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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7:26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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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若干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恶炒个别股票等操纵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帐户。已经开设的,必须立即纠正。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与检查,并将纠正和检查的结果于11月底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股价异常变动的股票的监控,及时查处操纵市场的行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8号《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与信息机构的监管,对上述机构利用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其他手段操纵市
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64号《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对为机构和个人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提供方便的媒体,予以严厉查处。
中国证监会对操纵市场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对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中国证监会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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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运输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安全运输工作的领导。由省、市(地)、县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有关水上运输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地方水运和港口事业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所设置的港航(务)监督机构,对水路运输和港口船舶实施统一管理,履行船员考试、批准航区、巡逻检查、船舶签证、海事处理等职责。
沿海各地方港口和黄河、小清河、京杭运河山东段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市(地)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务)监督机构分工负责,其他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有运输船舶的乡镇,应逐步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镇和个体船舶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渡运和乡镇船舶进行检查和整顿。
第五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三品”),少数地区因交通原因需由乡镇船舶承运“三品”的,承运前须向当地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危险物品准运证”,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严禁携带“三品”进港上船。公安部门应配合水路运输单位搞好“三品”的查堵工作。对擅自运输“三品”的,应分别追究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条 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外,对水运企业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检查,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七条 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船舶和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航(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航(务)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不按定额载客的,港航(务)监督部门有权责
令其停航整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积极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并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航道进行检查。对于在航道上进行水产养殖以及设置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等碍航情况,应限期清除和停止捕捞作业;对盗窃破坏助航、导航标志和测量标志的,应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9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政发〔2009〕6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植、加工、交易、 科研、管理、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三七种植技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中规定的栽培技术。《条例》所称的三七初加工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加工所得的三七植株各部位的干燥品、饮片及提取物。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三七地理标志产品标识、三七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并用以规范三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三七品质,创立三七品牌。
第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农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三七特产局负责三七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三七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报批和服务等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等工作;
(四)经委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三七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工作;
(五)农业局负责三七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六)科技局负责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七)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三七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三七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九)工商局负责三七流通环节规范经营和三七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自2010年起设立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状况改善逐年增加投入。
第七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负责制定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县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三七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三七文化研究、科技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开展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以及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
第十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建立三七种植标准化基地的,种植面积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个人和300亩(含300亩)以上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三七种质资源,建立三七种质资源库,设立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地。
境外科研单位或个人考察三七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州三七特产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未经三七特产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集、经营野生三七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三七流通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凡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从事三七交易的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州三七特产局申请使用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进入三七市场交易的三七初加工产品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腐烂和霉变三七,利用非三七充当三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劣质三七不得上市交易。
对病害三七和假冒伪劣三七的认定,由州级具备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积极改善三七产业园区投资环境,制定三七产业园区开发和入园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吸引三七产业关联企业入园投资,促进三七产业园区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三七科研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三七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三七协会、学会或者三七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第二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三七产业工作会议,对在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科研、宣传、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三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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