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0:17:56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监办发〔2005〕313号 2005年11月9日)


各银监局:
为切实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促进金融衍生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区内外资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使其业务的开展满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际审慎标准,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效地纳入日常监管中,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对前者而言,应同时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对后者而言,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业务。
三、本指引所称衍生产品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为《暂行办法》界定下的产品和业务。
四、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资法人机构而言,为《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中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不论其组织结构如何,均指最终能够对中国区业务负责的最高级地区管理层。

第二章 风险管理

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一)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所蕴含的所有风险的过程。
(二)衍生产品涉及的风险类别主要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2.完善的风险管理过程,包括体现风险承受度的审慎风险限额规定、与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的风险计量体系、持续的风险监测过程和定期的风险报告制度;
3.严密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二、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发挥有效监督作用,规范衍生产品业务运行
(一)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银行董事会和/或高级管理层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督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批准衍生产品政策框架。该政策框架除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还应该确定与本机构的经营战略、资本状况和管理能力相一致的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度;明确新产品的定义和本机构经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经授权的交易活动;定期了解本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定期审核、评估重要的风险管理政策,重点为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承受度;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积极促进和鼓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就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进行定期交流。
(二)监管机构应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其相应职责。高级管理层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各分行具备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分行遵守既定的政策和程序。
(三)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银行在获得相应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从事衍生产品业务,要求其新产品开发和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总行(地区总部)批准,并及时向当地银监局备案。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监管机构应要求外资银行具备经董事会批准的对新产品的定义,建立严格的新产品内部评估和批准程序。新产品通常指衍生产品的附属资产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风险也变化的产品,或者对同一产品而言,交易能力发生了变化,如交易商/活跃交易商。新产品通常要求采用不同的产品定价机制、交易处理、会计核算方法和风险计量体系。
新产品应该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中国市场出现且对银行来说也是新的产品;银行在其他市场已经推出过,但未在中国市场出现,且较为复杂,银行判断中国市场尚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识别风险的产品;已在中国市场出现,但对银行来说是新产品。在高级管理层和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内控、法律、会计和审计部门)未能充分理解新产品的特性和风险,并将其有效整合进本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之前,监管机构应要求其不能持有该产品过多头寸(相对其总资产而言)。
(五)监管机构应监督高级管理层至少每年对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操作程序综合评估一次。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相应增加评估频度。同时,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与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和监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保证衍生产品业务的开展配备了充分的资源和称职的人员。
(六)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独立性。独立性主要指所有风险管理人员应完全独立于衍生产品业务人员,包括交易和销售人员,并向不直接涉及业务的管理层汇报。
(七)监管机构应要求高级管理层具备对衍生产品业务进行并表管理的能力(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并表范围指中国境内分行),提供并表风险信息;参与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完全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业务的所有风险。
(八)监管机构应要求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设计独立于交易业务,并保证足以吸引合格的专业人士。同时,对交易人员的薪酬设计要避免与审慎风险管理原则相冲突,如避免与短期交易结果直接挂钩的巨额奖金。管理人员应尽量降低交易人员的奖金发放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通常的审慎做法包括根据长期交易表现或风险调整后的交易结果来发放奖金等。
(九)监督外资银行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衍生产品交易员守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员的资格认证;交易员的职责,包括交易授权和权限,头寸、风险敞口、损益管理职责等;对交易员的激励、奖惩和监督机制;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脱岗培训;交易员职业操守等。
(十)要求外资银行具备衍生产品销售守则、产品开发和销售控制程序,内容至少包括客户甄别(客户性质和金融知识复杂程度)、客户适合度分析、对交易对手必要的尽职调查、对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以确保衍生产品尤其是复杂产品和面向零售客户的产品销售有组织、可控制且符合公认的职业道德要求,避免错误销售,同时有效防范法律与声誉风险。
要求外资银行同时遵守监管机构和其他部门制定的金融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
三、完善的风险管理过程
完善的风险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与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计量体系;体现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限额结构;用以监测、控制和报告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
(一)风险计量体系
1.监管机构应要求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计量体系与其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尽可能覆盖和整合交易与非交易活动的各类风险。
2.监管机构应要求所有与衍生产品业务相关的人员,从交易员到高级管理层,按其承担职责所需的程度,充分理解本机构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
3.为交易目的持有的衍生产品合约应采用盯住市值(MTM)的计量方法及时、准确地计量和报告头寸现值和交易损益。同时,确保由后台人员或独立于前台的部门和人员承担重新估值工作,并保证重新估值的定价因素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活跃交易商应该有能力至少每天监测信用风险敞口、交易头寸和市场变动情况;更为活跃的交易商或者更为复杂的产品交易应该致力于具备更频密乃至实时的监测能力。
4.要求外资银行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压力测试要识别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和市场变动,分析其发生概率,并评估本机构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压力测试要尽可能地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风险限额的设定要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
压力测试除了定量分析可能的损失外,还应该包括压力情境下管理层可以采取的措施,即制定可行的应急计划。应急计划要明确详细的应急操作程序和具体的联系人员、部门。
(二)风险限额结构
1.要求外资银行具备经董事会批准的覆盖主要风险类别的风险限额结构。中国区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应纳入总行风险限额管理框架中,各分行所有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人员都必须了解这一限额规定。
2.要求外资银行具备经董事会批准的超限额书面上报程序和约束框架。确保在交易前一旦发生超限额情况,按照上述上报程序和框架立即报告高级管理层。管理层要及时评估这种超限额对总体(中国区)风险限额和分行限额的影响。
(三)风险信息报告
1.及时、准确、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是审慎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应确保与衍生产品业务有关的人员、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及时掌握必要的业务、风险和管理信息。
2.监管机构应要求外资银行采用统一的风险信息报告框架。以交易业务为主的机构应该至少每天向不直接从事交易的业务主管报告风险敞口和损益情况。如果市场发生异常变化,应该增加报告频度。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报告频度和内容必须确保其具备充分的信息及时判断衍生产品业务风险轮廓的变化。
3.管理信息系统应该把量化的风险信息转化为能够被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易于阅读和理解的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审计机制
(一)衍生产品业务的操作政策和控制程序是银行总体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应该完全体现在每天的工作流程中。
(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应该确保:日常经营的效率;交易记录结果的准确;财务信息的可靠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遵守法律、法规、内部政策和程序。
(三)评价内部控制主要考虑总体控制环境,包括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的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职责分离原则的执行,对重要活动如业务批准、额度授权、文件和财物管理、会计核算的控制程度,以及内外部审计的频率和范围。
(四)很多外国银行能够在母行层面上具备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同时,外国银行分行通常不具备对风险管理体系的控制权。因此,外国银行分行能否严格遵守和有效执行总行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体现其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重要方面。
(五)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主要范围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核衍生产品业务政策及程序的充足性;
2.检查前、中、后台执行内控规章的情况;是否充分体现了“职责分离”的基本控制原则,总体说来,职责分离主要指交易人员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员职责的分离,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报告途径与衍生产品业务报告途径的分离等;
3.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包括对既定政策、程序和限额的遵守情况;
4.检查衍生产品定价机制、风险计量方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尤其是新产品或非标准产品;
5.检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系统的进入授权管理;
6.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充足性和关键的控制程序,包括职责分离、交易达成及确认、清算、现金管理、对账、重新估值、账务处理以及账务调整的独立性和及时性;
7.检查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数据备份的有效性;
8.定期对非正常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未经授权交易、非市价交易、交易量异常变化、市后交易等;专项调查严重超限额、重大账务差异和对账差异情况。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有效评估衍生产品业务和风险管理体系所需的专业知识,对新产品的特征和风险认识充分。
(七)要求外资银行在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轮廓、产品线、风险管理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违规、内部舞弊或损失事件时,相应增加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范围。
(八)内部审计部门在银行组织结构中应该享有较高的地位,以确保审计结果和整改建议得到应有重视,各业务主管不能干预内部审计结果。必要的话,内部审计主管能够直接与董事会或其下属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沟通。
(九)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应该指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控制薄弱点和管理层的整改计划。整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必须规定合理的时间段。同时,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不足,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管理层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审计。对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整改的,应直接报告给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五、主要风险类别和管理方法
衍生产品业务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五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根据市场发展阶段和业务开展方式、程度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特点。
(一)信用风险及其管理
1.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法人机构按照银监会要求,为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2.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能履约而带来的损失,是外资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衍生产品业务的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场外衍生产品。应在集团内部分别计量和管理结算前风险和结算风险,或从其他可靠来源处获得。
3.结算前风险指合约期内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这一风险随合约期限的变化而变化,所有当前市值为正的合约均存在信用风险。合约期限内任一时点上市值为0或负的合约,尽管在当前时点上不存在信用风险,但依然存在潜在信用风险。因此,对单个交易对手来说,结算前信用风险等于合约的盯住市值,也就是合约当前的重置成本加潜在未来风险敞口。
4.合约的重置成本等于当前的市场价格,或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采用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计算的合约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5.潜在未来风险敞口是对合约市场价格的未来变动可能增加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估计。潜在未来风险敞口的计量相对更为主观,随合约的剩余到期日和附属资产波动率的变动而变动。潜在未来风险敞口的计量方法应该与本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活跃交易商和活跃头寸持有者应该能够运用模拟分析或其他更为复杂或更为保守的技术来估算潜在未来风险敞口,并确保对模型的开发、运用、模型及其假设、参数的定期评估建立了恰当的控制程序。
6.结算风险是在交易对手履约之前先履约(如预付资金或证券)而造成的损失。结算风险的期限一般较短,最大损失等于应从交易对手获得的全部金额或价值收入。交易对手违约、操作问题、市场流动性制约等因素都可能引发结算风险。当交割在不同时区进行时的结算风险最大。对银行来说,最大的结算风险可能存在于外汇交易中。
7.建立交易对手授信和监测体系是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关键。有效的授信和监测体系包括交易对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交易数量、交易期限和交易品种限额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审查和调整已设定限额的频度和程序,针对新产品设定授信限额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监测授信限额使用和风险集中度的程序和安排,出现超限额情况时的报告、决策程序及可采用的风险缓释措施等。信用风险限额的设定应该考虑结算风险和结算前风险。一般说来,只能在获得授信额度的前提下签订衍生产品合约。同时,必须确保按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来处理超限额情况。
8.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使用信用提升安排,包括签订净额交割和抵押协议,第三方担保,组建特殊目的实体(指为了获得AAA交易对手信用评级而成立的附属公司或特别设计的担保项目),定期进行市价现金结算,设定终止合约期权,增加实质性变化触发条款等。使用信用提升安排的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对可接受的抵押品类型、抵押品的重新估值等做出规定。非价格条款应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手量身定做,并充分考虑每个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协议和抵押物、担保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下,计算信用风险敞口可以考虑这些信用提升安排。
9.由于场外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变动性的特点,评估时应该审慎考虑交易对手的总体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二)市场风险及其管理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通常为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价格等)导致衍生产品价格或价值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2.监管机构要监督外资法人机构满足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并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同时鼓励未能达到上述指引要求的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监督外资银行确保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与其风险头寸、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
3.活跃交易商或活跃头寸持有者通常采用VaR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荐使用的方法。VaR模型计算的是一定时间一定置信区间内,某一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其他交易商或有限最终用户可以采用VaR之外更为简单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但同时应该相应采取更为保守的交易策略和风险限额规定。
4.任何使用情景模拟或预测未来价格技术的市场风险模型都必须定期进行事后检验。实际结果与预测结果出入较大的,应及时调试模型本身或重新评估模型假设。
5.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模型和用于风险管理的模型可能存在差异,如模型假设的不同。监管机构应该了解这种差异。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模型需要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用于风险管理的模型应由风险管理人员或内、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独立的检验。
6.监管机构要监督外资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设定总体市场风险限额,根据银行自身情况自主决定集中至某分行管理或分配到各分行。常见的市场风险限额设定方法包括净头寸或全部头寸限额,止损限额,VaR限额,敏感性限额,到期日缺口限额,期权头寸限额,过度波动或缺乏流动性市场限额以及最长交易期限。
7.限额的设定方法应该与衍生产品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所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一致,并保证所有相关人员都清楚。同时,监管人员应该清楚,任何风险限额设定包括VaR限额,都不能完全确保预期损失低于所设限额。
8.目前,外国银行分行的所有外币衍生产品代客交易均与总行或地区总部进行背对背平盘,因此市场风险较小,很多分行也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独立于前台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责。监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境内分行的头寸未能进行完全的背对背平盘,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由于人为操作原因、事先决定的平盘分行因事故导致无法操作或者由于出现市场崩溃无法平盘等;二是境内分行可能受到母行和其他海外分行发生的重大市场风险的负面影响。监管机构要关注和监测上述情况下银行的应对措施。如果外国银行分行一旦开展自营或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监管机构应要求其确保中国境内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能够满足相应的业务需求。
(三)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
1.衍生产品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市场流动性风险,二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指在市场不活跃或报价无规则情况下,银行不能对所持有头寸及时平仓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说来,场外衍生产品及复杂、交易不够活跃产品的市场流动性风险较大。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如果以成交价支付资金,可能因为资金困难而蒙受巨大损失。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是交易合约的提前终止。
2.在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上,主要考虑银行是否因为自身或主要交易对手的信用问题,或者处于不利的市场情况下,而无法利用一个或多个市场,从而使银行可能丧失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上的灵活性。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和运用动态保值法进行保值的机构。
3.目前,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币衍生产品交易都与总行或地区总部逐笔平盘,因此市场流动性风险较小;外资银行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来源以短期资金为主,外币资金同时受外债管理办法的约束,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应要求外资银行根据自身衍生产品业务的规模与性质,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活跃交易商除应具备一般的流动性计划外,还应有应急融资计划,并在计划中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联行间资金的协调和援助安排。
(四)操作风险及其管理
1.操作风险是指因不适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或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损失。它与人为错误、系统失效、不充分的程序和控制紧密相连,同时能在无意中引发其他风险,是由各分行直接承担的主要风险之一。
2.操作风险是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之一,主要原因是衍生产品结构变化迅速,本身的操作风险比其他产品大。外国银行分行远离母行控制,操作风险本身相对更大。经验证明,海外分行发生衍生产品交易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充分监督、过多的风险承受、对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缺乏足够认识、薄弱的内部控制和重新估值缺乏独立性等,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操作风险有关。
3.监管机构应要求外资银行具备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政策和程序,并整合到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中。
4.操作风险强调分散化管理,业务部门承担第一位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5.监管机构应要求各相关分行具备经董事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主要操作手册并备有中文版本。
6.监管机构应监督外资银行具备满足衍生产品业务需求的支持系统和营运能力,包括有效的交易处理、清算、账务处理和提供准确、及时的交易数据的能力。
7.应要求外资银行在业务策划阶段就对衍生产品交易系统进行充分评估,同时具备书面的应急计划。业务开展后,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系统进行安全性、稳定性评估,制定相应的灾难恢复计划,进行必要的软硬件备份安排。
8.要求外资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前、中、后台分别制定详尽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指引,确保能够彻底执行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基本原则。重要的职责分离包括:前台发起和执行交易的人员与后台确认交易、清算、入账、对账、重新估值和资金支付人员的职责要分离;后台对账和头寸确认人员、会计入账和收、支人员的职责要分离;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报告途径与衍生产品业务报告途径要分离等。
9.要求外资银行明确每个交易员的权限,有充分的政策和程序来监测和控制异常交易。异常交易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交易、明显的总账调整项、非市价达成的交易、不按条件达成的交易、休市后交易、超过一定时限未经确认的交易和主动撤销的交易等。
10.应提示业务拓展较为迅速的外资银行充分重视人员风险,确保从销售到后台操作等所有相关业务人员及时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台操作人员要有能力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交割、清算、会计处理和风险监控等操作。
11.监督外资银行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妥善保存衍生产品交易的所有相关文件和交易记录,避免非授权人员接触。交易数据同时要进行异地备份。
12.交易处理和监控的整个流程都应具备相应的控制政策和严密的控制程序,关键环节包括:交易的输入和记录,包括交易编码、日期和时间标注等;交易的确认;交易的结算支付;前后台对账;重新估值;超限额交易报告和会计处理。
13.应确保衍生产品头寸计算方法、定价程序和定价模型的一致性。采用的风险计量和定价模型在使用前和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进行检验。
14.代客交易时,如果客户授权银行一定的自主交易权力,必须有书面的授权协议,并且载明授权自主交易的产品、财务条件、抵押品规定、交易的确认和对客户的报告等。
(五)法律风险及其管理
1.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等法律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应要求外资银行具备经由董事会和/或高级管理层批准的法律风险管理政策,或至少具备相应的指引和程序。
3.在开发新产品和签订合约之前,外资银行应向适当的咨询机构和政府部门确认交易对手具备合法交易资格。与境内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证合约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约的法律效力。
4.交易对手间的净额交割协议(或主协议)能够减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能在既定的净额授信额度内安排更多交易和减少对抵押品的需求。但要确保这种协议在相关属地都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也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允许在净额基础上计量和监测信用和法律风险。
5.评估衍生产品净额交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考虑:明确受协议规范的交易对手,特别是在业务对手为分支机构的情况下;确定协议覆盖的地域范围,覆盖范围越大,适用法律越多;确定协议覆盖的交易范围,覆盖范围越大,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越多。净额交割协议应清楚说明适用净额交割的交易种类、估价和净额交割机制、覆盖的地区、具体负责净额交割操作的机构等。

第三章 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目的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现场检查。
(二)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现场检查的目的主要包括:
1.了解衍生产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规模、主要交易目的、交易市场和品种,对总体盈利和风险轮廓的影响;
2.确保外资银行有足够的资本/营运资金抵御衍生产品业务风险,外资法人机构的监管资本计提符合银监会的要求;
3.确保外资银行具备充分的经董事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业务政策和程序;
4.评价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衍生产品业务监督的充足性和有效性,确保有合格、充分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衍生产品业务,确保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和业务人员的充分性和合格性;
5.评价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一致;
6.评估衍生产品业务的盈利能力,可能的话,评价风险调整后的盈利能力,了解盈利的异常变动;
7.根据过去、现在及预测的盈利业绩,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市场条件,判断衍生产品业务的总体战略是否合理;
8.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衍生产品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的要求,且严格执行内部既定的衍生产品业务政策和程序,对上述政策、程序存在明显不足和违规之处提出整改措施,并确保其及时完成整改措施;
9.评价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于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及分析结果,就上述检查内容进行事实认证和综合评价,撰写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对未能及时整改或者严重违法违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损失巨大(相对其当前盈利能力和资本/营运资金水平)的外资银行进行处罚或暂停业务。
二、现场检查内容
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风险管理体系、内控制度、会计政策和信息披露情况等。由于外国银行分行和母行相距遥远,而且通常处于不同时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和报告制度尤为重要,这也是现场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
(一)合规性检查
1.检查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范围、客户对象、交易币种和交易方式(自营/代客)是否与董事会授权和银监会核准的一致。
2.对于不具备《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检查其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是否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3.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制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台、中台和后台的操作规程(业务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是否制定针对前台、中台、后台人员的培训制度和业务培训计划;业务主管人员和交易人员的配备和资质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4.检查外资银行是否根据业务需要制定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风险管理指标。
5.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对申请人资质和交易对手资质做出明确规定,是否对高风险产品的交易对手资质做出专门规定。
6.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制定书面的交易员守则,内容是否满足本指引规定的最低要求。
7.对于衍生产品定价、研究与开发职能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外资银行,检查其是否制定书面的衍生产品定价政策、衍生产品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8.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对衍生产品交易档案的建立、档案内容及档案保管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否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电话录音保存半年以上,其他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三年。
9.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制定书面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衍生产品业务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从事衍生产品的交易品种、交易金额、有关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市场风险分析、主要交易对手分布、交易盈亏、异常事件等。报告制度应当确保在发生内部舞弊、异常交易或重大亏损时,董事会及管理层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报告。
10.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制定书面程序,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实际情况及监管当局要求及时得到更新,是否定期评估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加以改进。
11.检查外资银行新产品政策,新产品推出是否符合相应的监管规定和内部审批程序,相关人员是否充分了解新产品的风险特性,针对新产品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是否已经整合进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中。
12.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制定妥善处理与消费者发生法律诉讼纠纷的反应机制。
13.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制定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资格认证和销售守则;销售人员对相关产品的风险特点是否有充分了解,并遵循必要的职业操守;在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业务时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并按《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了该机构或个人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二)风险管理体系
1.评估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及作用,确保其:
(1)获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充分支持和授权,在组织架构中有足够的地位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2)完全独立于直接负责交易决策和交易管理的人员;
(3)参与了新产品的审核、批准过程;
(4)具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及财务资源。
2.评估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充足性;衍生产品业务的开展是否遵循这些政策和程序。
3.检查外资银行的风险计量体系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地识别和计量衍生产品业务的所有风险,以及非标准衍生产品的风险计量方法。
4.评估外资银行综合管理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能力,是否能够综合不同风险类别信息,并充分了解不同风险之间的互相作用关系。
5.检查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及合约的信用质量。主要检查:
(1)是否具备充分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明确的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备的交易对手授信管理制度(包括完整的授信过程,对交易对手和授信额度的定期分析审核,信用风险敞口的限额规定等),信用风险集中度管理规定,有效的信用风险计量和监测体系等;
(2)对上述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是否充分识别、科学计量本机构正常市场和压力市场情况下的当前和潜在信用风险敞口,使用模拟技术计量潜在信用风险敞口的机构是否能够有效控制模型风险;
(4)检查信用风险限额结构,以确定:是否针对不同产品、不同交易对手制定了限额结构和授信额度,是否包括结算前和结算限额,是否制定交易集中度限额,如国家限额、发行人限额等。
(5)分析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报告,以确定: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覆盖了全面的信用风险信息,压力测试过程和结果,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是否按规定提交给董事会和管理层;
(6)对信用提升安排的使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对抵押品和头寸重新估值的要求和频度,可以接受的抵押品类型,实质性变化触发条款和终止合约期权的设定是否考虑了每个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等;
(7)使用净额交割协议的机构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是否对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必要的法律咨询,是否仅在协议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进行净额计算;
(8)交易对手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并评估此变化对衍生产品业务的影响;
(9)检查期内的逾期合约和可能的信用损失;
(10)检查交易对手的集中度。
6.检查市场风险管理质量及市场风险敞口和变化趋势。主要检查:
(1)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充足性,包括市场风险限额是否经过总行/地区总部批准,最近一年内是否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结构等进行了重新评估,限额结构是否与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区分了风险管理和交易业务,代客业务的平盘安排等;
(2)对上述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市场风险识别和计量体系能否全面、有效地识别和计量市场风险敞口;
(4)使用风险量化模型的机构是否定期对模型进行事后检验并作必要调试;
(5)重新估值过程的审慎性及独立性;
(6)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市场风险信息,压力测试过程和结果,市场风险信息报告是否按规定提交给相应的管理层和董事会;
(7)最近是否发生过市场混乱和管理层的应对措施;
(8)由总行/地区总部统一平盘的机构的平盘操作;是否存在超限额交易;所有超限额交易是否事先获得批准并及时报告给管理层,管理层在必要时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7.检查流动性风险管理质量以及流动性风险敞口及变化趋势,主要检查:
(1)是否设有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流动性管理是否覆盖整个机构和全部业务;
(2)被检查机构的外部信用评级和市场接受度情况,流动性应急计划(包括必要的应急融资计划和针对流动性差的市场条件下的应急计划)的充足性,是否及时调整、更新,定期进行测试演练;
(3)抽查检查期内每日期限和现金流缺口情况,尤其关注盈利状况异常和价格波动大的时期;
(4)来自使用信用提升、保证金安排以及第三方承诺的流动性敞口和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5)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充分性,是否对场外衍生产品制定了明确的市场流动性风险限额。
8.检查法律风险管理质量。主要检查:
(1)所有相关业务活动法律审核的充足性,尤其是新产品、新业务和新客户的法律审核;
(2)是否具备“了解你的客户”和客户鉴别程序;
(3)未解决的诉讼或客户投诉;
(4)法律文件管理和跟进系统的完备性;
(5)与交易对手的主协议签署情况,是否审慎评估了净额交割协议、包含净额交割条款的主协议和担保协议的法律强制执行性;
(6)异常法律文件及其审批情况;
(7)查阅诉讼档案,确认检查期内是否发生过衍生产品交易诉讼及其他纠纷,是否因此产生资金损失。
9.检查外资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本/营运资金来防御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是否配备了合格的衍生产品业务人员。
10.与董事会成员及/或高级管理人员会谈,重点了解其对办理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认识和判断;对交易品种、风险敞口、授权制度、盈亏状况、风险控制、新产品开发情况的了解程度;是否定期审查和更新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对限额执行和超限额情况的监控和处理程序;检查期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亏损等。
11.查阅外资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报告及报表,检查其报告内容、报告程序、报告频率、报告对象等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
(三)操作风险和营运控制
1.检查外资银行是否具备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制定了针对不同产品的操作手册,是否针对关键的控制点,如新产品/业务的批准,交易的确认、记录,对账,重新估值,平盘安排等制定了单独的控制程序。
2.实地了解和测试外资银行的总体控制环境和关键风险点的控制程序,评价其内控体系的有效性。
3.实地察看外资银行交易场地、交易设备及交易系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总行(地区总部)实时监控之外的衍生产品头寸。检查交易设备及交易系统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安全隐患;交易场所是否足够封闭,能否有效限制未授权进入;分行的交易系统是否与总行实时连接,交易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到总行统一的交易系统中;是否对系统及信息安全进行了有效控制,每名用户是否根据其业务需要获得进入授权,能否防止未授权进入及修改数据与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运转良好,能否满足包括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前后台、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等职能的需要。监管机构可在需要时随时进行这种察看。
4.了解前台、中台及后台人员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前台人员是否严格遵循各项交易限额规定;超限额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获得的批准;是否具备完善的新产品交易政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允许非市价、非交易室和市后交易及其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存在有效的防止越权行为发生的控制,有无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
中台及后台人员如何对前台人员的交易限额、盈亏情况等进行监控,是否及时提交风险报告;后台结算人员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交易确认、清算,并及时提交越权交易报告;检查外国银行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与总行(地区总部)实时平盘情况。
5.检查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情况,重点检查本指引“操作风险及其管理”部分描述的职责分离情况,全面检查关键的交易控制程序,包括交易记录、交易确认、结算、对账和重新估值过程等。
6.实地检查完整的交易过程,从交易员的口头承诺到交易的最终入账,以确定:交易过程所需时间;后台是否能够及时有序地处理所有交易;交易的各个环节是否经过恰当授权;交易是否仅在经批准的银行账户内结算;交易员是否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且仅在交易室交易;交易的任何重大改变或是新产品的交易是否履行了恰当的内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代客交易是否严格按照客户指令进行;是否存在明显和过量的投机交易。
7.抽样检查重要的营运例外报告,如未能成交的交易、未及时确认的交易和未按市价达成的交易报告等,确定这些例外情况是否及时加以识别、报告和批准;确定批准的合理性和及时性;确定其批准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评估例外情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8.查阅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档案,检查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及内控制度的规定。此外,还应检查:
(1)档案中是否包括衍生产品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电话录音等资料;
(2)交易合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会产生歧义,是否与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防范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交易内容是否及时、准确地加以记录。
9.与主管衍生产品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内部审计人员和合规负责人会谈,了解衍生产品交易内控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10.与外资银行相关部门的业务主管及前台、中台、后台操作人员会谈,重点了解其在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中的职责、各个交易环节的授权、报告关系、遇到异常情况时的报告程序等。
11.查阅业绩考核政策和程序书面文件,与人力资源主管会谈,了解如何评估前台交易人员和中、后台操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了解前台交易人员的工资与业绩(交易量、利润)的关系,评估绩效考核是否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了解中、后台操作人员的工作量、工资是否与业绩挂钩(如平均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每个员工所处理的交易数量,未经确认或失败的交易记录等),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并评估后台交易处理能力能否满足当前和未来预计的业务需求。
12.与营运经理会谈,了解检查期内所有未经确认和发生争议的交易,发生原因、性质和采取的解决方案,以及银行对此类交易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记录。
13.检查衍生产品业务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频率的充足性。审计内容应至少满足本指引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
14.查阅外资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性检查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了解衍生产品业务的审计计划、内容和频率;审计报告的形成过程、报告路径和后续跟进审计安排;检查期内完成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评估内外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衍生产品业务知识。
(四)会计政策和信息披露
1.查阅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账簿,包括总账及明细账,检查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或母国的会计制度(在国内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准则之前,要求外资银行遵循其母国会计制度);交易的衍生产品是否及时确认,并及时根据市场价格重新估值,确认收益或损失;重新估值结果是否准确;是否准确区分交易和套期业务,并分别设置交易账户和套期交易账户处理交易;是否对临时账户或暂记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有适当的控制措施。
2.抽查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条款,检查衍生产品头寸净额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套期交易是否满足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条件和套期业务的有效性,评估套期业务损益的方法是否恰当。
4.检查由风险管理人员独立准备的衍生产品业务损益情况与交易人员准备的损益情况的差异及其报告情况,高级管理层是否定期对此进行审核,审核频度是否与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和盈利规模相适应。
5.检查外资银行是否按照中国境内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衍生产品业务的会计和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章 非现场监测和监管信息报告

一、非现场监测的主要目的
(一)对取得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日常监管部门通过持续监管,确保其始终满足发照审批条件和审慎经营要求。根据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开展情况,将其分为活跃交易商(为客户和专业市场参与者如其他交易商提供报价服务、新产品开发和销售活跃)、交易商(仅为客户提供报价服务、新产品开发或交易不够活跃)、活跃头寸持有者(仅在自己账户上交易,但相对其总资产而言,头寸很大,交易产品较为复杂、交易频繁)和有限最终用户(仅在自己账户上交易,但头寸和交易量较小、交易产品不够复杂)。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维护和更新上述分类结果,充分了解外资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业务所承担的角色和交易目的,评估其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与业务开展的一致性。对风险管理能力与所开展业务和所承担风险不相一致的银行,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不再满足发照审批条件和审慎经营要求,以及因此发生严重损失的,可终止某些业务,直至暂停业务资格。
(二)监督外资银行准确、及时地报送衍生产品业务信息,并监测分析业务数据,及时了解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进展和变化情况,预警和监测重大风险轮廓变化和潜在风险。
二、非现场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业务数据的报送。各属地监管局和并表监管局要确保外资银行按照本指引的信息报告要求进行完整、准确和及时的衍生产品业务信息报送。
(二)监测、分析业务数据。并表监管局应根据外资银行报送的衍生产品业务信息,对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并据此完成非现场监测报告。重点监测机构为:交易规模大的,交易较为活跃的,新产品推出频繁的,在中国市场交易损失严重的,总行或母行衍生产品交易经验不足的。
(三)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加强对已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的持续跟进评估,结合现场检查,对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存在明显不足和重大缺陷的银行提出整改措施。
(四)跟踪监测新产品。重点监测风险特性尚未被市场完全认识的新产品开展情况。督促外资银行及时向当地银监局报送衍生产品新产品、新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新产品的对外宣传资料、新产品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产品特征和风险揭示、新产品收益计算方法和相应的信息披露等。
三、非现场监测方式
(一)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实施非现场监测,监测和分析单一机构、并表机构、同组机构(如同一地区或一定资产规模的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整体情况。
(二)属地监管局和并表监管局在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中增加衍生产品业务情况。外资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小组每年出具一份在华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整体状况的报告。
四、监管信息报告
(一)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报告为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从事的所有衍生产品业务的并表信息(只有一家分行的为单一机构信息)。根据中国境内现有业务规模,目前报告频度为每季,将来可视业务的发展相应增加。外资银行应按季报送的衍生产品业务数据和资料包括:
1.《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情况说明表》(附件一),内容包括新产品情况、重大人事变动、因为内部管理等造成的衍生产品业务损失、衍生产品10大交易对手和信用评级、报告期内场外衍生产品合约的信用损失情况和异常交易等,其中,异常交易至少应包括未经授权交易、比较明显的总账调整项、非市价达成的交易、未按条件达成的交易、休市后交易、超过一定时限未经确认的交易、主动撤销的交易等;
2.《衍生产品合约名义价值、公允价值和信用风险敞口表》(附件二),内容包括不同交易类型(场内或场外)、交易目的(交易或非交易)、风险类别(利率、汇率、权益类)和产品类别(远期、掉期和期权)的名义价值、公允价值和潜在信用风险敞口。
(二)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轮廓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交易系统及风险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地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任何员工舞弊、诈骗和疏忽行为及由此造成的业务或声誉损失、100万美元以上(按市值计算)的衍生产品业务损失需要立即报告。
附件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情况说明表
附件二衍生产品合约名义价值、公允价值和信用风险敞口表
附件三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数据填报说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电力工业部

为了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表彰和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表彰与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
1.在电力生产建设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2.在电力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部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性成果奖、理论性成果奖及专项奖,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分设:
1.应用性成果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励金额
一等奖 证书 一万五千元
二等奖 证书 一万元
三等奖 证书 四千万
2.理论性成果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励金额
一等奖 证书 五千元
二等奖 证书 三千元
三等奖 证书 一千元
3.专项奖不分奖励等级,其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对电力工业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技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申报奖励项目的评审应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其技术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设立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该办公室设在部科技司。
经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部批准授奖并发布奖励通报,获奖证书盖用“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专用章”。
第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部归口管理的单位经部科技司申报;
非电力系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通过电力系统所属的任务委托单位或科技成果直接受益单位,按该任务委托单位或受益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申报。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的,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申报;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本主管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部科技司备案。每个项目奖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部直属单位(含归口管理的单位)可建立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部科技司备案。每个项目奖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第九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另文明确。
部下属各归口主管单位、直属单位(含归口管理的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应重复发放。如同一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提高了奖励的级别,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该、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名单,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诉由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和异议经处理后可授奖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科技进步奖分为:
(一)应用性成果
1.应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中的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等);
2.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理论性成果
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成果;
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专项成果
用于综合性强、工作量大和影响面广的科技项目(工程)的奖励,设立相应的部科技进步奖专项奖奖励基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1.申报部科技进步奖(不含专项奖)的项目,必须是经部科技成果登记、取得“部登记号”并经成果公告后无异议的项目。
2.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被实施应用(应用基础理论成果要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3.一项科技成果若已获其它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则不能再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基本评审标准
对科技成果评审主要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2.经济或社会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直接社会效益、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的作用,包括实用程度(成熟性)、已实施应用程度、推广应用前景和作用意义预测。
基本评审标准是: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重大创新,有较大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可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成熟性,有较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和意义。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创新,有相当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其成熟性可基本满足推广应用的要求,有相当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意义。
三等奖:具有同专业先进水平,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或复杂程度,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进一步推广应用,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其中,对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含已获奖成果)过程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评审,应参照上述评审标准,并要求:
一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55%或占省内可用面的9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200万元以上;
二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40%或占省内可用面的7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100万元以上。
三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30%或占省内可用面的5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4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或集体(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归口主管单位,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上述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本人应填写《领导干部参加项目研究情况表》(附表7),说明其所做的创造贡献,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由于申报项目的结构及影响项目的相关因素各不相同,为使真正做出较大贡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均有获奖机会,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上限申报限额,不作硬性的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各相关因素的不同,给出一个浮动的、便于各申报单位实际操作的计算标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各相关因素的不同赋值,来确定申报奖励的上限限额。各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对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数额不得超过上限限额。
1.主要完成单位上限申报限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实际参加项目的单位个数;
(2)项目的投资强度;
(3)项目完成周期;
(4)申报奖励等级;
(5)是否边远地区;
(6)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单位的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1。
2.主要完成人上限申报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项目完成单位的个数;
(2)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数量;
(3)项目的投资强度;
(4)项目完成周期;
(5)项目涉及的专业数;
(6)申报奖励等级;
(7)是否边远地区;
(8)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人员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2。
3.主要完成单位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对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所做的贡献大小;
(2)资金投入份额;
(3)参与实施项目内容的技术难题;
(4)参与实施项目工作量;
(5)物力投入份额。
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3。
根据附表3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单位进行贡献程度排队,再依据上限限额标准,即可确定哪些参加单位作为推荐的主要项目完成单位。
4.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对项目所做贡献的大小;
(2)撰写报告所占的比例;
(3)参加项目时间的长短;
(4)专业的相关程度;
(5)技术职称的高低。
主要完成人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4。
根据附表4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人员进行资格排序,再依据主要完成人上限限额,即可确定哪些参加人员作为推荐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水规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为申报项目的预审单位。
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本单位负责预审查。
部归口管理的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司负责预审查。
第十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排序一般应以科技成果登记公告为准,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为非电力系统单位的:
1.属于部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直接报部;
2.属部系统单位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通过委托单位按委托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3.属于电力系统受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通过受益单位按受益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4.若成果完成单位中有电力系统单位,但非第一完成单位,也可由电力系统内单位(在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申报。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的,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上报;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预审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预审内容是:
1.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渠道、申报资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是否符合要求;
2.提出建议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部科技进步奖一年评审一次,申报受理日期为每年4月15日~5月15日(以收到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报送到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报奖便函1份;
2.申报项目清单1份(格式见附表5);
3.效益证明表1份(格式见附表6);
4.有关情况变更表及有关材料1份(如与登记情况无差异的,可免交)。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需要交纳预审费和评审费。每个项目评审费100元,由预审单位集中汇寄给部评委会办公室。预审费50元,用于预审单位的科技成果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二级评审制。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部评委会由13~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1~2名。
2.评审委员会由部及有关司局专业主管领导担任。
3.部评委会的成员由部任免。
第十九条 部评委会下设二个评审组,即应用性成果评审组和理论性成果评审组。
1.评审组均由19~29人组成,设组长1名(由部评委会成员兼任),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名。
2.评审组成员(不含评审组组长,以下同)资格:
(1)是部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成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行科技、技术领域发展状况;
(4)知识面宽;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不是被评审成果的完成人员。
3.各评审组应吸收有关网省局、直属院所、高等院校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专家参加,其所占比例不低于1/3。
4.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评审资格以部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形式由部评委会认定,评审资格认定五年内有效。每年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情况,由部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本年度评审组,评审组副组长及秘书一般在评审资格有效期内连续聘任。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初审、评审组审查、部评委会审定。
1.初审工作的内容:
(1)报奖项目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建议项目主审员名单;
(3)准备评审会议有关必要事项。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有关项目的任一完成人准备答辩。
2.各评审组负责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评定二等,三等及专项奖项目。推荐项目须有2/3及以上投票赞成方可推荐,评定项目有半数及以上投票赞成方可生效。
3.部评委会负责评定特等、一等奖项目,审核二等、三等和专项奖项目。评定项目须有2/3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方可有效,审核项目须有半数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方可有效。
4.部评委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终裁对获奖项目的争议。
5.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时,不计入应到人数。
评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时,可经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委托资格相当的专家代理参加,代理人享有表决权。
6.评委会成员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回避人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7.参加评审会议人员负有对评审会议情况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部评委会办公室的任务是: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评审会议的组织、异议的处理、获奖证书、奖金的发放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该单位组织奖金的分配,分配方案报上级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并报申报单位的上级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应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级奖励,又获得高一级奖励时,只发放两次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工作基金。
第二十五条 经部评委会评定或审核后的获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公布包括6项:
1.受奖项目名称
2.部成果登记号
3.奖励类别
4.奖励等级
5.主要完成单位名单
6.主要完成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励实行“异议制”,异议期时效为一个月(自公布之日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异议意见要求书面陈述,单位异议要求盖单位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可注明)。
第二十八条 属于获奖成果的实质性异议,异议报告与申诉报告在部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送相应评审组复议,复议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复议主审员签名后报部评委会终裁。
属于获奖成果的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以调解、协商为主,属于一个单位内部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调处;涉及几个单位的异议,由申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负责调处;跨两个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异议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处,调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由部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部评委会终裁。
涉及争议的有关单位对争议的处理应持积极态度,在收到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转发的争议意见或处理的建议意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按弃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部评委会的终裁意见以函(文)形式分发异议各有关单位成果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异议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对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项目即行授奖;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异议调处仍无结果的项目,取消当年度奖励,只保留其重新申报奖励的资格。
附表1: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申报限额数计算表
-----------------------------------------------------------------------
| 计算指标 赋 值
| ------------------------------------------------------------------
| 项目完成单位总数(个) 16以上 11~15 6~10 3~5 1~2
相 | M1 10 8 4 3 1
| ------------------------------------------------------------------
| 项目投资强度(万元) 200以上 50~200 10~50 3~10 1~3 1以下
关 | (含200) (含50) (含10) (含3) (含1)
| M2 1.8 1.6 1.2 1 0.5 0
| ------------------------------------------------------------------
| 项目周期(年) 12以上 8~12 4~8 2~4 1~2
| M3 1.8 1.6 1.2 1 0.5 0
| ----------------------------------------------------------------
系 | 申报(获奖)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M4 5 4 2 0
| ------------------------------------------------------------------
| 是否边远地区 全部是 第一个完成 含两个单位 含一个单位 无
| 单位是
| M5 0.5 0.4 0.2 0.1 0
| ------------------------------------------------------------------
| 是否施工或 全部是 第一个是施 含两个以上 含施工单位
数 |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单位或生产 施工单位或 或生产单位 无
| 单位,或全 生产单位
| 部是生产单位
| M6 0.5 0.4 0.2 0.1 0
----------------------------------------------------------------------------
累 | 6
计 | S=∑Mi=
值 | i=1
------------------------------------------------------------------------------
注:1.项目完成单位总数:一般以“电力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中所列的单位为准。
2.项目投资强度:指项目的科研、生产投资、专项基金等的总和。
3.项目周期:自计划入时间至鉴定时间止。
4.申报(获奖)等级:申报单位按推荐的申报等级确定赋值(获奖后按其实际获奖等级核
校)
5.是否边远地区:指项目完成单位所处地域是否属于国空规定的边远地区。
6.是否施工或生产单位:指项目完成单位是否施工或生产单位,各电力试研所属于研
究单位。
7.累计值:依此类表计算出S值,其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该值即为项目主要完成
单位申报限额数。
附表2: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申报限额数计算表
----------------------------------------------------------------------
|计算指标 赋 值
|
|项目完成单位总数(个) 10以上 3~9 2 1
相 | N1 10 3~9 2.5 2 1
|
| 项目完成人员总数 (个) 21以上 15~20 9~14 3~8 2以下
| N2 2 1 0.5 0.2 0
|
| 项目投资强度(万元) 200以上 50~200 10~50 3~10 3以下
关 | (含200) (含50) (含10) (含3)
| N4 2 1 0.5 0.2 0
|
| 项目周期(年) 12以上 8~12 4~8 2~4 2
| (含12) (含8) (含4) (含2)
| N4 2 1 0.5 0.2 0
|
| 项目涉及专业数(个) 12以上 4~5 3 2 1
| N5 2 1 0.5 0.2 0
|
系 | 申报(获奖)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N6 4 3 2 1
|
| 是否边远地区 全部是 第一个完成 含两个单位 含一个单位 无
| 单位是
| N7 0.5 0.4 0.2 0.1 0
|
| 是否施工或 全部是 第一个是施 含两个以上 含施工单位
数 |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单位或生产 施工单位或 或生产单位 无
| 单位,或全 生产单位
| 部是生产单位
| N8 0.5 0.4 0.2 0.1 0
------------------------------------------------------------------------------
8
累计值 S=∑Mi=
i=1
----------------------------------------------------------------------------
注: 1.项目完成单位总数和项目完成人员总数:一般以“电力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中所
列的单位为准。
2.项目投资强度:指项目的科研、生产投资、专项基金等的总和。
3.项目周期:自计划列入时间至鉴定时间止。
4.项目涉及专业数:参照“有关专业分类表”(见附)填写。
5.申报(获奖)等级:申报单位按推荐的申报等级确定赋值(获奖后按其实际获奖等级
核校)。
6.是否边远地区:指项目完成单位所处地域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边远地区。
7.是否施工或生产单位:指项目完成单位是施工或生产单位,各电力试研所属于研究
单位。
8.累计值:依此计算出S值,其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该值即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申报限额数。
附表3:项目参加单位申报资格分数计算指标赋值表
--------------------------------------------------------------------------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值
--------------------------------------------------------------------------
创造点提出及解决所占比重(%) 81—100 51—80 50以下
M1 12 8 4
--------------------------------------------------------------------------
资金投入份额(%) 81—100 51—80 50以下
M2 6 4 2
--------------------------------------------------------------------------
实施项目内容的技术难度 大 较大 一般
M3 4.5 3 1.5
------------------------------------------------------------------------
实施项目工作量(%) 81—100 51—80 50以下
M4 4.5 3 1.5
------------------------------------------------------------------------
物力投入份额(%) 81—100 51—80 50以下
M5 3 2 1
------------------------------------------------------------------------
5
累计值 Z=∑Mi=
i=1
------------------------------------------------------------------------
附表4:项目参加人员申报资格分数计算指标赋值表
------------------------------------------------------------------------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值
------------------------------------------------------------------------
创造点提出及解决所占比重(%) 81—100 51—80 50以下
N1 15 10 5
------------------------------------------------------------------------
撰写报告所占比例(%) 81—100 51—80 50以下
N2 6 4 2
--------------------------------------------------------------------------
参加时间所占项目周期(%) 81—100 51—80 50以下
N3 6 4 2
--------------------------------------------------------------------------
专业相关程度 本专业 相关专业 非本专业
N4 1.5 1 0.5
--------------------------------------------------------------------------
技术职称 高级 中级 一般
N5 1.5 1 0.5
--------------------------------------------------------------------------
5
累计值 Z=∑Mi=
i=1
--------------------------------------------------------------------------
一九九 年度电力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清单
------------------------------------------------------------------------------
序号 项目名称 部登记号 申报单位 预审 主要完成 主要完 备注
等级 单位数 成人数
------------------------------------------------------------------------------
------------------------------------------------------------------------------
预审单位(公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有 关 专 业 分 类 表
1.技术经济和经济管理 25.工程施工
2.科技管理 26.核能发电
3.教育培训 27.电厂电气
4.信息及文献管理 28.电力系统
5.标准 29.输电和变电
6.基础科学及应用科学 30.高电压技术
7.水文 31.供电、配电、用电及电气化
8.地质、勘测 32.电机与电器
9.水工建筑物 33.电测与仪器
10.水轮机 34.通信
11.水轮发电机 35.计算机及其应用
12.航道和港口工程 36.新能源发电方式(磁流体、垃圾利用)
13.土木建筑 37.其它发电方式
14.燃料 38.电力工程材料
15.锅炉 39.环境保护
16.汽轮机 40.劳动保护
17.汽轮发电机 41.其它
18.热力系统、管道
19.供热
20.供水及冷却水
21.化学
22.金属
23.机械
24.热工测量与控制

注:1.此表仅作为《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申报限额数计算表》的附表
,不作为电力系统专业分类的依据。
2.凡上表未列入的专业,应依从事的具体专业工作性质按相关专业就近靠入上述
专业。
----------------------------------------------------------------
应用后经济效益(万元)总计:
----------------------------------------------------------------
新增产值 累计: 年均:
----------------------------------------------------------------
新增利税 累计: 年均:
----------------------------------------------------------------
其中创收外汇(万美元) 累计: 年均:
----------------------------------------------------------------
增收节支 累计: 年均:
----------------------------------------------------------------
投资收益率(%) 累计: 年均:
------------------------------------------------------------------
经济效益简述:

应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6:成果应用于实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
项目名称
------------------------------------------------------------------
应用单位
------------------------------------------------------------------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
| 通讯地址
应用单位情况 |------------------------------------------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应用情况:
社会效益
------------------------------------------------------------------
注:本页不够可加页
附表7:领导干部参加项目研究情况表
----------------------------------------------------------------------------
项目名称 部成果登记号
----------------------------------------------------------------------------
姓名 职务 职称
----------------------------------------------------------------------------
参加项目时间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
参加项目内容(包括:对项目所作的贡献、提出或解决的创造点及关键技术难题):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延安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3延安市人民政府2号令



延安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本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伯监督与管理,保障地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属行政机构,以及省市双层领导机构(以下统称报备单位)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等文件的总称。报备单位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本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报备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正常公文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外,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制发机关一式五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报送备案报告,备案报告的样式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规定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的正式文本,并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三)附有起草说明书,起草说书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及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六条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作如下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报备单位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报备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需要征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互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有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备单位处理。

  第九条 报备单位在接到前条所列处理决定和意见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条 报备单位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一条 对于不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或不及时报备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督促其严格履行本规定,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其他行政处理,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十二条 报备单位或其它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别的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同其它规范性件相矛盾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三条 报备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等工作。没有专设法制机构的,应指定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0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