。亚拉杜瓦总统赞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重申尼日利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两国元首回顾了非洲形势发展,强调持久和平与稳定对非洲的进步与繁荣至关重要。中方赞赏尼日利亚长期以来在维护非洲和平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尼方赞赏中国为支持非洲联盟和平解决非洲冲突所作的贡献。两国元首呼吁国际社会为推动非洲联盟━联合国混合维和部队在达尔富尔地区早日部署提供更大支持。

两国元首强调中非合作的重要意义,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进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和中国政府为加强对非务实合作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中非互利合作提供了有效平台和重要支持。

胡锦涛主席和亚拉杜瓦总统一致赞同中尼保持密切交往,认为当前中尼都继续寻求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两国元首的磋商和对话非常重要。

亚拉杜瓦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对尼日利亚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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