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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11:38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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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办〔2005〕61号




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于2005年8月1至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单位,请查收。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
(2005年8月3日)

国家核安全局于2005年8月1至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13名(名单附后)。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的审查人员和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五个申请单位的代表参加,与会人员共38名(名单附后)。
本次会议的议题是:(一)审议主审单位对五个申请单位的技术审查工作及结论;(二)审议《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编制说明;(三)审议《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审批程序》及附件(取证范围调整说明和模拟件试制推荐方法)。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赵成昆主席主持了会议,并在会上作了讲话。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李干杰司长作了题为《强化核承压设备活动监督管理,促进核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王俊副司长致闭幕词。核设备处向大会汇报了《条例》的编制进展情况和主要内容、审批程序及其附件。主审单位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汇报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资格评价报告》、《沈阳市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主审单位国家核安全局苏州核安全中心汇报了《江苏苏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
针对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审议的报告,委员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和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一、国家核安全局对上述五个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申请的受理、立项审查等每个环节均按照核安全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的整个过程均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主审单位对五个申请单位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工作有成效,评价客观。委员们原则同意主审单位的技术审查意见,结论如下: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1000MWe压水堆核安全1级稳压器,核安全2、3级压力容器和热交换器,核安全1、2、3级设备支承的制造资格(换证)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鉴于堆内构件制造存在的机加工装备和总装厂房条件的不足,其制造资格目前尚不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1000MWe压水堆核安全1级主管道直管(离心铸造)和弯头(静态铸造)的制造资格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但主管道预制资格尚不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65MW中国实验快堆堆外换料系统(转运机、转换桶、气闸、堆顶密封塞及传动装置)、核安全3级压力容器(冷凝液收集罐、波纹管补偿器等)、核安全3级热交换器(冷凝液冷却器、蒸汽冷凝换热器等),200MW低温核供热堆堆内构件、控制棒及驱动机构、堆外换料系统的制造资格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沈阳市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3级泵(卧式单级离心泵)的设计与制造资格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江苏苏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核安全1、2、3级液压阻尼器的制造资格(扩证)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核安全1、2、3级液压阻尼器的设计资格尚不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委员们建议国家核安全局向上述五个单位颁发相应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
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在召开专家会时主审单位除提供对申请单位的评价报告外,还应提供有关申请文件及其审查过程资料以备查阅。
2、鉴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基本具备了从事压水堆堆内构件的人员能力和技术储备,目前仅是机加工装备和总装厂房条件不满足要求。委员们建议待上述条件具备后,国家核安全局可考虑发放相应的资格许可证。
3、面对越来越多的申请单位介入核设备活动,为保证审查质量,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主审单位责任制。
三、委员们认为《条例》的编制是必要和及时的,对于条例提出的总体行政许可设立、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于进口核设备,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进口核设备制造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建议国家核安全局根据监管经验和可操作性,研讨监管模式。
2、对于电气设备实施许可证制度的想法是积极的,考虑到实施时的具体困难,应尽快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3、建议本《条例》暂不涉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相应内容。
4、对《条例》中核设备活动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条款进行精炼。
5、《条例》还需进一步增加和细化关于监督检查的条款。
6、加快《条例》下层次法规文件的编制工作。
四、对于《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审批程序》及附件(取证范围说明和模拟件试制推荐方法)讨论意见如下:
1、委员们认为国家核安全局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范围的修改符合我国核承压设备领域实际状况。委员们建议国家核安全局进一步完善部分设备类别的特征参数。
2、委员们认为国家核安全局采取模拟件或样机试制方式以验证资格申请单位技术和核质保能力的做法是必要的。委员们建议在模拟件或样机试制推荐方法中,结合申请单位已有的类似业绩和技术基础,可针对大型核设备关键工艺和技术特点进行模拟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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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确保两件大事的顺利完成、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
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性,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
真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帮助转业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
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和要求,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听从组织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认真作出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6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形势下进行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和重视,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亲切接见了出席全国军转表彰大会和安置工作会议的代表,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首届
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安置工作成就展览,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各地双拥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推动军转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各项安置政策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任务。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另外,又适逢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0周年,这些都为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军转安置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继续把军转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服从大局,稳中求进,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为了做好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计划进行分配。有关接收条件、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住房、培训、家属子女安置及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编制、非领导职数、增员计划等,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1995
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5号)的规定执行。
二、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的重点。要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国转联字〔1990〕3号)的规定,落实好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
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
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应给予优待。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19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改。
四、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充分尊重本人的意见。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随调家属,要做好养老保险
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五、认真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各级军转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
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和自我发展。
六、坚持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2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多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的
试点工作,要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不断取得成效。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住房的,按照国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参照执行“国家安居工程”、“教师建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分配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7年9月至12月所需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尔后拨发各地;1998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
的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八、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积极完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驻京单位由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分配,京外单位由当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形成合力,积极支持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安置工作的社会氛围。各级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提高安置工作效率和
质量,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方、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遵照执行。
附: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只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军队各大单位和武
警总部)(略)



1997年4月10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上旬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资料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等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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