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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8:20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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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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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5日    证监发字[1997]46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6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7]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

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

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

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卫生部、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保证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通知

卫生部 监察部


卫生部、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保证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通知
卫生部 监察部


(1993年11月10日)


《药品管理法》实施八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大、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进行药品监督管理,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了较大成绩。但是,必须看到,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各种新的社会问题,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
子制售假药劣药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个别地区和部门不认真遵纪守法,甚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政策;个别领导以言代法,干预正常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个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药品管理法》的贯彻执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保证政令畅通,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药品管理法》赋予的职责,把加强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同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药品审批规定,扭转不按审批程序申报、不按规定审批、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把药品审批工作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属治疗性的药品,不得按保健药品审批;属药品范围的品种,不得按食品或化妆品
审批。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有碍监督执法公正性的任何经商活动,严禁药政药检人员在被监督部门担任顾问。如发现药政药检人员有贪脏枉法、殉私舞弊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调离药政药检岗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的反腐倡廉,进行一次药品监督执法工作检查,要严肃查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各类案件,纠正未按药品审批、药品广告审批程序办事的违法行为;要主动与当地监察部门联系,取得监察部门的支持。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对个别地区和个别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保护政策,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对个别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直接干预《药品管理法》贯彻执行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199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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