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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1:39:47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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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省投资,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山东省境内选择投资地点。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沿海地区划定的区域内从事集中的投资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投资,除可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和采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作形式外,还允许以下列形式投资:
(一)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
(二)购置房产;
(三)租赁、承包省内现有企业(包括企业场地使用权);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也可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申请。经批准,台湾投资者可以在限制外商投资的某些领域内投资经营。
鼓励台湾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励在能源、交通、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继承。
第七条 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车辆养路费、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商检、医疗等收费,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中所需的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合同列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计划供应的部分,可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价格待遇;企业用外汇在大陆自行购买的,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胞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属于下列行业的经济开放区内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六)建筑业。
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打八折计征;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打八折计征。
符合上述条款的合资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
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举办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所得
税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其中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台湾投资者将其从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台湾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第十六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在其他地区投资的台胞投资企业免缴十年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农业开发项目,在经营期内均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十七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以及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的能源、交通、港口项目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得利润汇出时,免缴汇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条 台湾投资者用地,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第二十一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计收标准:凡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凡场地开发费一次性计收和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三元。
第二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其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对属于向能源、交通、港口、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的,在其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费,第十一年后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的,其应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经批准,可将国有的生荒地、山峦地、沟壑地和不适宜搞养殖的滩涂地,依法出让给台湾投资者自行开发使用,从其开发年度起十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台胞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均可先进入保税仓库,海关按备料保税货物监管。
第二十五条 台湾投资者承包、租赁省内现有企业的,在其承包、租赁期间,当年须足额缴纳税金、承包金、租赁费,净收入全部归台湾投资者所有;如经营亏损,当年欠缴的税金、承包金额、租赁费,可从以后年度实现利润中补交,但补交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及所需外汇,可以通过省内外的外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成外汇汇出。
第二十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大陆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委托国内金融机构发行企业债券。
第二十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一)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企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增加或辞退职工。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可以在本地、外地和国外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四)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国家统一定价的个别商品除外);
(五)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0%。企业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六)可以拒绝对企业的不合理摊派和负担;
(七)台胞投资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开展洽谈、采购、推销和售后服务等业务,第一次按规定权限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时则由企业我方主要负责人自行批准,直接送外事部门办理护照和签证。
第二十九条 台湾投资者可在其投资的企业安排适当数量的亲属就业。在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安排的人数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商定。
第三十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投资,可依法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大陆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台商投资协会。
第三十三条 举办台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统一受理。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对台湾投资者的认定,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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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突出现象浅析
作者:张文革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虽然经过多年"严打",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率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犯罪年令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早在十多年前党中央就多次提醒全党要重视和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将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因此,研究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努力探究其超轨足迹,寻求矫治谋略就愈来愈显的重要。为此,我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我们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特点。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
1、情形性大,可塑性强,使之产生是非不分、盲目自信的心理。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渡时期,这期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具有成人感和独立意向,反映在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感新鲜好奇,什么都想尝试,但由于其知识面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恶、美丑,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易受到坏人的腐蚀、拉拢和引诱而走上歧途,从他们的犯罪经历看,都有一个形成错误认识的开始,到养成不良习惯和出现劣迹直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发展演变过程。自认为是结交了一些"讲义气、敢冒险、跟着他们不吃亏"的朋友,他们一般三五成群吃吃喝喝,出入游戏厅""迪厅"手头不宽余时,便合伙实施盗窃。2002年元月我区一库房后被人挖一大洞,库内丢失大量物品,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根据大量走访调查,认定为未成年人所为,并在某修理铺中发现了赃物,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据查:这些人均为中学生,年令最大的为16岁,最小的为13岁,共计八人,平时他们在一闲置的地下室聚居,一般白天逃学,夜间上网,午夜时便出来进行盗窃。
2、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动大,动机上盲目性、行为上突发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
2001年11月21日晚,我区一11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因上课时看租来的书被老师没收,需向店主赔书钱,便于当晚怀揣匕首,来到一个体粮油店,买完泡泡糖后,将店主捅了22刀(死亡),并将店主4岁的女儿连捅2刀(重伤),拿上柜台内的134.4元后逃跑。
3、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早熟,引发心理变化快,如引导矫治不好,就会走上犯罪。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性发育早熟已不鲜见,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性内容的好奇心理特别强烈,他们对性行为正确与否的认识基本处于无知状态,生理变化带来一系列心理变化,由于当前我国对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工作落后,同时社会上文化娱乐场所没有彻底清除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使其受到外来淫秽、色情、恐怖等影响和其它不健康东西的刺激,特别是黄色声像品、书刊的腐蚀,可能使他们为所欲为地追求的刺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学校、家庭教育管理监护力度不到位,使其失去约束力而引发犯罪
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理想及法制教育有待加强,在教学中采用的也只是启发式讲授的单向信息传递,学生也只是耳听、手记,主动性受到一定限制,没有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自学讨论,双向回答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另外,就是家长忽视子女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掌握,约束力不强,甚至个别家庭家长及成员整体素质低下,不仅完全放弃对子女的思想教育,反而以个人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子女。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多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
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某些分配不公的现象,使未成年人心理上形成严重不平衡,当他们生活、学习或社会交往中受到某种刺激时,使其心理状态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激烈冲突,心理矛盾恶性膨胀,因而其犯罪也带有一定的突发性 。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寻找精神刺激,变换手法向侵财方面转化,这是当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如2001年7月至9月间,我区连续发生二轮摩托车、后三轮摩托车被盗案13起,影响较大,此案引起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据查:这么4名嫌疑人均为维吾尔族,年令最大17岁,最小的15岁,他们结成团伙流窜多地地进行盗窃。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由过去的盗窃型,逐步向抢劫杀人等极端化发展,由简单的冲动冒险向预谋性的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方向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非暴力犯罪向暴力犯罪甚至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由愚昧型向智能、成人化转变。在作案方式上由本地作案向流窜作案方向发展,并在作案上注意伪装、破坏现场,转移赃物,利用现代化的通信工具联络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
从上述来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法制教育非常必要,未成年人的世界观逐步形成时期,在这个阶段,其思想是最活跃,好奇心最强,什么都想了解,什么都想尝试,加之社会阅历不多,面对繁杂的社会现象,很容易染上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投机取巧等不良习气,也容易被人利用走上邪路。因此全社会都就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现实,要形成一个家庭、社会、学校、共青团组织一条龙的管理教育体系,全社会会形成一股合力,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研究工作。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城市,除少数民族可以生两个孩子以外,绝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是父母和心肝宝贝,做为家长疼孩子、爱孩子是应该的,但是父母对孩子生活上的关心远远大于对心理上的关心,对孩子生活技能、专长的培养远远大于对孩子思想、道德方面的培养。作为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教师对学生智育的重视程度往往大于对德育的重视程度。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教师不喜欢,同学看不起,这无疑使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产生被社会遗弃的心理,自暴自弃,加入到被社会遗弃的人的行列中,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个年代出生的人也是犯罪的高发阶段,对他们的管理教育非常重要,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法制观,才能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能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缓刑的一般刑事犯由公安部门监督执行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缓刑的一般刑事犯由公安部门监督执行的复函

195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2月24日法总字第378号来函已悉。关于一般刑事犯判处缓刑者,由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执行的问题,经本院与中央公安部共同研究,我们同意你院这个意见。但法院与公安部门送达判决书时,须说明在监督执行期间应注意的事项,使公安部门可更好地施行监督。如公安部门在监督执行中发现问题时,须与法院联系,由双方会商处理。监督执行期满后,应由公安部门将犯人情况报知法院,由法院处理。以上办法可在东北地区先作试行,并希将试行情形报告本院为盼。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一般刑事犯判处缓刑者由谁负责监督与检查执行的请示报告 法总字第3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接松江省法院来函,询问一般刑事犯判处缓刑者在缓刑期内,对其监督执行,究由公安部门负责,还是法院负责?我们的意见是:判处缓刑者,把判决书发给该当地公安部门一份,然后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这样是否合适,请批示。
195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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