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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54:06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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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城综函[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

  2007年城市建设司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历届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现将2007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稳步推进

  (一)积极研究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国务院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推进节能减排 保障公众利益的若干意见(代拟稿)》进行了修改论证,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方法和途径,协调相关部委联合上报国务院并专题向国办做了汇报。

  (二)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取得进展,北方地区70%的省份完成了“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重点转向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召开了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经验交流现场会,开展了“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北方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进一步落实

  (一)组织开展了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

  组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落实。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组织开展了以“绿色交通与健康”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北京等110个大中城市按照所签署承诺书的要求,组织有关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举办了各种生动活泼的群众性活动,使公交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认真研究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政策措施

  指导各地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起草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评估办法和标准体系》、《关于建立和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草案)》,加强城市交通规划指导,强化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三)积极推动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建设

  起草了《关于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开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BRT)建设。与亚行共同开展了区域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研究。

  三、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一)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督察体系

  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印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研究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初步建立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组织开展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与处理成本及污水处理费的核拨联动机制研究。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管网补助与削减COD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组织完成了太湖等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

  (二)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

  根据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结果,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对不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导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总结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活动”经验,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示范带动作用

  成立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联谊会,举办了首届中国人居环境高层论坛,组织人居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通过举办论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共同学习、交流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人居环境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组织对2007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园林城市申报城市和项目进行了评审。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注重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召开了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现场研讨会,总结成都、重庆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实验区的经验和做法,交流西部地区人居环境建设的经验,引导西部地区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突出特色做好人居环境建设工作,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四、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一)进一步加强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工作

  印发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了全国百城城市供水水质跨地区交叉检测和水质督查及城市供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成了《2006年城市供水安全检查有关情况》,并报送国务院。组织编制了《城市供水厂安全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服务标准》。配合发改委编制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成功应对了无锡太湖、秦皇岛水体污染事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

  (二)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要求各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了3个督查组对安徽、江苏、广东、辽宁、四川、宁夏等部分省(区)市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会同质量安全司对湖北、广东、上海、重庆等部分省市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的通知》,修订发布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公布了第三批试点城市,并组织专家对第三批试点城市进行培训。完成了成都等试点城市的验收工作。目前共有51个城市(区)开展了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浙江、江苏等省陆续开展了省级试点建设。

  (四)研究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减少道路开挖,组织开展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调研,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完成了论证报告。认真总结北京、广州、大连、厦门、成都等城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和应急救险方面经验,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指导各地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应急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优化调度和应急管理水平。

  五、推动资源节约型活动开展

  (一)深入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督促各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再生水利用。组织开展了“2007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与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共同向全国青少年发出了倡议书,广泛宣传节水理念。公布了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组织开展了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展览、论坛等宣传活动。

  (二)认真做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

  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组织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指导与督促各地做好城市绿色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制定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大力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印发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合理投入、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指导方针,引导各地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公布了11个国家生态园林试点城市。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公布了南京市绿水湾等4处国家湿地公园。会同厦门市举办了第七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

  六、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出租汽车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编写了《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调研,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发生的11起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了《值班信息》。目前,全国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有所减少,频率减缓,群体性事件较去年下降了56%,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

  七、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全面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总结工作

  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和综合整治现场考核验收方案,组织10个考核验收组对9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对10个不合格单位和40个基本合格单位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召开了“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推进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会议”和新闻发布会,表彰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十佳单位、工作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

  (二)组织开展了风景名胜区设立25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全面回顾、总结和展示25年来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就,大力推动《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成就展、中国风景名胜区网络评选活动、风景名胜区暨世界国家公园风光摄影展等活动,颁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关心和参与风景名胜区建设,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推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进度,加强了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黄山等16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五大连池等10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过部际审查会议审查。完成了九华山花台客运索道等4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要求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的单位,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报批。

  (四)推动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

  完成了2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数据本底库建设。积极推进遥感监测核查,完成了对河北省崆山白云洞等10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遥感监测抽查,并督促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其中疑似工程建设的500余处变化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和处理,逐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依法行政,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监管力度。印发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五)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第三届世界自然遗产会议,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积极配合IUCN专家做好三清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启动了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申报世界遗产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八、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许可证等格式文本。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组织各地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组织研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

  九、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努力做好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交办的事项

  2007年共收到全国人大建议42件,办结率100%;政协提案80件,办结率100%。重点集中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供热改革方面。共接到国务院领导交办件118件,完成116件,办结率98%。收到部领导交办件42件,完成42件,办结率100%。

  十、进一步加强了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主题,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组织机关干部认真研究中央各项战略部署,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抓好业务知识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不断加强机关组织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了《城市建设司机关工作手册》、《城市建设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城市建设司党支部工作规则》等制度,对各类学习、会议、公文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了工作责任,强化了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机关工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作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荣获了“建设部先进基层工会”荣誉称号。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机关干部吃苦耐劳、团结一心,勤奋工作,克服了人手少、任务重等种种困难,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荣获“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全面回顾2007年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重大课题的理论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在新的一年里,城市建设司将按照部党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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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荆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
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主要用于弥补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办发〔2003〕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级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 2月 19日印发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核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计委(计经委),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和国家计委今年确定对一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从上半年审计、检查情况看,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对于审计、检查出来的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处理。其中
一些共性问题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设项目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的概算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核减,不再拨付;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应予收缴,其中确需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可留作修编概算时抵减调增的投资;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应核减包干基数。
二、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应按原资金渠道归还。其中将建设资金用于流通领域的,应没收非法所得;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等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应退回原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家没收。
三、建设项目的计划外投资,包括概算外的工程投资和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挤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由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冲减,目前确无自有资金来源的,调整挂帐后,可从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工程投产后留利中支付。超规模、超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酌情处理。属于楼堂
馆所的,还应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施工、设计单位多收款项应如数退还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费原则上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已经列支的由施工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其中,经国家批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可作特例处理。
五、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收入,首先弥补概算所列试车费的不足;如有结余,应按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六、审计、检查出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应分清责任,需要挽回损失的,由责任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
七、审计、检查出的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计、检查中查证落实的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倒买倒卖,滥用国外贷款资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隐瞒情况不报,弄虚作假,转移国家资金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责任。其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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