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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51:34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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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培训内容及有关教材,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拟定,报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为注册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注册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及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国土资源部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岗位工作。
第九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还应提供执业期间参加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业务培训的证明,并经本单位考核合格,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注册的矿产储量评估师,由注册机关在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受聘执业期间的考核工作,由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受聘的评估师应提供年终个人评审工作总结,评审机构提供考核意见,报相应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独立地承担评审业务;
(二)按照规定获取相应数额的评审费;
(三)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或经其授权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承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注销注册、吊销证书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注册,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二)未经相关评审机构同意,私自为所评审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或参与有关工作;
(三)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承担评审业务的;
(四)玩忽职守,不认真完成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的;
(五)涂改、转让执业资格证书;
(六)受聘中,利用业务之便索取、收受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七)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矿业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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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体育
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组织实施, 以维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一九九八三月四日
                十堰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保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
事业繁荣发展,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以下简称《体育
法》)和《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 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
革开放的方针,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和
支持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培育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发展,加强对体育
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
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自觉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渡假村(区、营)和其它有固定设施的体
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集资、赞助、中介服务、广告;
  (六)其它体育市场经营活动。
  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公布的体育项目或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实际工作中因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体育市场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体育市场经营场所;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各类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物
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五)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有与参加体育竞赛、
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租用他人场地、设施还应持有与场地、设施所有权人签
订的合同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经营者的资
格及活动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举办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经营性体育培训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招生范围进行审批。?缡楔
地、州)招生的应报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跨县、市、 区招生的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其它的由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体育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属对场地条件、器材设施、指导人员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山滑雪、攀岩、滑
翔、摩托艇等体育市场经营项目,经营者应报请县(市)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合
格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临时接纳经营性体育活动的,亦应遵守本章各条规定,并
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项目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发放《
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许可证验审实行年检制度。
  (一)验审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二)验审内容: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
员的资格证书;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体育行政部门对以上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验审合格的,加盖验审专用章,发还许可
证。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和《体育市
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物价、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
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体育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施稽查制度。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对体育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
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管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
祥物等标志的经营权,由举办该项活动的经营者亨有,受法律保护。
  (二)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因故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
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举办该项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场所的
容纳限度。
  凡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项目,不得准其参与。
  第二十条 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管理。
  (一)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和相关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严禁非法牟利,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的从业人员,凡须具备特殊从业资格的,
应经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正常社会
秩序。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体育培训的管理。
  (一)经营性体育培训从教有健美师、武术教练、拳师、气功师等必须经县以上体育行
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二)举办经营性体育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严禁以培训
名誉诈骗钱财。
  (三)从事武术、健身气功、拳击、散打、跆拳道等项目培训且学制在半年以上的,须有
完整的培训计划、武德教育教材和规范的场地设施,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体育集资、赞助、中介服务、广告管理。
  (一)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需要有偿转让电视播映权的,由经营者提出申
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通过体育集资、赞助、广告、销售体育彩票和建立体育基金等方式筹集体育资金的
,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批准,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体育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为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提供技术咨询,策划组织以及场地器材等方面服务
的,应经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其从业资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发布体育广告必须符合广
告管理的规定并报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一)各类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由经营者依照消防、治安等方面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
治安保卫人员,负责维护秩序,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禁止利用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从事渲染恐怖暴力、封建迷信、帮会、赌博、卖淫嫖
娼和其它违法或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经营者以色情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手
段招徕顾客。
  (三)禁止携带枪枝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和其它危
险性物品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禁止酗酒者、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精神病患者进入经营性体育运动场所。
              第五章 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本办法进入体育市场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的经营
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市场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体育市场经营者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纳税和交纳有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向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市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经营者方面的原因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弘扬民族优秀传统,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做出
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检举、揭发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和秉公执法,为体育市场管
理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有违反《体育法》行为的,按《体育法》的规定处
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收入的1——3倍处以罚款。
  (二)雇用或聘请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专业岗位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
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体育
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体育市
场经营许可证》,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由举办经
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负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非法所得,并可收缴其《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三十一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发布前已从事体育市场经济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七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为了适应专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增设中国专利局西安代办处。该代办处将自1995年7月5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西安代办处的地址、电话、收费开户银行、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中国专利局百安代办处
地址:西安市雁塔路11号
电话:(029)5255604
邮编:710054
开户银行:工行西影路分理处
帐号:223-144103-90
特此公告。



199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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