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51:30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部令 第14号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后督察 令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60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各团校:

  现将《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印发你们,供各地在开展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中试行。

  团中央《一九九0年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90]中青字第07号)对开展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下达后,作为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的统一规定执行。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的政治理论教学可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90]中青字第04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业务教学可按照团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业务教学大纲(试行)》(见附件)进行。各地应在试点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保证"按照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的要求,对在职的乡镇团委书记培训一遍,同时推行到其他各行业的基层团委书记"任务的落实。团中央组织部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和《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业务教学大纲》,以完成团干部岗位培训的各项配套工作。

 

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试行)
  团干部一级岗位职责

  向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委员会负责,接受党的同级组织和团的上级组织领导;主持该级团委日常工作;召集该级团委会;贯彻落实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团委会决议、党组织和团的上级组织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团总支、支部实施团的各项工作;主持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参与党政有关青年问题研究;抓好所属团总支、支部建设和团委会的自身建设;领导所属少先队工作。

  知识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现行方针、政策。

  2.掌握青年工作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掌握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团务知识。

  4.掌握团的基层建设的方针、任务和工作原则。

  5.掌握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的基层民主选举规则和基层团委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要求。

  6.掌握团支部(总支)书记选拔、管理、培训的原则、方法和团员发展与教育管理的方针、制度。

  7.掌握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方法。

  8.掌握基层团的各类活动的任务、特点和方法。

  9.掌握团的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方法、途径和青少年保护的有关法规、规定。

  10.掌握共青团领导少先队工作的原则、任务和方法。

  能力要求。

  1.具备把握基层团的工作方向的认识决断能力。

  2.具备主持基层团的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3.具备开展基层团的活动的指导、协调能力。

  4.具备胜任基层团的工作的语言文字能力。

  5.具备推动基层团的工作调研、总结能力。

 


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国家能源局


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国家能源局2012年第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复审了已实施5年以上的行业标准,决定废止《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校准方法编写规则》(JJG(石油)39-1995)等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名称:
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pdf
http://zfxxgk.nea.gov.cn/auto83/201207/P020120705596480034516.pdf



附件: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JJG(石油)39-1995 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校准方法编写规则
2 SY/T 0046-1999 油田注水脱氧设计规范
3 SY/T 0082.1-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 1部分:油气田
地面工程
4 SY/T 0082.2-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 2部分:管道工程
5 SY/T 0082.3-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 3部分: 天然气处理厂工程
6 SY/T 5025-1999 钻井和修井井架、底座规范
7 SY/T 5429-2000 小直径流量含水测试仪
8 SY/T 5997-1994 弹簧管式井下压力计
9 SY/T 6388-1999 TELSEIS—STAR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10 SY/T 6389-1999 ARAM-24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11 SY/T 6390-2007 G.DAPS-4/G.DAPS-4R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