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2:47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1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7日第26次专员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毕节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产权的取得、确认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八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形式。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依法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其再次转让的期限不能超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其租赁期限不能超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其入股期限不能超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其抵押期限不能超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

(二)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制订。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流转,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集体土地发包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其初次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五条 流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或提供土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流转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对原土地使用者因终止土地使用流转合同造成的损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



第六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总收入在扣除县、乡各项投入以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具体使用和管理按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或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因各种原因未履行用地和规划报建批准手续,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1999年以后占用耕地的,在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后,方可按本办法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30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江苏省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85号




关于批准江苏省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的请示》(苏环然〔2004〕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近年来,江苏省宝应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将有机食品发展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大举措,成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领导机构,编制了《宝应县有机产业发展规划》,并由县人大颁布实施;成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管理组织网络,组建了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制定了支持和保障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已建成4.6万亩有机食品基地,为宝应县农村经济和有机食品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局同意将江苏省宝应县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请你厅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推动。

  二、宝应县在荣获“国家生态示范区”称号后,应瞄准新的目标,不断深化生态示范建创活动。“生态县”是生态示范县的最终工作目标,要全面规划,明确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真抓实干,扎扎实实抓好推进工作。有机食品是生态产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示范基地,应扬长避短,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使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成为生态县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推动力。

  三、宝应县应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为有机食品的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四、请宝应县人民政府按照《宝应县有机食品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有机食品基地发展方面的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强有机食品基地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好监督、考核和服务指导工作,确保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我局将加强对宝应县相关工作的指导,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适时对宝应县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与验收,如符合规定、标准及要求,再正式予以命名。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1995年12月21日修订)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监事会报告,
(6)股东会简介,
(7)财务报告,
(8)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9)关联企业,
(10)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3、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除受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管理,有特定要求的之外,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境内外年度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报告列为备查文件。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报告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公司应将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报告摘要刊登日期与召开股东会日期间隔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年度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年度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同时报告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一旦证券交易所予以批准,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条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试行)》的要求进行披露。
(九)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十)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证监会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封面及目录
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正式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微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在封面内首页上排印。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与发展、各项主营业务、突出的特点及规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公司总部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各种通讯工具的号码等,以500字以内为宜,可以刊载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本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还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至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权益=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以上数据和指标。
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照依据。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数据。报告年度的数据也可采用与其他年度数据不同颜色或黑体字印刷。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向股东和其他年度报告的使用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人应首先简要回顾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总的经营情况。然后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做简要介绍,例如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的主要统计数据等。
报告还应介绍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凡引用的有关本行业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在介绍了行业的情况之后,报告人应较详细地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主营业务业绩概述
本条简要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每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或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以及产品改进措施的落实、科研成果的应用效果,技术的改进与提高等情况的说明;
(2)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本条简要分析报告年度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并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3)公司投资情况说明
本条简要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其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4)公司全资附属及控股公司经营业绩概述
本条简要分析公司的每个全资附属及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说明;
(6)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7)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公司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有关情况。
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报告年度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本条所说重大差异,是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利润实际数低于预测数的20%或高于预测数的50%。
3、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个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运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拟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若公司改变投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变更的法律程序。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条介绍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在这一年中生产经营的总目标;
(2)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
(3)正在建设、开发中的项目的预期进度;
(4)配套资金的筹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本条列示报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本条摘要登载报告年度内董事会的工作情况。
2、股票与股东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末股票与股东的有关情况及其在报告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本项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证券的种类(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股债券等)、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细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总数的变动,对认股权证的购股情况,可转换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和可转股债券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公司本年内各类发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价、最低价、年初交易首日的开盘价和年终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普通股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⑤介绍报告年度内回购和注销已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⑥内部职工股情况,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股权证及派生证券。应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历次发行日期、数量、发行价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获准公开转让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①股权结构情况,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②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或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以公司的名义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诉讼、仲裁当事人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项。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着发生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2)法律顾问的变更;
(3)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等。
(五)监事会报告
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六)股东会简介
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情况,例如:
1、召开股东会的地址、时间;
2、到会股东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等。
(七)财务报告
本节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该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只有遵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计之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上述准则。
2、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以上权益的,公司与其控股企业应编制合并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报表附注按照《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进行编制。
财务报表附注也应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正文”第(七)节第2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本准则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但是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并发表意见。
(八)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
凡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过《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件,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做一简单说明。如果上述事件取得进展,或产生结果的,公司应对此作出说明。
(九)关联企业
本节列示(也可采用图示或附以图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公司持有该关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公司在列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时,可以只列示由公司以长期投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其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其他法人或经营单位。
(十)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节提供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2、报告期内变更注册日期、地点;
3、工商登记号码;
4、税务登记号码;
5、股票上市交易场所名称;
6、公司在上市交易场所的编号;
7、公司股票主承销机构名称(如果在报告期内有证券发行行为);
8、公司未上市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9、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10、法律顾问名称、办公地。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必备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年度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年度报告原本;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
(三)年度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文本;
(五)公司各类统计报表(对个别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有关内容可免于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试行)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原件,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原件。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3、公司法定代表;
4、公司咨询服务机构联系电话、传真。
二、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指标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比上年增减(%)
1、主营业务收入;
2、净利润;
3、总资产;
4、股东权益;
5、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股本总数;
6、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股本总数;
7、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净资产总数)×100%
8、股东权益比率=(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资产总计)×100%
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业务回顾
1、一年来经营情况
(1)介绍产品产量、销售量、公司在本行业的名次、产品市场占有率、建设项目收支等情况,
(2)按行业、产品分析公司利润来源构成情况;
2、对于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公司,若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须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税后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3、对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收入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若公司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盈利预测,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说明。
4、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拟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若公司改变投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变更的法律程序。
四、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结构情况,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2)股本变动情况及原因;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前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4)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2、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条须列示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年初持股数、年末持股数、变化原因。
五、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说明;
2、报告期内发生的配股、收购兼并、重大投资等事项的说明;
3、公司法定代表、董事、监事变动情况说明;
4、公司注册地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变动情况说明;
5、重大事件简介
本条须列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中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内容要求参照“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第4条。若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其他事项。
六、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本节须列示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名称、注册资金、本公司拥有权益(%)、主营业务。
六、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2、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注:上述财务报表要求是比较式报表,若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合并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上年数不是合并数,必须注明,
(2)如果公司报告年度采取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以下报表项目需按照财务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
①短期投资,
②应收帐款,
③其他应收款,
④长期投资,
⑤资本公积金,
⑥盈余公积金,
⑦未分配利润,
⑧投资收益。
七、其它事项。
本节须列示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但未包含在以上各节的内容。

附件: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一个必备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原则是所有在财务报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且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应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公司的一般情况(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本项内容)
主要简述公司的历史、行业性质、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的简况等。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
3、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
4、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
5、外币折算方法(如有外币业务);
6、存货计价方法;
7、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债券投资,
(2)股权投资和联营投资;
8、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固定资产的标准及计价,固定资产根据其类别、原价、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及采用的折旧方法确定的折旧率;
9、无形资产及其摊销;
10、递延资产及其摊销;
11、税项
列明主要税种和税率,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若有递延税项,则应说明其核算方法;
12、利润分配
列明税后利润各项目分配比例的依据。
若公司的会计政策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其变化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在财务报表表内无法说明的报表项目的明细情况(按照本指引附件《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进行编制)。
四、相同的报表项目在两年比较报表中的数字变动幅度达30%以上(含)应说明原因。
五、少见的报表项目或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或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资产项目的金额为负数,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很小,库存现金的金额很大等等),应加以说明。
六、分地区、分行业资料
公司的经营如果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在不同地区设有子公司,则还应将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按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提供有关数据。格式如下所示:
------------------------------------------------------------------------
| | 主营业务收入 | 税前利润 | 净资产 |
| 项目 |----------------|----------------|----------------|
| |本年数 上年数|本年数 上年数|年末数 上年末数|
|--------------|----------------|----------------|----------------|
| 按产业分类| | | |
| A | | | |
| B | | | |
| C | | | |
| … | | | |
| 集团内行业| | | |
| 间相互抵减| | | |
|--------------|----------------|----------------|----------------|
| 按国家或地| | | |
| 区分类 | | | |
| 中国 | | | |
| 美国 | | | |
| 香港 | | | |
| … | | | |
| 集团内各国| | | |
|家或地区的相互| | | |
|抵减 | | | |
------------------------------------------------------------------------
七、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主要披露公司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和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影响报告期或报告期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项,例如:重大的建设项目、重大经济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由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重大损失等。
九、其他有必要披露的内容。

附件: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
本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供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项目详细注解时参考。对于项目金额很小的,公司也可不做详细披露。
1、短期投资。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短期合作经营投资分别列项说明,证券投资中期末持有证券的市价不同于帐面价值的,应列明期末市价。
2、应收帐款。首先要作帐龄分析(分为一年以内的、1--2年的、2--3年的、3年以上的);其次应收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单位的欠款,应予披露。
3、其他应收款。同上。
4、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1)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数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合计 若股票有市价,则须列示股票期末市价。
(2)债券投资:债券种类 到期日 面值 年利率投资金额
合 计
(3)联营投资: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 投资金额
(如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
若公司的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金额(扣除年未分配给公司的损益)也应在此单独列示。
注: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金额是指被投资公司的年末净资产减去年初净资产乘以公司所占的权益比例。
(4)应计利息:按债券种类说明截止报告日止的应计利息。
总 计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固定资产类别及原价 期初价值 本年增加 本年
减少 期末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运输工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其他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运输工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其他
6、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工程名称 工程进度 实际支用数 原预算数 批
准文号 资金来源
合 计
7、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无形资产种类 原值 已摊金额 期末余额
剩余摊销年限
合 计
8、递延资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项 目 原值 已摊余额 期末余额 剩余摊销年限
开办费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其他递延支出
9、短期借款。应按借款条件、币种分类列示金额进行披露。
10、应付帐款。应披露欠与公司有关联的公司的款项。
11、预收货款。同上。
12、其他应付款,同上。
13、未交税金。应分税种列明欠交的税额,如有减免,则说明税务机关批准文件的文号和减免幅度。
1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贷款单位 年利率 币种 金额 到期日 借款条件
合 计
15、长期负债。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贷款单位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币种金额 借款条件
合 计
16、应付债券。应列明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折价)、债券期限及到期日应计利息等内容。
17、股本。应分别列示股票种类,每类股票的持股结构(即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并详细披露股份本期变动数、期末数及其变动原因。
18、资本公积金。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若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还要说明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19、盈余公积。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如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分配股利,则还应说明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20、未分配利润。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
21、主营业务收入。分列主营项目的营业收入。
22、财务费用。应列示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其他。
23、其他业务利润。分类列示。
24、投资收益。分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列示,对非控股公司分配的利润应说明法律依据。
25、营业外收入。列示主要内容。
26、营业外支出。列示主要内容。
2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别列示损益调整的项目、经济内容及金额,并说明调整的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附:证监发字〔1994〕202号文附件
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
股份单位: 股;面值:每股 元
--------------------------------------------------------------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增减 年末数
--------------------------------------------------------------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股
外资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其 他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二、已流通股份
1.A股
2.B股
3.H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
三、股份总数: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