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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6:16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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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2010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垦区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此类情况的垦区和农场,要切实将其作为2011年落实社保政策的重点工作之一,摆到领导日程,主要领导牵头,加强与当地社保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反映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力争将垦区和农场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统一工作部署中,同步解决这部分人群养老保障遗留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有此类情况的垦区和农场的劳动部门,以及原集体企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政策和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基础工作,切实做到数据完整准确。尤其是要千方百计查找原始资料,对确实曾与农垦集体企业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做好身份认定、调查统计和费用缴纳等方面工作,努力做到一个不漏。对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资料进行身份认定的,应积极与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沟通,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身份认定并为其出具合法证明,为解决他们的参保问题提供帮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

  要加大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基本政策、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政策真正得到农垦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切实开展此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对不属于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稳定问题,同时要帮助和引导这部分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基本生活。

  在政策落实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并请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农垦局政策体改处。

  联系电话:010-59192667 010-5919265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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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 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服务成效 
  (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二)企业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综合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第六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的实施和效果,政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决策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的实施及效果,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政策解读、网上咨询、领导信箱办理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 改革创新成效 
  对改革创新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服务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条 政策法制环境 
  对政策法制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
  第十一条 社会文化环境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市民对外来人员的友好度、市民的诚信度、企业对市民价值观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质、社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环境 
  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的稳定性、城市的开放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各类人才的供给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环境 
  对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获利程度、市场监管力度、产业链构建的完整度、行业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区域辐射功能 
  对区域辐射功能的评价指标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的集聚能力以及对周边地区和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设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实行透明化、开放式办公。 
  (二)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三)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办事环节,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并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水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拓展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公开。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3.办理事项公开。在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承诺和监督等内容。 
  4.管理制度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在部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开。 
  (二)完善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热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及时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咨询。 
  (三)规范公开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格式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功能齐备、界面清晰、互动性强、方便快捷。 
  (二)推行在线办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处罚、缴费、办证等事项。 
  (三)开展民意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在网上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政策解读。及时在部门网站解读涉及公众和企业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提供网上咨询。开辟网上咨询专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常见问题资料库,快速准确解答公众咨询。  
 (六)做好领导信箱办理工作。设立领导信箱,对公众来信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成效 
  对依法行政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清理行政权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规范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执行过错责任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访制度。完善群众接访制度,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 
  对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部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并集体做出决定。 
  (四)推行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及时评价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条 履职成效
  对履职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权限,切实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市场、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承担,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高效地设置机构。 
  (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层、强化基层、服务基层的要求,简化行政环节,实行开放式办公,推进贴近式服务,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模式。 
  (五)准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履行职责,无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协调机制健全。 
  (六)落实民生目标。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民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市规服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市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众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数据采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等方式采集。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问卷调查满意度评价占50分,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占20分,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结果占30分。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形成
  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各项指标测评数据,市监察局将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交由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市规服办根据评议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形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的测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市规服办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监察局将评估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通告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规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鸡 西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按等级收费。我市物业服务共分五个等级,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制定,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指住宅非小区)。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核定。



五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四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



三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



二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



一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浮动幅度为10%(详细内容见附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和住宅非小区服务项目内容按《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内容、项目对应,并按等级实行“菜单式”收费。物业公司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等。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新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登记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拟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费,房改售房以实际建筑面积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平方米、季/平方米、半年/平方米、一年/平方米 计收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二次加压供水收费。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加压供水的,其费用应核定到供水成本当中;由物业公司负责二次加压供水,但已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用水缴纳的是终端水价,其费用不得核定到物业服务费用中,用水不再负担二次加压供水费用。目前,二次加压供水仍由物业公司(含房管所房屋产权单位)管理,但未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供水费用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由用水户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今后,随着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二次加压供水所发生的费用应逐步理顺到城市供水成本中。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经济仲裁或民事诉讼。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经济仲裁或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协调。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政府低保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收费标准上酌情优惠。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五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4



2、保洁服务费


0.17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16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238



(其中含庭院灯照明及养护0.03、监控对讲0.05)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13



6、利润


0.03



7、税金


0.032



合 计


0.8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四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3



2、保洁服务费


0.124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11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79



(其中含庭院灯运行及养护0.03、监控对讲0.03)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10



6、利润


0.024



7、税金


0.033



合 计


0.6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三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2



2、保洁服务费


0.088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04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44(电子门及楼道灯维护0.03、楼道窗为0.01、庭院灯运行及养护0.02)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07



6、利润


0.016



7、税金


0.022



合 计


0.4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二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1



2、保洁服务费


0.069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01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34(电子门及楼道灯维护0.03、楼道窗为0.01、庭院灯运行及养护0.02)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05



6、利润


0.012



7、税金


0.015



合 计


0.3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一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


0.076



电子门及声控灯(不含电费),日常维护养护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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