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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8:44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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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脂”)库存监管,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做好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推动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2011年全国油脂库存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以下统称“政策性油脂”)库存,以及上述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的商品油库存。同时,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进行摸底调查核实。在油脂库存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对相关企业油料库存进行延伸检查。具体内容为:

  (一)油脂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油脂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企业执行政策性油脂购销、加工、储运的政策和计划是否规范,相关购销业务是否真实等。

  (二)油脂库存质量卫生情况。重点检查油脂质量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同时,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油脂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以及质量档案管理情况。

  (三)储备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性油脂库存费用补贴拨付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保管费、轮换费,国家临时存储油保管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至实际承储库点。

  (五)政策性油脂库贷挂钩情况。重点检查各类政策性油脂库存成本与农发行贷款余额是否一致,相关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六)油脂仓储管理情况。一是执行油脂仓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情况;二是执行中央储备油代储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代储的中央储备油是否存放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油罐中,资格企业代储条件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等;三是储油设施及安全管理情况。

  二、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5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县级有关部门督导企业自查、省级有关部门普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总结上报等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细化检查工作方案。5月2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细化制定本地区自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组织专业培训,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准备,配齐必需的检查设备和工具,并将油脂库存统计账结报时间统一在5月25日。

  2.做好油脂库存分解登统工作。6月5日前,中储粮总公司将分省(区、市)的中央事权油脂(包括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和中储粮系统商品油)库存分解登统表、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分送相应中储粮分支机构,中储粮分支机构对上述报表进行核对后,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准备好地方储备油库存分解登统表和地方企业商品油库存分解登统表。6月1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共同对上述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整合成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并分解至辖区内各市(地、州),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为确保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4月统计数据组织预报演练。相关报表见附件6。

  3.做好跨省储存油脂库存委托检查事项。对纳入检查范围的跨省储存油脂库存,委托、受托双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前核对确认数量、品种、性质等情况,办理由受托省份代查的手续。

  (二)县级有关部门督导企业自查阶段

  6月5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督导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油脂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系统整理账务资料,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各项准备。

  从事油料加工业务的承储企业,应对库存油料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结果单独反映,并详细说明情况,供后续检查参考。

  (三)省级有关部门普查阶段

  6月25日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库(点)必到、有油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省(区、市)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油脂库存进行普查。要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检查人员实行全省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各省(区、市)在组织普查时,要充分发挥地(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作用。

  普查期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油脂库存质量扦样和检验工作。质量抽样代表数量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政策性油脂库存总量的30%,扦样应涵盖大多数库点,样品要兼顾油脂的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安排在普查阶段一并进行。相关方法和工作底稿见附件2。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

  6月底至7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重点省份进行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抽查工作随机选点、兼顾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兼顾不同品种、性质油脂的比例结构。

  (五)总结上报阶段

  7月下旬,各省(区、市)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工作,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5)。总结报告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

  三、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经费。本次油脂库存检查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全国油脂库存检查,是加强油脂库存监管,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油脂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重要措施。本次库存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部署,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联合领导组织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二)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人员安排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导,组织好普查工作。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相关检查工作报告及表格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如发现有检查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者妨碍检查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整改工作。在油脂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由于体制和政策原因造成的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四)严格依规开展检查。油脂库存的实物、账务、质量、仓储管理等检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委托储存的油脂,库存实物由受托方组织检查。接受省内企业委托储存的油脂,检查结果由受托方统计汇总。接受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油脂,检查结果由受托方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交委托省,由委托省省级有关部门在汇总全省检查结果时一并统计汇总。

  省级普查阶段,对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包装油及单罐储存量50吨以下的油脂,原则上不安排质量扦样和检验,只进行感官检验。扦取的进口原油样品,溶剂残留量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评价。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只对油脂质量进行感官检验,发现异常情况的,也可单独扦样检验。

  (五)认真做好检查人员培训。培训分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进行组织。国家有关部门为各地培训师资力量和部分业务骨干,各省(区、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参加各阶段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为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省级培训工作原则上不得下放到市、县。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配齐必需的检查设备工具。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齐必需的检查设备,确保检查培训工作开始前落实到位,以满足本次及今后油脂库存检查需要。同时,督促企业配备日常检查所必要的设备器具。

  (七)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油脂库存检查难度大,危险性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油脂库存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照相关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为上罐检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配备安全带,在大型油罐设立防护网,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高温高空作业补贴,确保检查安全,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八)加强保密工作。油脂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附 件:(全部下载)      
      1.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2.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3.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

        4.食用植物油库存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

        6.食用植物油实际储存库点及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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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奇事发生并不一定能成为奇闻,这就突显信息传递方式的重要性。网络时代的来临,使每天发生在世界各个角落的奇事有了数以亿计的读者,从而使奇事突破了它发生地域的狭小空间成为奇闻,奇闻改变了奇事所影响人群的观念看法、知识结构和行为方式,当奇事所揭示的因果关系为人们所认知、理解和接纳时,将对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和课加必要的义务。奇事之所以为奇,是因为该事件第一次发生或者被很少的人群所认知,某些奇事发生会直接引起一定的危害结果,那么,这些引起奇事发生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当行为人在明知其引起危害后果后不及时进行危害后果扩大的预防和必要的补求,对于危害后果的扩大,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在奇事被大范围传播后,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已经能够为人们所预知和控制时,当同样的事再次发生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当行为人在明知其引起危害后果后不及时进行危害后果扩大的预防和必要的补求,对于危害后果的扩大,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下文笔者就一件奇闻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化的分析、体系性的论述和类型化的认定。

  一、奇闻实例简摘

  4月12日,大秦网转载了《风筝线成“凶器”女子路过被缠住割伤脖子》的文章,【1】大致内容为:一男一女在新城广场路边放风筝,风筝挂在了公交车上,风筝线缠住了正在自行车道行驶的李女士脖子,致使李女士脖子出现了长达十几厘米的伤口并往外渗血,而放风筝人在看到致人受伤和听到伤者求救后溜之大吉,赶来的丈夫看到妻子伤得严重,就带着李女士到公安新城分局新城广场派出所报了案,幸好风筝线没有伤及李女士的动脉血管,没有危及到生命。该事件一出,记着采访新城广场放风筝人问风筝有多大杀伤力,而放风筝人认为“没有危险”,面对已经发生的危险,紧到底有多大?网友用香蕉和黄瓜做实验测试紧绷风筝线的杀伤力,发现这些水果很轻松就被紧绷的风筝线割断。而李女士说,风筝的线特别细,视力再好的人一般也看不到,希望自己的经历可以给放风筝的人提个醒,放风筝到公园,在马路边实在太危险。

  该文章现已被中国日报网、法治网、华商网等多家网站和报纸刊载。

  二、行为性质分析

  由于李女士已经向派出所报案,那么,行为人在马路上放风筝,风筝线致人脖子受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在行为人明知风筝线致使李女士脖子处十几厘米的伤口向外渗血,并且听到李女士向其求救后,行为人溜之大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由于报道所载的事实不是十分清楚,并且不能够作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因此,笔者出于论述的方便和研究的需要根据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以下内容做出假设:

  1、放风筝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

  2、由于李女士在脖子处有十几厘米的伤口,且报道称受伤严重,因此,本文暂认定李女士的伤情为重伤。

  3、本文不考虑溜之大吉的一男一女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暂且认定为一个行为人。

  (一)致人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论是根据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是根据三阶层或两阶层的犯罪成立理论,该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对致人受伤的行为和危害后果是否持故意或者过失的状态。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古天乐主演的电影《意外》中,古天乐为了帮助委托人使其父死于意外以骗取保险金,将风筝放置于高压线上,利用雨天环境致人死亡就是具有直接犯罪故意的表现。本例中,由于行为人只是为了放风筝娱乐,对致人受伤的行为内容、行为性质、危害结果显然不具有明知,因此,应当排除行为人在主观具有故意。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规定时才成立。在本例中,行为人对放风筝时风筝线致人受伤的行为和后果是否应当具备预见能力和具有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黎宏教授在评判了三种学说观点后认为:在有无预见能力的判断上,应当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一般人”为标准。【3】几乎每个人都放过风筝,3月31日大秦网转载了《清明跟“春风握握手” 西安放风筝六大好去处》的文章,【4】虽然都是些空旷处但也有城墙、湖水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因此,从一般人的生活常识来看,除非故意使风筝成为凶器外风筝应当没有杀伤力;从报道来看,新城广场虽为广场但面积不大,风筝很容易落到广场以外的地方,在该地放风筝的人认为“没有危险”,由于以前没有发生或者发生去不为人所知的这种实实在在危险,如果要求行为人去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似有不妥,因此,行为人是否应当具备预见能力和具有注意义务存在疑问,根据在事实认定上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理论,应当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过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为人出于娱乐放风筝而风筝线致人受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及时救助仍然死亡时也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二)危害后果扩大的刑事责任探讨

  本例中只报道了李女士受伤,但李女士在脖子处有十几厘米的伤口在渗血,而且行为人听到了李女士的求救,但行为人仍溜之大吉,由于受害人没有发生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出现其他后果,行为人溜之大吉的行为不能称为逃逸,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但无疑会受到道德否定、舆论谴责和人格非难。

  本例中,风筝线没有伤及李女士的动脉血管,但如果风筝线致使受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而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造成他人颈部受伤,选择逃逸却不及时救助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行为人将因不履行其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犯的内容及成立条件未作明文规定,虽然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定义也众说纷纭,但对于本例均可适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5】不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责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本例中,风筝线致人受伤的行为是先前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致使人受伤而逃逸,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人因不履行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害怕负责的心理致使其选择逃逸,对受害人是否死亡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因此,构成间接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受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没有发生死亡的后果,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我国刑法理论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形态。

  犯罪成立的认定应当遵循由客观认定再到主观认定的过程,本例中风筝线并没有伤及李女士的动脉血管,行为人溜之大吉的行为根本不可能致使李女士遭受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三、本例意义探讨

  文章中清醒了告诉人们马路边放风筝的危险实实在在发生了,而且网友也做了风筝线杀伤力大小的测试,虽然行为人致人脖子受伤的行为和溜之大吉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当这种事件再次发生后,行为人是不是依然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行为人在满足过失犯罪所成立所必须的除主观要素以外的要素后将成立犯罪。

  上文已述,在满足笔者假设了的主体和结果要素时,行为人仍不构成犯罪。因为对于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判断不论是采用主观说还是采用客观说(折中说是变相的主观说)均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人们认为风筝线伤人是件很吃惊奇事,而这种令人吃惊的奇事在经过多家媒体传播后,已经使人们认识、理解和接受了风筝具有杀伤力的事实,从而在事实的基础改变了人们的常识:对放风筝所引起的危害后果需要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和注意义务,否则将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因为每个人都有放风筝的可能,不论是从社会上一般人的能力为标准,还是“行为人所属领域的一般人(即实际放风筝人群)”为标准,行为人均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人处于危及生命的状态,若经过行为人及时的救助仍致使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发生死亡但是发生重伤后果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若行为人不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助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结语

  放风筝的行为是我国自古有之的娱乐方式,实践中,存在一些利用风筝积极追求自身目的的犯罪行为,除了对这些应当加以法律否定、刑事制裁和社会防御的行为外,风筝没有杀伤力,这是人们所确信的常识。在这种认识环境和知识支配下,因在马路边放风筝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排除刑法的适用。但是,当在马路边放风筝而实实在在的危险后,这种危险又经过网络的传播为大多数人群所知晓、了解和接受,从而在危险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冲击着人们的固有观念、更新了人们的知识结构和约束了人们的行为方式,风筝的杀伤力是可以预见的,如果放风筝者不去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或者结果预见义务,那么,在具备其他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后,行为人完全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来临使以前不能成立犯罪的行为在危险被大范围传播并为人们所认知后,再次发生的与以前行为相同的行为可能将构成犯罪。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政 府 令

第96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朱季历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决定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和《淮南市燃气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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