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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4:22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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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

  1、 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 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  

  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

  3、减少行政审批,取消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和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地区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省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省吸引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研究和制定全省相应的产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四)研究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我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和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国家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与省建设厅联合审批;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与省财政厅联合审批。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 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组建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七)拟订和协调全省国土开发、整治、利用和保护的政策,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以工代赈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研究并制定工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工业化进程。制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订重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省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物资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十一)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参与研究运用税率和价格等主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组织或参与综合性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二)根据国家提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

  (十三)研究制定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支柱产业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民族地区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建设项目。

  (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提案、信访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等行政事务。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研究有关综合性政策和发展、改革问题。组织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综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参与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安排意见。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有关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新闻发布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意见。研究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以及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涉及的体制问题。组织、协调汇总全省改革情况。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编制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和中长期规划及重点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计划。研究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及管理模式。汇总安排国家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城市(镇)基础设施及党群政法口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全过程管理。负责投资项目许可证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七)产业政策处  

  组织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产业发展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投向和总规模,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备选项目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项目管理、项目后评价和债务监测。负责吸收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确认。负责提出吸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利用外资项目的对外磋商、谈判、招标、评估等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编制下达农用地转用、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计划。负责开发园区的审定、规划和协调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农村小康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衔接统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支持。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能源处(甘肃省新能源办公室)  

  提出全省能源的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能源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能源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能源项目的布局。研究节能措施,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十二)交通运输处

  提出全省交通的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交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交通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交通项目的布局。

  (十三)工业处(甘肃省稀土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并协调重大工业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布局。衔接国家对我省工业项目的投资,负责项目的协调监督。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定。负责稀土办公室的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全省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规划。按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批高技术产业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归口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衔接国家安排我省社会事业项目专项资金。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省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食、棉花、烤烟、食盐、成品油、卷烟等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省级粮、油储备,指导监督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按程序审批、上报经贸流通建设项目。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城乡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全省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意见。研究城镇与农村、企业与机关事业有关社会保障的重大改革与协调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录用、培训、工资、职称、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5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6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监察室、经济动员办公室)。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原核定的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编制3名。  

  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5名和2名处级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1、成立甘肃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副厅级建制,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  

  2、保留甘肃省经济动员办公室。  

  3、保留甘肃省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4、甘肃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编制由20名调整为1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5、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库区移民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库区移民办公室,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6名和处级领导职数2名。  

  6、保留原省体改办整体划转的甘肃省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编制由6名调整为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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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受到越来越多的非议,为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蒋庭长在两会上还受到诘问,2007年4月6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要“限速“》详细指出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在行政认定中同样存在。全国具有认定权的法院有300来家,五六年来总共认定还不到200件,而国家工商局一家一年的认定量超过300来家法院五六年来认定的总量,单独指责法院,只要求法院“限速”显然没有任何道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给驰名商标下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享有较高声誉,显然驰名商标的要求并不高,称得上驰名的商标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商标知名度越高越脆弱,越容易遭受侵害,“傍名牌”行为的目的是企图使消费者将自己于知名商标混淆,这种行为对知名商标是严重侵害,还有一些“淡化”行为也将危害驰名商标,而且有的侵害或危害无法利用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方式来制止,所以针对这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需要提供更高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保护上,保护的方式是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比如“长城”是葡萄酒的商标,在它还是普通商标时只能禁止其他人在葡萄酒类别上注册或使用“长城”商标,一旦成为了驰名商标还可以禁止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或使用“长城”商标。那么哪些商标可以享受更高的保护就有个资格认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认定方式是按照世界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认定”方式,即使是非常知名的商标如果没有受到任何侵害不需要进行认定,如果受到了侵害,那么专门针对这个侵害来评估该知名商标是不是必需认定为驰名商标来排除该侵害,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定仅仅针对该侵害行为有效,对其他商标和社会公众而言毫无意义,这是驰名商标制度的基本要义。

但是为什么企业不惜重金申请驰名商标呢?因为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奖励,几百万元的现金奖励是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最原始的驱动力,能够在产品上打上“中国驰名商标”似乎可以让商标价值倍增,这是企业申请的第二个目的。政府的高额奖励直接导致了驰名商标的异化,使驰名商标背离该制度本来面目,成为一个荣誉的符号。上面我们分析了驰名商标其实比比皆是,而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仅只针对那些已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其实知名度不是太高的商标更容易遭到傍名牌者的不法侵害,如果限制认定驰名商标将使大量的知名商标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样反而不利于制止和打击各种对知名商标侵害的行为,背离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所以所有的关于限制驰名商标认定的言论其实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

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不正确的引导,要进行规范,首先要纠正异化,回归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应当限制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以防止误导消费者。建议地方政府取消高额的奖励,没有了其他因素的激励,企业只会因为具体案件需要才申请认定,认定过程中就不存在权利寻租的空间,自然得到规范,只有健康发展才能让驰名商标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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