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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水产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0:32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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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水产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水产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速发展水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繁荣城乡经济,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鼓励和扶持国营、集体、个人发展养鱼生产
1、鼓励农户将荒水、荒泡、坑塘、沟壑改造成养鱼水面或利用低洼地、盐碱地修建精养鱼塘。个人投资或联户集资进行开发性养鱼生产的,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免收水面、土地承包金。
2、允许农户将低洼易涝的水浸田、弃耕地改造成养鱼池,土地改鱼池,承包金标准不变。
3、允许有资金、技术的人员跨村、跨乡、跨县(区)承包水面,从事养鱼生产。允许个人雇请技工或少量帮工。
4、工厂、企业、学校、驻军利用农场、基地发展渔业生产或同全市各地农村联合开发大中型水面,经营方式不限。对养鱼积极性高,但没有水面和建池用地的工厂、企业单位,可经过协商承包农村闲置的低洼地、盐碱地建池养鱼,并向农村交纳土地占用费。
5、各县、区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扶持渔业生产建设。要逐步扩大渔业贷款比例,增加养鱼贷款的发放量。要从收回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农贷陈欠中,提取百分之五,用于扶持农村开发性养鱼生产,还款期可延长三至五年。各地农行和信用社要对养鱼户急需购买鱼苗、鱼种和饲
料的贷款优先安排。
6、国营渔场、乡村鱼种场所需要的饲料由当地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乡村农户养鱼由村划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无地可划或全部自筹有困难的,各地粮食部门要帮助解决一些比例价饲料或议价饲料。
7、水面改造、鱼池建设和渔业生产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柴油、化肥等物资要纳入国家计划供应。
二、完善渔业生产承包责任制
8、个人或联户承包荒水、从事开发性养鱼生产的,承包期可在三十年以上,承包金可三至五年一定。承包期内可以转让或子女继承,对承包期内闲置不用或只捕捞野生鱼而不进行水面改造和养殖利用的,村委会可将其所承包的水面收回转包他人。
9、国家或集体投资、投工修建的鱼池,百亩以下的可承包给个人经营;百亩至三百亩的要实行一人牵头,联户承包,作为合作性的经济组织;三百亩以上的作为乡、村办集体渔场,建立、健全生产、财务管理机构,选举或选聘场长,乡、村对场长实行联利计酬,场长对职工实行分项
承包。
三、发挥国营渔场的骨干、示范和带头作用
10、国营渔场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把生产安排权、产品销售权、内部机构设置权、职工调配权、留成资金支配和奖惩权等真正交给企业。
11、国营渔场要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注重经济效益。小型企业要精简机构,减少层次和非生产人员;较大企业要实行划细核算,改总场核算为若干个独立核算单位(生产性分场、服务性公司、所、店、站等),由他们来分担全场的生产和经济指标。场部对各核算单位由
行政指挥型转变为指导服务型。
12、国营渔场行政领导班子,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场长实行任期责任制,任期内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任期内完不成任务的要就地免职。对编余干部和落选的领导干部,可在本场承包生产项目,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工作,但对未完成任务落选的
领导干部,不能搞易地任职。
13、国营渔场管理上要采取统分结合、双重经营的办法。将分散的零星水面、鱼池、土地、草原等副业项目承包给职工,创办家庭渔场、副业场。家庭渔场、副业场的职工同场部是经济合同关系,取消等级工资,其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外,全部归职工。对联片鱼池或较大水面要实行统
一经营。渔场的主要产品(鱼苗、鱼种、商品鱼等)要由场部或分场统一管理。
14、国营渔场的养殖水域,在实行专业承包以后,要进行必要的工程建设和维护,投放足够数量的鱼种,确定合理的捕捞强度,以保证持续稳产、增产。只捕不放、只放不养、竭泽而渔的作法,必须加以纠正。
15、国营渔场必须注意提高投资效益。国家投资的挖、革、改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增盈或减亏额要在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否则今后不予投资。
16、国营渔场要积极支持乡、村养鱼,对乡村集体、个体渔场实行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要为群众养鱼提供质量好、品种对路、数量足的鱼苗、鱼种。
四、加强水产供销工作,搞活水产品流通
17、水产供销企业要发挥水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在地产鱼不足的情况下,要积极扩大外采、外购,活跃市场。在地产鱼集中上市季节要积极组织收购、贮藏,以保证市场供应。
18、市水产二级站要发挥对县(区)水产三级站的业务指导作用。为三级站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各项服务。各级水产部门要加强对水产代销企业的领导,逐步建立市区和城镇水产品专业市场。
五、优先发展鱼种生产
19、大中型养鱼水面和百亩以上的精养塘,都要建设鱼种池或利用湖、库湾育种,做到鱼种自给自足。
20、国家投资建设的乡村鱼种基地要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实行领导、技术人员负责制。今后鱼种基地投资三年不能投产的,要追究决策领导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21、鱼苗鱼种生产单位,要提高质量、讲究信誉,适当地让利给商品鱼生产者。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鱼苗鱼种的指导性价格和最高限价。
六、普及养鱼知识,提高科学养鱼水平
22、养鱼的农民在承包水面前要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组织培训,合格后发给养鱼员操作证。
23、允许水产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应聘到国营、集体、个体渔场工作。允许技术推广站同国营、集体渔场进行技术承包。鼓励水产技术推广站到农村承包闲置的鱼池、水面。
七、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
24、全市渔业生产,要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凡在江、河及其泛水区、苇塘和尚未进行养殖利用的湖泊、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均要办理捕捞渔业许可证。养鱼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利用水面之前,要办理养鱼许可证。
25、专、兼渔业村、屯实行分散经营以后,大船变小船、大网变小网的,可以一证变多证,但总作业人数不得增加。
26、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鱼的要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使用不合格的网具和超出规定数量的网具捕鱼的,予以没收。越过规定的水域进行捕捞生产的,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没收渔具,收回渔业许可证。无证捕鱼的,要教育、制止。教育无效的,没收网具。
27、江河等自然水域按行政区的划界,由各县水产主管部门管理。界限不清或界限有争议的自然水域可暂作为常年禁捕区。对个别必须安排在争议水域生产的可由上一级水产主管部门发证。
28、对毒鱼、炸鱼和到养鱼水面偷鱼、抢鱼的,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沿江各县、区的水产部门要认真组织完成各水质监测站点的监测任务,依靠专业渔民建立群众性的水质监测网。确因污染造成死鱼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198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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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邢政[1998]8号 1998年3月30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农林、水、畜、牧、科技、卫生 、教育、乡镇企业、民政、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土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做好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工作。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符合发放宅基地,优先审批;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村企业就业;
(三)在乡(镇)、村企业(含个体企业)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和奖励产假的待遇,奖励婚假15天,奖励产假45天,在休奖励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如不体奖励婚产假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8岁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或者给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经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额的奖金为其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投保金额不低于10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由村委会减半安排所应承担的义务工;
(三)卫生部门对0-6岁儿童优先优惠实行系列保健管理;
(四)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五)独生子女参加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10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择位,优先审批;
(七)如以法人代表身份办企业;优先提供场地,并在三年内免交土地占用费;
(八)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进行农业开发的,在五年内免交土地承包费;
(九)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十)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优待;
(十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十二)优先、优惠提供良品种、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和指导病虫害防治。如办企业、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土地占用等事宜。
第六条 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实行结扎手述期间,由村委员会组织帮种帮收;
(二)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审批;
(三)办理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险总额不低于500元, 其中集体负担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从照顾二胎生育费中列支);
(四)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一)、(十二)、项优待;
(五)享受本办法第四条(二)项优待。
第七条 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给予下列优待:
(一)有条件的地方,及时解决男方的口粮田和责任田;
(二)享受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优待。
第八条 计划生育及医疗卫生部门对本办法范围的育龄部门每年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免旨体检一次;乡卫生院每年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体检一次。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本办法优待范围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优惠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的,其资金来源为:
(一)照顾二胎生育费;
(二)计划生育事业费;
(三)计划外生育费;
(四)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的费用;
(五)其他可以支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生育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又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停止优待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同时依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优待规定的,当事人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制会同计划生育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和责令限期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邢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2〕90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

  二、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净资产值的40%,每月计算并在交易系统中内设每只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按照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80%计算并在交易系统内设各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限额,如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发生变化,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文及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应调整其回购限额。

  三、加强托管和对账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必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证明,并定期与客户对账。对其他类债券的托管和对账管理,比照国债办理。

  四、加强报告和监督制度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要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对债券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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