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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05:28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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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各商业
银行: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涉及我国对外关系,具有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技术和商务谈判有较严格的要求。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策性和商业性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管理,保证出口信贷的回收,维护国家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批准方能获得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申报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以出口机电产品为主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经贸企业。
(三)列入上年度中国进出口额500强、以机电设备和技术出口为主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外经贸企业。
(四)自产成套设备或设备主机并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
(五)上述四类企业以外的外经贸企业,必须曾经出口过2套以上的机电成套设备,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所提供的机电成套设备运行后,没有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
三、今后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银行也不予受理此类申请。
特此通知。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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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88号

1997-04-09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人字〔2007〕12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07〕8号)要求,我局将集中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组织有序、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局机关、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从总体上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系统钻研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不断增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林业工作的有效性,立足林业实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学习内容
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把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作为轮训的基本教材,原原本本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同时,观看有关辅导报告录象,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进行研讨。
三、总体安排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文件要求,这次轮训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上半年完成,每一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参加一次集中轮训。
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牵头组织,局直属机关党委配合,分工负责,分级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机关、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和机关、无人事权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的集中轮训由局统一组织。局机关其他公务员一并参加轮训。
其他单位处级干部的集中轮训和其他人员培训按照局党组已有的部署,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务必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它始终贯穿于各类干部学习培训活动中。
四、具体时间安排
2008年1月中旬起,对尚未参训的局机关、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机关、无人事权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和局机关其他公务员,在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分期分批进行集中轮训。
第一期:2008年1月15-16日(京外学员提前1天在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报到,下同)。
第二期:2008年3月4-5日。
第三期:2008年3月11-12日。
第四期:2008年3月18-19日。
第五期:2008年4月9-10日。
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五、几点要求
(一)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集中轮训安排(包括参加局集中轮训学员人选,报名表见附件2),于2007年12月30日之前报人事教育司(联系人:010-84238729,84238728陈峥嵘),抄报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学员报到时请随身携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和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三)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学习总结分别报人事教育司和局直属机关党委。
附件:1、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班名额分配表
2、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班报名回执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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