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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2:29:04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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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大城市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的规定,为合理安排无线电台、站的布局,加强管理,防止干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以利加强战备和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结合上海地区的情况,对一九六三年划定的无线电收发信区作了调整,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调整,本市划为北郊、西郊、东郊三个收信区,西郊、南郊、东郊三个发信区,真如、共青苗圃两个电台保护区,以及市区中山环路以内作为一个居民集中区;各区之间以及工业区、城镇之间的地带为缓冲区(见附图)。一般应保持收信区边缘距发信区、工业区边缘在四公里以上,距居民集中区边缘在二公里以上。发信区边缘距工业区、居民集中区边缘在二公里以上。关于虹桥地区现有电台,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予以调整、迁出。
第三条 新建的各类长、中、短波无线电台和卫星地面站等,都应按本规定建在收发信区内。只有电路少、功率小、对通信环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电台,经批准后,可以设在缓冲区和居民集中区。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瓦;设在缓冲区内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瓦。如功率超过上述规定,但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导航、实验、电视和军事、公安等部门的电台,以及超短波、微波、雷达站等,经批准后,可以越区设置,但应不影响周围已建电台的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及电台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应按电台环境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照顾电台工作,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设在收发信区和电台保护区的电台一般保护要求是,以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起,在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在一千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应不超过技术区边缘的仰角二点五度;在二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灰、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个别电台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保护内容和提高保护要求的,应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对已建微波、雷达站及有特殊要求的超短波台的净空要求,在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应予保护。
第五条 设在收信区和保护区的收信台保护技术要求(表略)
第六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表略)
第七条 为保护收发信区和居民集中区,在收信区内不得设置影响收信的高频设备和干扰性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新建十一万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要尽量避免穿越收发信区,必须穿越时,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
东郊发信区由于周围条件所限,要求设在该区内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三千瓦。
居民集中区的保护要求:
中、长波发信台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居民集中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发信机功率(千瓦)0.1-51025120120以上最小距离(公里)2471010以上
第八条 新建各类固定无线电台、站,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无线电管理规则》的通知(国发〔1978〕122号),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台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准设置。
业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变更或增大发射功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时,应重新申请;停建或撤除时,应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
第九条 业已启用的固定台、站,如其设置地点、发信机功率等不符合本规定,而且已经产生影响的,一般只能维持现状,不得继续增大发信机功率或者增开电路。有关各方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本规定提出的要求;一时达不到要求的,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收发信区和固定台、站工作环境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协助。
附: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划区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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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黄山市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提高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包括:市政、园林、公共交通、供水和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用设施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城市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公用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公用事业专业规划,编制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公用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九条 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监理管理制度。公用设施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用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负责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配套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港湾式站点和候车亭。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和出租车停靠站点的设置、变更、增减,由当地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工程竣工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用设施养护与维修应及时进行,保证道路路面无明显坑洼,排水管道无淤泥堵塞,路灯正常亮度照明。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严禁挤占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货物和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或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领取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或道路挖掘许可证,严格按规定期限、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交付使用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各种管线、杆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入使用城市排水管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标的限期治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领取《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关闭路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路灯电源,迁移、拆除、损坏照明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和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伤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地恢复费,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施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城市树木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应经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赔偿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并在领取砍伐证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补栽费。
第二十四条 公交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技术性能和安全指标检测、鉴定,确保其完好和正常运行。运行标志应明晰、醒目。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交设施严禁擅自迁移、拆除、占用;严禁擅自张贴、丢掷物品,倾倒污物;严禁在线路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停放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堆放物品;严禁破坏、盗窃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和其他损坏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营运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交线路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营运。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交实行线路专营管理,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并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建立健全设施档案和检修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水价计费总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用户必须保持表箱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资。因用户保护不善致水表、表箱损坏的,由用户承担修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启闭城市供水管网中的计量水表、表外阀门、消火栓、管道等设施。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和附属设施,须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影响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当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计量、压力等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制定相应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依据《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用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演讲稿

目录
第一部分 展会,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 我爱展会
(一)参展商将和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这种交流可以节约30%的经费
(二)加速了整个销售过程,降低回访率40%
(三)是企业进行产品交易重要环节与场所
二、我怕展会
(一)参展方怕展品被仿制
(二)办展方怕展会被克隆
(三)服务方怕展位设计被模仿
三、我更怕国际展会
(一)开展前展品被没收
(二)展会中展台被查封
(三)参展商在法国被抓
(四)我们被国外拒绝
四、展会侵权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
(一)展会上知识产权为什么容易被侵权
(二)展会上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危害
第二部分 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介绍
一、展会中那些知识产权会遭侵权
二、展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
(一)商标侵权
(二)专利侵权
(三)著作权侵权
三、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商标
(二)商标的功能
(三)商标的主管部门
四、专利介绍
(一)专利有那些
(二)专利具有垄断性
(三)那些专利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五、著作权介绍
(一)著作权包括那些
(二)展会中那些著作权容易被侵犯
(三)著作权主管部门
六、商业秘密介绍
(一)商业秘密包括那些
(二)那些商业秘密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三)商业秘密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 展会知识产权带来的新问题
一、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极为重视
(一)政府颁布法律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二)制订保护纲要,打击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蓝天行动)
(三)政府指导企业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四)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开通“执法快车道”
二、对参展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国内展会对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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