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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5:04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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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建(2001)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精神,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33号)、《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等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罚款收入的开单、代收、缴库、报查工作。
二、罚款收入通过“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国库,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直属中央管理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安徽、甘肃、江苏、宁夏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罚收入的50%上缴中央金库,50%上缴地方金库。
三、本《通知》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取得的收入;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该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的罚没收入。
接此通知后,请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紧与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代理机构进行协调,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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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队伍的管理,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指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协商、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负责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负责受理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的参赛单位须对参加运动会的运动员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七条 参赛单位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必须符合《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参赛单位按照运动会第一次报名确定的竞赛项目进行注册。集体项目按照竞赛规程规定人数注册,个人项目按照竞赛规程规定人数的一倍注册。

第九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由一个参赛单位注册。所有注册的运动员必须进行网上注册,同时提交加盖省级民族和体育主管部门印章的注册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若两个以上的参赛单位注册同一名运动员,注册单位需提交该运动员自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的本辖区户口复印件或提交在校生本辖区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籍证明;同时提交运动员本人意见。

第十一条 注册时间从运动会第一次报名结束开始,至第二次报名前60天截止。

第三章 交 流

第十二条 运动会第二次报名截止前60天,至第二次报名截止前30天为运动员交流期。与注册单位达成交流协议的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运动员须网上填报变更注册表,同时提交加盖省级民族和体育行政部门印章的变更注册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运动员同时与两个(含两个)以上参赛单位签署参赛协议的,取消该运动员的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赛单位,视情节轻重记入运动会道德风尚不良记录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裁 决

第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规行为,参赛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负责人签字)向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接到申诉或举报后,经核实后做出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了指导和规范外经贸会计电算化工作,推进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我部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意见》中制定的各项具体规定及实施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
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实现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外经贸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现代化的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企业和广大外经贸财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外经贸事业的迅猛发展相比,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仍然缓慢。为了指导和规范外经贸会计电算化工作,推进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现对发展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外经贸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外经贸财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抓紧抓好外经贸会计电算化工作。
二、外经贸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力争80%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到2010年,力争所有的外经贸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部直属外经贸企业要率先实现会计电算化,力争在1997年底以前,全部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替代
手工记帐。
三、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外经贸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电算化制度,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单位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尚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外经贸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
入,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尽快实现本单位会计核算的电算化。
四、加强对外经贸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会计核算软件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关键,各级外经贸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外经贸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应用、推广、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和办法,促进外经贸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应用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各级外经贸部门要
成立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负责对拟在外经贸系统推广应用或作商品销售以及外经贸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评审。对未经外经贸部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不得在外经贸企业使用、推广。
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外经贸行业的财会制度进行。
1.部直属外经贸企业(包括二级企业)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外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2.地方外经贸企业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并报外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备案。
3.对其他单位开发的拟在外经贸系统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开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并报外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备案。
五、加强对替代手工记帐的管理。替代手工记帐是会计电算化的目标之一。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经贸企业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监督和管理,制订监督、管理办法,促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合法、合规、安全、完整。
(一)外经贸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必须经过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审批。在批准替代手工记帐之前,严禁甩掉手工记帐。
(二)外经贸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必须达到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已通过外经贸部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机构评审;
2.内部财会规章制度健全,财会基础工作良好。
(三)外经贸企业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按下列原则进行审批:
1.部直属各级外经贸企业,由外经贸部审批。
2.地方各级外经贸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六、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各级外经贸部门和企业要制定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规划,积极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从基本知识培训抓起,逐步提高,使每一位在职财会人员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和技能。
七、各级外经贸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在各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会计信息的网络化。
八、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外经贸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在此基础上,推进外经贸宏观管理会计信息自动化,实现全国外经贸财会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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