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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2:44:39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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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发现有些企业以招商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的不规范用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核准从事金融业务。对已经核准的,应依有关规定立即纠正。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企业以招商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经发现此类活动,应商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坚决查处。
三、纠正和查处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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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1999〕22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据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冻结并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导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建局《泸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建局《泸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3〕144号
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规建局关于《泸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自来水“一户一表工程”实施办法泸州市规
              划建设局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一户一表工程”(以下简称户表工程)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释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供水“户表工程”,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本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建筑都要求实施“户表工程”。
  一、凡新建、改造、扩建住宅及其它工程的给水设施,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
  二、对尚未竣工或未入网用水的住宅,须按“户表工程”的要求进行改造。
  三、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户表工程”改造条件的,本着用户自愿原则,以原立户注册贸易结算水表为单位,向供水部门提出申请,由供水部门组织改造。
  第四条 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进行一户一表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户表工程”纳入审查内
容;不按规范设计的不予通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内的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供水部门监督、检查,对未按“户表工程”要求施工的,限期整改。给水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六条 新建、住宅实施“户表工程”所需费用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住宅实施“户表工程”改造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  “户表工程”工作,由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立户或新安装水表须采用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测合格的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的新型水表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禁止使用镀锌钢管。
不合格产品和淘汰产品不予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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