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铁政法[2003]39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
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
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
*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
★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
★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
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
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
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
*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
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
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
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
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
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
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
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
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
★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
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
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
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
★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
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
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
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
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
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
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
★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
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
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
*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
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
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
*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
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
★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
*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
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
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
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
★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
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
*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
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
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
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
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
*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
*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
★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
★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
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
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
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
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
*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
★*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
*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
*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
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
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
*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
★*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
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
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
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
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
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
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
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
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
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
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
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
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
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
*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
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
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
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
★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
*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
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
*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
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
★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
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
*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
★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
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
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
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
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
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
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
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
*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
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
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
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
★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
★*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
★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
*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
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
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
★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
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
*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
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
★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
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
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
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
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
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
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
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
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
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
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
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
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
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
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
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
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
*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
★*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
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
★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
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
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
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
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
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
*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
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
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
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
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
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
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
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
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
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
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
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
★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
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
★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
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
*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
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
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
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
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
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
*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
*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
★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
★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
★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
★*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
★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
★*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
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
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
★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
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
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
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
★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
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
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
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
★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
★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
★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
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
★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
★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
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
*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
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
*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
★*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
★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
★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
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
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
★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
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
★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
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
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
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
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
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
★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
★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
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
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
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
*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
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
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
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
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
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
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
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
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
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
★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
★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
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
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
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
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
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
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
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
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
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
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
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
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
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
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
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
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
*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
*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
*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
*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
*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
★*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
*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
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
★*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
★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
★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
★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
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
*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
*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
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
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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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0号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已经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9月9日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
第二十条 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一管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三峡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并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联防制度,维护社会秩序,防范针对三峡枢纽的破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峡枢纽周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立或者调整的游览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
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