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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1:07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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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部 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第四条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第五条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第六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七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在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九条 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目录》中删除:
(一)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二)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三)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
在制定《药品目录》的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业的负担。制定《药品目录》所需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要成立由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和中医药局组成的国家《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药品。要聘请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经济学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提出专业咨询和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的制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要参照国家《药品目录》制定工作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和专家组。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目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共同制定,由劳动保障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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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提高我国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根据国内外和世界卫生组织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最新进展,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

人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称人禽流感)是由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中的一些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早在1981年,美国即有禽流感病毒H7N7感染人类引起结膜炎的报道。1997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H5N1型人禽流感 ,导致6人死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近年来,人们又先后获得了H9N2、H7N2、H7N3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的证据,荷兰、越南、泰国、柬埔寨、印尼及我国相继出现了人禽流感病例。尽管目前人禽流感只是在局部地区出现,但是,考虑到人类对禽流感病毒普遍缺乏免疫力、人类感染H5N1型禽流感病毒后的高病死率以及可能出现的病毒变异等,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该疾病可能是对人类存在潜在威胁最大的疾病之一。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禽甲型流感病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的不同,目前可分为16个H亚型(H1~H16)和9个N亚型(N1~N9)。禽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禽外,还可感染人、猪、马、水貂和海洋哺乳动物。到目前为止,已证实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N1、H9N2、H7N7、H7N2、H7N3等,其中感染H5N1的患者病情重,病死率高。
禽流感病毒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常用消毒剂容易将其灭活,如氧化剂、稀酸、卤素化合物(漂白粉和碘剂)等都能迅速破坏其活性。
禽流感病毒对热比较敏感,但对低温抵抗力较强,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较低温度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4℃水中可存活1个月,对酸性环境有一定抵抗力,在pH4.0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存活能力。在有甘油存在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裸露的病毒在直射阳光下40~48小时即可灭活,如果用紫外线直接照射,可迅速破坏其活性。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患禽流感或携带禽流感病毒的鸡、鸭、鹅等禽类。野禽在禽流感的自然传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目前尚无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确切证据。
(二)传播途径 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家禽分泌物和排泄物、受病毒污染的物品和水等被感染,直接接触病毒毒株也可被感染。
(三)易感人群 一般认为,人类对禽流感病毒并不易感。尽管任何年龄均可被感染,但在已发现的H5N1感染病例中,13岁以下儿童所占比例较高,病情较重。
(四)高危人群 从事家禽养殖业者及其同地居住的家属、在发病前1周内到过家禽饲养、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接触禽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高危人群。
三、临床特征
(一)临床表现
1、潜伏期 根据对H5N1亚型感染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1~7天,通常为2-4天。
2、临床症状 不同亚型的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后可引起不同的临床症状。感染H9N2亚型的患者通常仅有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症状,部分患者甚至没有任何症状;感染H7N7亚型的患者主要表现为结膜炎;重症患者一般均为H5N1亚型病毒感染。患者呈急性起病,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流感。主要为发热,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
重症患者可出现高热不退,病情发展迅速,几乎所有患者都有临床表现明显的肺炎,可出现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多脏器功能衰竭、休克及瑞氏(Reye)综合征等多种并发症。可继发细菌感染,发生败血症。
3、体征 重症患者可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二)胸部影像学检查
H5N1亚型病毒感染者可出现肺部浸润。胸部影像学检查可表现为肺内片状影。重症患者肺内病变进展迅速,呈大片状毛玻璃样影及肺实变影像,病变后期为双肺弥漫性实变影,可合并胸腔积液。
(三)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 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病毒抗原及基因检测 取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法)检测甲型流感病毒核蛋白抗原(NP)或基质蛋白(M1)、禽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还可用RT-PCR法检测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H抗原基因。
3、病毒分离 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分离禽流感病毒。
4、血清学检查 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有助于回顾性诊断。
(四)预后
人禽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感染H9N2、H7N7、H7N2、H7N3者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5N1者预后较差,据目前医学资料报告,病死率超过30%。
影响预后的因素还与患者年龄、是否有基础性疾病、是否并发合并症以及就医、救治的及时性等有关。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
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禽流感的诊断。
1、流行病学接触史
(1)发病前1周内曾到过疫点。
(2)有病死禽接触史。
(3)与被感染的禽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密切接触。
(4)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
(5)实验室从事有关禽流感病毒研究。
2、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者。
对于被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
(2)疑似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
(3)临床诊断病例 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它诊断者。
(4)确诊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
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可以诊断确诊病例。
(二)鉴别诊断
临床上应注意与流感、普通感冒、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军团菌病、肺炎型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检查。
五、治疗
(一)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 可应用解热药、缓解鼻粘膜充血药、止咳祛痰药等。儿童忌用阿司匹林或含阿司匹林以及其它水杨酸制剂的药物,避免引起儿童瑞氏综合征。
(三)抗病毒治疗 应在发病48小时内试用抗流感病毒药物。
1、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为新型抗流感病毒药物,实验室研究表明对禽流感病毒H5N1 和H9N2有抑制作用,一般成人剂量每日150mg,分两次服用。1-12岁儿童剂量根据体重计算每次给药剂量,每日两次。15kg以内的儿童每次给药30mg,16-23kg每次给药45mg,24kg-40kg每次给药60mg,或40kg以上及13岁以上儿童剂量同成人。
2、离子通道M2阻滞剂 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 可抑制禽流感病毒株的复制,早期应用可能有助于阻止病情发展,减轻病情,改善预后,但某些毒株可能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有耐药性,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成人剂量每日100~200mg,儿童每日5mg/kg,分2次口服,疗程5天。肾功能受损者酌减剂量。治疗过程中应注意中枢神经系统和胃肠道副作用。老年患者及孕妇应慎用,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和1岁以内的婴儿禁用。金刚乙胺的毒副作用相对较轻。
(四)中医治疗
1、辨证治疗
⑴毒邪犯肺
主症: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关节酸痛,咳嗽,少痰,苔白,脉浮滑数。
病机:毒邪袭于肺卫,致肺卫蕴邪,肺失宣降。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柴 胡10g 黄 芩12g 炙麻黄6g 炒杏仁10g
银 花10g 连 翘15g 牛蒡子15g 羌 活10g
茅芦根各15g 生甘草6g
加减:咳嗽甚者加炙枇杷叶、浙贝母;
恶心呕吐者加竹茹、苏叶。
⑵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头痛,肌肉关节酸痛,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舌苔白腻,脉浮滑。
病机:毒邪犯及肺胃,湿浊内蕴,胃肠失于和降。
治法:清热解毒,祛湿和胃。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葛 根20g 黄 芩10g 黄 连6g 鱼腥草30g
苍 术10g 藿 香10g 姜半夏10g 厚 朴6g
连 翘15g 白 芷10g 白茅根20g
加减:腹痛甚者加炒白芍、炙甘草;
咳嗽重者加炒杏仁、蝉蜕。
⑶毒邪壅肺
主症:高热,咳嗽少痰,胸闷憋气,气短喘促,或心悸,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口唇紫暗,舌暗红,苔黄腻或灰腻,脉细数。
病机:重症毒邪壅肺,肺失宣降,故高热,咳嗽;痰瘀闭肺,故口唇紫暗,气短喘促。
治法:清热泻肺,解毒化瘀。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炙麻黄9g 生石膏30g先下 炒杏仁10g 黄 芩10g
知 母10g 浙贝母10g 葶苈子15g 桑白皮15g
蒲公英15g 草河车10g 赤 芍10g 丹 皮10g
加减:高热,神志恍惚,甚则神昏谵语者加用安宫牛黄丸,也可选用清开灵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
口唇紫绀者加黄芪、三七、当归尾;
大便秘结者加生大黄,芒硝。
⑷内闭外脱
主症:高热或低热,咳嗽,憋气喘促,手足不温或肢冷,冷汗,唇甲紫绀,脉沉细或脉微欲绝。
病机:邪毒内陷,气脱,阳脱,阴竭。
治法:扶正固脱。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生晒参15g 麦 冬15g 五味子10g 炮附子10g先下
干 姜10g 山萸肉30g 炙甘草6g
加减:汗出甚多者加煅龙牡;
痰多,喉中痰鸣,苔腻者,加金荞麦、苏合香丸、猴枣散。
注射剂可选用醒脑静注射液、生脉注射液、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等。
2、中成药应用: 注意辨证使用口服中成药或注射剂,可与中药汤剂配合使用。
⑴解表清热类:可选用连花清瘟胶囊、柴银口服液、银黄颗粒等。
⑵清热解毒类:可选用双黄连口服液、清热解毒口服液(或颗粒)、鱼腥草注射剂、双黄连粉针剂等。
⑶清热开窍化瘀类:可选用安宫牛黄丸(或胶囊)、清开灵口服液(或胶囊)、清开灵注射液、醒脑净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等。
⑷清热祛湿类:可选用藿香正气丸(或胶囊)、葛根芩连微丸等。
⑸止咳化痰平喘类:苦甘冲剂、痰热清注射液、喉枣散、祛痰灵等。
⑹益气固脱类:可选用生脉注射液、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等。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 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易于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患者的治疗 重症患者应当送入ICU病房进行救治。对于低氧血症的患者应积极进行氧疗,保证患者血氧分压>60mmHg。如经常规氧疗患者低氧血症不能纠正,应及时进行机械通气治疗,治疗应按照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治疗原则,可采取低潮气量(6ml/kg)并加用适当呼气末正压(PEEP)的保护性肺通气策略。同时加强呼吸道管理,防止机械通气的相关合并症。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机械通气过程中应注意室内通风、空气流向和医护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
(七)出院标准
1、13岁(含13岁)以上人员,原则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
(1)体温正常。
(2)临床症状消失。
(3)胸部X线影像检查显示病灶明显吸收。
2、12岁(含12岁)以下儿童,应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如自发病至出院不足21天的,应住院满21天后方可出院。
六、预防
(一)尽可能减少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与禽、鸟类的不必要的接触,尤其是与病、死禽类的接触。
(二)因职业关系必须接触者,工作期间应戴口罩、穿工作服。
(三)加强禽类疾病的监测。动物防疫部门一旦发现疑似禽流感疫情,应立即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职业暴露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四)加强对密切接触禽类人员的监测。与家禽或人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人标本并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明确病原,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有条件者可在48小时以内口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五)严格规范收治人禽流感患者医疗单位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接触人禽流感患者应戴口罩、戴手套、戴防护镜、穿隔离衣。接触后应洗手。具体的消毒隔离措施和专门病房的设置应参照执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相关规定。
(六)加强检测标本和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毒株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实验室的感染及传播。
(七)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未熟的肉类及蛋类等食品;勤洗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八)可采用中医药方法辨证施防。应用中药预防本病的基本原则:益气解毒,宣肺化湿。适用于高危人群,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参与修订专家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徐小元 北大医院 教授 传染病学
王广发 北大医院 教授 呼吸
高占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教授 呼吸
赵 敏 302医院 教授 传染病
李兴旺 北京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杨永弘 北京市儿童医院 研究员 儿科
陈旭岩 北大医院 主任医师 急诊医学
马大庆 北京友谊医院 教授 医学影像
丛玉隆 解放军总医院 教授 检验医学
郭元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医学病毒学
曾 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流行病学
张立仁 北京协和医院 主任医师 医学影像
余宏杰 中国CDC 副主任医师 流行病
杨维中 中国CDC 主任医师 流行病
王融冰 北京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王玉光 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康熙雄 天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黄绍光 上海瑞金医院 教授 呼吸
肖正伦 广州呼吸研究所 教授 呼吸
姚婉贞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教授 呼吸
刘汉宁 301医院 教授 呼吸
刘俊立 中华医学会 主任
胡荣惠 北京儿童医院 主任 儿科
申子瑜 卫生部临检中心 主任 临床检验
王 辰 北京朝阳医院 院长 呼吸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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