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7:06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11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在邮电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系统统筹,并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几年来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本办法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邮电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根据邮电企业全程全网统一管理的特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贯彻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国邮电企业实行统一的制度,执行本办法的统一规定和标准,各邮电企业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险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部邮电国有企业。其他邮电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保险范围内的长期职工。

第三章 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计缴。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存标准,按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参加工作的自然年历计算)分为八个档次。各档次的缴存标准分别为:
工作年限 缴存标准:每月(每年)
5年及以下 5元(60元)
6—10年 10元(120元)
11—15年 15元(180元)
16—20年 20元(240元)
21—25年 25元(300元)
26—30年 30元(360元)
31—35年 35元(420元)
36年及以上 40元(480元)
第八条 保险范围内新参加工作的及调入的职工,从进入邮电企业之月起,为其缴存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各总公司(下称:各管理局、总公司),通知所属单位将本年度按部定标准应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时上缴到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的缴存标准,可参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存标准执行,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推行将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挂钩办法由各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的给付
第十二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将其个人帐户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储存额结清,一次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在执行上条规定时,对现已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不足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工龄满二十年的,可补足到3000元;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可补足到2000元;工龄不满十年的,可补足到1000元。
第十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者,增发10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部省级劳动模范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者,增发5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死亡,其养老保险费的给付,比照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办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六条 职工在邮电系统企业之间调动,将其个人帐户及累计储存额结转至调入单位,缴存和给付办法不变;职工调出邮电企业,只将其个人帐户中本人储蓄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储存额结清给本人。
第十七条 给付的养老保险费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及其营运所得收益,形成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各管理局、总公司为单位统一管理。各管理局、总公司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应缴存基金要及时专项存储到专户中,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个人帐户由帐户卡片和帐户清单组成。帐户卡片由单位统一登记保管;帐户清单在每年结清累计储存额后发给职工本人进行核对保管。
个人帐户中记录:单位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增值收益及累计储存额;本人缴存的储蓄养老保险费、增值收益及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稳妥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并入基金,分别转记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每年年初,各单位按本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基金营运情况公布的增值收益率,以上年职工本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为基数,分别计增补充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按年结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和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免征税费。

第六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二十三条 邮电部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为全国邮电系统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定邮电系统养老保险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对全系统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局、总公司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为本单位的养老保险专门机构,负责按国家和部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机构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计提管理费,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由部规定。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于企业自身经济能力原因,缴存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缴存标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由于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原因领取生活费期间,企业暂停为其缴存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各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企业,其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支持面向我市的基础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含软课题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主要推进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化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耗能低,污染少,能够带动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突出支持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与新能源、资源与环境、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专项,重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培植一批知名品牌。
  项目申报。本资金的申报立项采取3种形式。一是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申报。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类计划,从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局领取密码,登陆市科技局网站(www.jnsti.gov.cn)计划申报系统,按科技计划分类,填报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二是难题招标形式。难题招标分两期进行。每年12月初,市科技局在其网站上公开征集来年的企业技术难题,经专家评审确定招标难题后,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每年3-5月份市科技局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选择部分关键领域带有共性的重点难题,在全市范围进行科技项目招标。三是成果转化形式。每年6-7月份,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引进成果或专利项目。
  项目立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当年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按程序批准,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支持项目科技计划。
  资金支持。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企业状况及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规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分为3类,分别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专项给予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给予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金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为100万元,重点项目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10万元以上。软课题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济南市科技计划专项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验收按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济科计〔2006〕3号)执行。资金使用按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引导经费(《若干政策》第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产业化,特别是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对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有重大作用的100个重大工业创新项目和100个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项目申报。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其它企业分别向所在县(市)区经(计)发局申报,经县(市)区经(计)发局、财政局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项目立项。每年从项目库中确定20项左右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按程序批准后,由市经委、财政局分批下达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支持。根据项目的规模、水平、产业化程度,每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为50-300万元。
  项目管理。列入重大工业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与市经委签定《济南市工业发展引导经费使用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6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计划和市计划。重点支持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及年销售额不高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自主创新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申报。每年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部署当年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创新专项经费服务机构(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企业注册承诺书、信息表、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完成网上注册,企业登陆国家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企业信息无变化,已注册申报过的企业,可直接网上填报。
  项目立项和推荐。申请省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按程序评审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科技厅、财政厅评审确定后,向国家推荐。申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评审确定后联合下达计划文件。
  资金支持。国家计划、省计划项目由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省科技厅确定。市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按
A、B、C3档,分别给予55万元、45万元和35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分别按照国家、省规定和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5〕12号)执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7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列入省级以上部门各类科技计划,并按规定完成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项目。
  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研发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并提交有关鉴定验收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核准。
  项目立项。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扶持项目核准后,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年度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扶持计划,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划拨经费。
  扶持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市级以上新产品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财税〔2004〕9号)规定,分别给予3年、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若干政策》第8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项目申报。每年1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每年11月底前,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经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后上报。
  资金扶持。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科发〔2004〕32号)规定,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年、5年和2年、5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九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9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骨干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出口和外包、软件CMM认证等,支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申报办法。每年10月上旬,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部署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要求申报。
  项目立项。项目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项目计划文件。
  扶持资金。按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规定执行。扶持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济南软件十强企业”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增速排前列的企业(按不同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当年通过CMM认证企业,根据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予以奖励;对动漫游戏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运营业绩优秀且获得国家支持的软件产品予以奖励。
  第十条 科技奖励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10条)申报、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申报办法。根据市科技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济科发〔2004〕17号),每年的11-12月份,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奖励办法。按照《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政令〔2003〕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自2006年起,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经国家批准新升级为国家级的技术中心;或外地企业来济南注册发展且研发主体在济南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发展。
  申报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市经委、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新升级为国家级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外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体落户济南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资金使用。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采购、新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我市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再创新和发展。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由拥有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名牌新升级为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5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创新、发展、保护。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驻济企业,由企业向市工商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按程序审查批准。
  扶持资金。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山东著名商标新升级为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6条)的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为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提供补贴。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并被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由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被发布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被发布为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奖(《若干政策》第17条)申报、评审办法。
  资金用途。专利奖用于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工作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申报办法。由专利发明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资金支持。专利一等奖每年1项,每项奖励8万元;专利二等奖每年3-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三等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若干政策》第18条)支持。
  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产业化过程中,需使用土地的,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若干政策》第21条)。
  企业向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向社会公布。
  对于驻济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可列入采购名单并进行首购。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采购的,应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22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被国家有关部委自2006起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专利试点园区的建设发展。
  申报办法。由申请主体向市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若干政策》第24条)。
  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泉城学者”系列人才工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济办发〔1999〕14号),由市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青年科技明星”评选及专项资助办法按照市科技局《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1998〕14号)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若干政策》第25条)。
  按照市科技局《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2002〕51号)规定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重大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创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创业项目、列入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申报办法。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扶持资金。对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项目,根据其产业发展规模、综合效益和当年的资金状况,确定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风险勘察。专项检查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校内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学校重点部位和设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改造,确保安全达标。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有关企业在附近学校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在已开展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周边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把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级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要严格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提高学校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要在11月上旬,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针对查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10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