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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31:34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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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文号】京政办发[2007]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8-01-01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六条 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专利权人按照下列程序之一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

  (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市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中国专利奖。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的专利或与申报奖励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市发明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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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青少年往往喜欢三五成群,容易形成“小团体”,而只要团体中一人有犯罪的意识,就容易互相影响,进而形成共同犯罪;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二)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育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一些青少年作案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一些情节,作案手段愈来愈凶残,经常持械抢劫,伤害被害人,个别青少年杀人抢劫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成人化走向。攻击性增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人质等重大暴力性犯罪增多,对社会危害加剧;青少年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更趋于智能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13、14岁的小孩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四)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五)连续性犯罪多,存在侥幸心理。

  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二、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自制力较差,常为一点小事而冲动不计后果,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青少年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青少年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一是某些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不注重加强培养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社会环境中存在较多不良的因素,如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思想和精神侵蚀;传播媒介中不良文化的毒害以及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接触,这些都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

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已印发各地。我省从一九七九贯彻执行省委[1979]85号文件以来,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了开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局面,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事业,对振兴我省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要象重视国营企业一样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把扶持发展城
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纠正轻视、歧视集体经济的错误思想。省计经委和各级经委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人分管这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搞好统筹、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适应市场快等特点
,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放宽搞活,不能生搬硬套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省级有关部门既要遵守国家统一政策,又要结合实际灵活执行,力所能及地从财力上、物力上积极扶持其发展。
二、立足本地资源,有重点地发展
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以小补大、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业、品种和服务项目,重点发展食品、饲料、皮革、塑料、服装、建材、交通、小五金、小百货和商业、饮食、修理业,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新办
城镇集体企业要由主管部门与归口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报批,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实行按产品归口管理,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要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搞好产品的归口管理。产品归口管理,要坚持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不变。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衔接供销,定点协作,产品质量,技术业务标准,有关经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环保等统筹协调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得到切实尊重和保护,其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不许侵犯。省委[1979]85号文件下达以来,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占、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仓库、
门市部、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劳动力的,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纠正和退赔。这项工作,最迟于一九八四年底搞完。
除中央和省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费用。对摊派和平调以及其他侵犯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四、建立多种灵活的供销渠道,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采取计划供应和部门、企业之间调剂余缺等多种形式解决。生产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和承担计划运输任务所需的计划物资,要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纳入计划。各级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营和集体经济要一视同仁,做到编报计划一样,立户供
应一样,价格和收费标准一样,参加各种业务活动一样。未列入计划的产品,特别是小商品生产和修理服务所需的计划物资,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物资分配计划时应当单列户头,尽量照顾。企业要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广开物资来源,可以进行物资余缺调剂,用自销产品交换原材料,采
购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够利用的,本着“先利用,后回收(回炉)”的原则,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
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其产品的销售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由商业物资部门按计划收购,也要留一定比例由企业自销。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或供销经理部零售,可以批发,可以出县、出省。
五、在国家政策允许和各级财力可能的前提下,从资金和税收上继续大力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新老企业要逐步恢复和实行职工交纳股金的制度,并根据条件动员职工集资。
从一九八四年起,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拿出一笔钱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有借有还,不付利息,周转使用。
对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的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可从投产或营业之日起,除税法规定不予减免的产品外,免征一年工商税和三年所得税。其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新办企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各三年。
对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超过上年底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所得税一年;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地、市、州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还贷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税字第313号的规定执行。即:在缴纳工商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此规定归还贷款仍有较大困难的,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查属实后,报省税务局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在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
六、改进费用提取办法,注重使用效益
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数额要尽量从低,一般不超过企业销售收(营业额)的百分之一。管理费的使用要按规定开支,主要用于行政经费,也可用于新产品和智力开发。
提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要本着“留多提少,下多上少”的原则,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有困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免缴。城镇集体运输、建筑企业不缴纳。这项基金的大部分要由县主管部门掌握使用,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逐步做到有偿使用,由各级银行、税务
部门监督执行。
七、合理分配企业内的收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企业税后利润除上缴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外,全部留给企业。这部分留利,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和偿还贷款;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用于股金分红、劳动分红
的部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在计算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分红的留利比例时,应先扣除国家政策减免税费部分。减免税收的部分只能用于发展生产。
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一定要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形式可从不同行业、企业、工种的特点出发,多种多样。工资水平要能高能低,工资等级要能升能降。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由职工民主讨论,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坚持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在不
增加可比产品单位成本工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不受限制,但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和利税增长的幅度。
城镇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报告》办理,实行县、市行业统筹仍有困
难的地方,可报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再由市、地、州行业统筹一部分,以补助个别困难的县、市。



198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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