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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3:36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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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教工委[2006]12号


各区教育局,市属大中专院校,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全面、正确、主动、及时地介绍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新政策、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各区教育局、市属高校负责本区(校)的新闻宣传工作。市、区、校要定期研究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工作措施,组织工作实施。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局级领导担任,各区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领导担任,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发言人由校长担任。其职责是统一组织、协调、策划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和声像资料、向网站发布新闻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新闻通气会制度。市教育局原则上每月第二周举行,可据工作情况临时调整。区教育局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围绕重大政策和事项、阶段性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动态活动等方面展开。
新闻通气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其工作程序为:
(一)由新闻发言人根据领导和部门要求拟定新闻通气会主题,并报请批准;
(二)拟订参加新闻通气会的领导同志、参会单位及新闻单位名单,经审批后发出邀请函和通知;
(三)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领导讲话稿及新闻通稿,有关稿件由责任部门草拟,新闻发言人把关并报领导审批。
(四)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各单位和部门需提前一周向新闻发言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备案。有关单位及部门应认真准备新闻材料,并提前3天送新闻发言人。
第五条 接受媒体采访程序:
(一)由新闻发言人会同有关媒体拟定采访提纲,并报请批准,中央媒体采访须报经市委教育工委宣传部批准;
(二)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背景材料;
(三)对于突发重大问题采访,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责任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与媒体沟通。
第六条 市、区教育新闻宣传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主动策划,充分挖掘和利用新闻资源。各单位、各处(科)室要树立主动宣传意识,就本单位和本处(科)室的典型经验、改革举措、重大活动等方面内容提供鲜活的素材和线索,由宣传部门负责向媒体推介。对舆论监督的报道,各有关单位和各处(科)室要积极配合查实,不得相互推诿,共同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完善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年初,市、区要形成《教育新闻宣传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任务,要不定期的进行工作检查。年终,对各区新闻宣传报道进行考核,对完成新闻宣传工作目标任务、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未完成新闻宣传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擅自对外发布新闻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管理使用教育新闻宣传经费。要核拨专门教育新闻宣传经费,保证日常新闻宣传、专版(栏)宣传、奖励经费等。要管理和使用好教育新闻宣传经费,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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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与执法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务求实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加快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的进程,全面推

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
(四)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使该项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予以保证。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重大事项,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研究、部署和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分;
(四)研究处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要求,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教材,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第九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四)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各类培训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校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各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协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村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
第二十条 家庭应当配合社会做好家庭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其任命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成效,各地方、各部门对学法用法情况,应当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没有达到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考核标准的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国土资源部决定,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为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具有可被重复开发利用、能够长期提供服务的重要功能。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海量的地质资料信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长期存在资料信息分散、综合研究不够、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渠道不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使地质资料信息的巨大潜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提高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功能是国外地质工作强国的普遍做法。上海市通过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现城市地质三维可视化的实践经验证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地质工作服务方式顺势而为、与时俱进的重要创新,是解决地质资料管理诸多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对传统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的重大变革。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地质工作要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要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加强国内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指示;有利于开拓地质工作新领域,延长工作链,提高地质工作社会影响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避免地质工作重复投入、减少社会投资浪费;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开发,拉动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有利于逐步解决地质资料管理馆藏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和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能力为目标,构建广泛服务社会、灵活多样的服务新机制。通过对地质资料信息进行集群开发,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系列、权威、集群化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促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为基础,以地质资料增值服务为扩展,延长产业链,逐步形成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为建立服务型国土资源部门和提升宏观调控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坚持公益性目标,建立地质资料公共服务体系,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政府管理、科学研究、企业发展的需求,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进行深度综合开发利用,延伸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链。
  2.坚持全面覆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要涵盖国家和社会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原始、实物和成果地质资料。重点要对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城市地质等重要地质资料进行数字化,整合形成可满足不同需求的系列化、集群化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
  3.坚持互联互通。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格式,开发统一兼容的服务平台,通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手段把各领域的地质资料进行有效整合与关联,实现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4.坚持维护权益。要将公益性地质资料和商业性地质资料分体运行,开发不同类别的信息产品,既公开公益性地质资料,又保护商业性地质资料,充分维护汇交人的利益。
  5.坚持逐步推进。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加强协调,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要借鉴试点经验,选择部分地区先行开展工作,要建成一批,利用一批,不断积累完善。
  6.坚持共同参与。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以及行业内所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目标。
  完成全国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对其中应数字化的重要地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并建成相关数据库;完成现有各类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整合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初步完成国家和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和互联互通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多元化;及时提供满足不同需求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逐步推进社会发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
  (二)任务。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的重点是集成集群、深度开发,实现资料信息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产业化。要以汇交保障服务、以开放促进服务、以数字化和互联互通提升服务,以集群化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地学信息产品,延长服务链,促进以各类衍生信息产品服务为主导内容的地学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按照不断拓展服务,实行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地质资料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和整合,提高地质资料信息的集中度和关联度,形成分布式、多层次能满足不同需求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能力,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1.部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组织研究制定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制度、政策、标准和规范;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列入《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指导全国完成地质资料清欠及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和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组织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并纳入《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研究;统筹协调中国地质调查局、信息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等单位及各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全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2)2012—2015年任务。
  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制度体系和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推进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指导、督促、检查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确保各单位按部要求完成各自任务;以需求为驱动,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开发力度,满足不同需求,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2.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根据部印发的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纳入“十二五”规划;继续开展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开展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0〕32号文,完成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清欠工作,建立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承担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的省(市),按部要求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其它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大、中型城市或重要成矿区带,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工作;开展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建设;针对不同需求开发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并积极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2)2012—2015年任务。
  完成本辖区的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和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建成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体系;推进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开展重要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区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并对外提供服务工作;继续开发新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3.中国地质调查局。
  (1)2010—2011年任务。
  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为部提供支撑;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0〕32号,完成地质调查资料清欠工作;协助部组织开展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数字化与建库,以及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与建库工作;开展现有各类地质调查数据库整合研究;协助部开展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建设;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为部提供支撑;根据不同需求,在现有数据库基础上,开发10余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全国地质资料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等制度及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研究;承担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工作;完成原始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馆藏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率达到55%,开展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建设;开发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和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项目等服务的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承担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标准规范研究;完成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数字化与建库工作,完成20万米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机制。
  (2)2012—2015年任务。
  按部要求推进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和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完成10大类20个重点地质调查数据库整合工作;协助部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继续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及数字化工作;继续根据不同需求,开发40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全国地质资料馆:做好本馆保管的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馆藏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率达90%;按部要求根据不同需求开展1∶20万、1∶5万基础地质图与矿业权、矿产地等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整合工作;完成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承担全国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和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继续负责定向开发10余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完成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完成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10万米岩心采集和馆藏15万米岩心数字化;支撑部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和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开发2-3种岩心、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图像扫描数字化等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4.部其他相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要任务:参与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承担部组织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承担部组织的共享服务平台、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协助部指导省级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主要任务: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相关政策研究。研究拟定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共享协议政策、国外地质信息服务典型模式及其借鉴,提出拟定、修改地质资料管理政策目标与建议等。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要任务:开展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
  (2)2012—2015年任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要任务:按部要求建立、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体系;协助部指导省级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主要任务:按部要求深入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相关政策研究。研究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价格、保密等政策,提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目标与措施,同时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要任务:按部要求指导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单位做好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5.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煤”) 、延长油矿管理局(以下简称“延长油矿”)等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的油气公司,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按部要求,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2)2012—2015年任务。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联煤、延长油矿等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的油气公司,按部要求继续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按部要求,继续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四、技术要求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一项由若干个既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子项组成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按统一的标准、规程、规范推进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地质资料、矿产地质、区域地质、城市地质、水工环地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现行标准规范不完善的,部将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各单位在推进数据库、共享服务平台、数据运行环境、网络建设时要统一执行以下要求。
(一)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要求。
按照元数据目录数据库、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按照专业划分的各类数据库)三大类进行建设。数据库建设中,要遵循相关地质资料档案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和地质矿产行业信息化标准。服务国土资源行政监管和政务管理的部分地质资料数据应满足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及其核心数据库建设要求,能够纳入“一张图”进行统一管理。
(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要求。
地质资料共享服务平台是分布式共享服务系统,包括元数据目录服务、公开数据服务和依申请和定制产品服务三个层次。资料数据目录和公开资料数据依托互联网形成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为龙头的网络化统一对外服务系统。非公开地质资料数据依托国家-省(区、市)两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开展服务。
(三)数据运行环境要求。
数据中心基础运行环境应包括主机与服务器系统、存储备份系统、基础软件和安全系统。充分考虑现有数据和系统平台基础,空间数据管理软件可选择国内外主流产品,支持通用交换格式;数据库软件可选择国内外大型主流关系数据库产品。
(四)网络建设要求。
地质资料共享服务平台依托Internet对外提供服务,国家级数据中心Internet网络带宽不小于10M,省级数据中心不小于5M;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进行省级地质资料数据分中心与国家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非涉密地质资料传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承担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的单位,要突出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指导。一要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探索创新;二要抓好集群集成与深度开发两个关节点;三要抓住资料汇交、数据库建设、网络连通、产品开发等关键环节,做好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重点抓好技术指导工作。厅(局)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十二五”国土资源相关的规划,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各项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成果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强化基层对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工程勘查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服务职责。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推进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能按要求完成。
  (四)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为主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体系,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大力开展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管理、维护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适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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