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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7:22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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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使用权,核发《草原使用证》。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
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在有争议的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兴建草库伦、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永久性建筑;
(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干扰对方的生产生活;
(四)进行容易激化矛盾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承包草原由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承包者依法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和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签订、转包和转让草原承包合同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全面勘测,制订总体规划,严格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年份,分别规定适宜载畜量。
草原使用者应当定期进行草场查测,根据实际产草量,确定每年牲畜的饲养量和年末存栏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规定载畜量放牧,出现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责成草原使用者采取轮牧、封育、人工种草、建设草库伦等措施,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实行草原建设保证金储备制度。超过规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应当储备草原建设保证金。草原使用者进行草原建设或者做到草畜平衡的,予以返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草原建设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或者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侵占、破坏。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
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按照该草原被征用前五年平均年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6至10倍支付草原补偿费。
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受到损失的,参照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补偿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草原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草原补偿费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比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的,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草原所有者相应补偿,并妥善安置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必须经依法批准,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与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被使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逐年给予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按时归还,并负责恢复植被。
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草原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草原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补偿费付给本人外,70%以上由被征用草原的所有者用于草原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安排因草原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除此以外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草原。因国家调整国土规划确需开垦草原的,在有灌溉条件和林网保护的前提下,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旗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草原使用者因种植饲料少量开垦草原的,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草原使用者开垦的饲料地,每户一般不得超过10亩,擅自超过部分必须退耕还牧,种植多年生牧草,并以非法开垦草原论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开垦的草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封闭,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灌溉设施和农田防护林的;
(二)造成沙化、风蚀或者水土流失的;
(三)违法开垦的。
第二十五条 在草原上进行借场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勘探、施工、打井、开矿、采石、取沙、赶运牲畜等活动,除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二)领取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作业许可证》,但是借场放牧和赶运牲畜的除外;
(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作业,使用准许使用的工具;
(四)采取保护草原植被措施,保护畜牧业生产和生活设施;
(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草原养护费。
草原养护费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草原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法开垦草原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可以处以被开垦草原每亩1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法在草原上砍、挖、搂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可以处以被破坏草原每亩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草原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草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草原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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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2001年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管理,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医疗工作中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包括以下种类:

(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二)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四)超高速CT(UFCT);

(五)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六)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七)100万元以上激光治疗设备;

(八)医用直线加速器(LA);

(九)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

(十)其他应当纳入管理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投资占主体地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符合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与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相应的配置条件。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条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需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配置设备的机型等资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第十条 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禁止购置已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应用质量控制、设备检查管理、操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维护操作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规范;临床诊断医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医师资格条件,工作认真负责,对出具的诊断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设备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及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

大型医用设备的常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位置,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医疗机构需要更新或者报废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

(二)购置已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的;

(三)未建立或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使用不合格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非专业人员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组织〔2005〕1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央企业分两批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作为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排头兵,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多数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处在攻坚破难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目前,中央企业有356万党员,总体上看,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共产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生产经营和重点工程岗位上,在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做出了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淡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先进性不明显,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领导人员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存在淡化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倾向,脱离群众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一些党员领导人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发展思路不清晰,素质和能力同所肩负的责任和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能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有的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中央企业党的工作,损害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和能力,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大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高中央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是:

  (一)提高党员素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始终站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前列,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带领职工群众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企业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企业党组织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上取得新进展,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活动与企业中心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党组织更加具有活力,思想政治工作更加有效,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三)服务职工群众,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作风明显改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真正做到心系职工、求真务实、廉洁从业,做群众的表率。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用加快改革发展的成果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和职工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四)促进各项工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更加富有成效。党的方针政策在中央企业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执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和谐稳定的环境进一步巩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探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本企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两不误、两促进”。

  (二)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的方法,认真研读有关文件资料,学习和宣传先进典型,并注意树立本企业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教育和激励党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开好组织生活会,营造良好氛围,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要结合企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舞台、创造条件。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抓住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表现最突出、职工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深入剖析,认真解决,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企业各级党员领导人员都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带头结合实际讲党课或作专题报告,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所在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还要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执政意识、改革发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职工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企业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党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党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的党员和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等,要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确保达到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分两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

  第一批: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大部分企业总部机关和其他20户中央企业,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6月基本结束。

  第二批:未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第一批开展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

  在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每个企业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对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重组等情况特殊的中央企业,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可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灵活安排,精心组织。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企业所有的基层党组织,使每个党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一般为4周)。

  学习动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搞好思想发动。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开好一个动员会,党委(党组)书记作动员报告,要力争每位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方法步骤,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二是搞好学习培训。制定一个学习计划,针对不同的党员群体确定重点学习内容,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好学习安排,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学习党章。还要注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就先进性教育活动发表的重要讲话。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有书写能力的党员都要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要在支部大会上结合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谈学习收获。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并要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明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本岗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讨论,明确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一般为5周)。

  分析评议阶段重点抓好七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企业总部机关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下属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职工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的高度认真剖析思想根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由支委会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执政意识特别是领导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剖析。企业主要领导同志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讨论把关,其他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书记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人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通过一定方式向总部机关中层人员和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并报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四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并在支部生活会上交流。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要求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一般为3周)。

  整改提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制订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分别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企业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二是认真进行整改。要坚持边学边改的原则,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一段时间整改,对需要解决而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三是向职工群众公布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的整改,要为下属企业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制订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布,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每个阶段结束后,经督导组和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可转入下一阶段。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转段情况报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工作。一是对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二是党支部对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三是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深入扎实的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党员,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要搞好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重点是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在生产经营骨干、技术能手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壮大党员队伍。

  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下级企业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情况,并采取职工代表评议和在职工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的测评。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补课”。

  中央企业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总部机关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后的适当时机,可以启动下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中央企业2005年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地方党委领导,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协助配合。成立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那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必要的经费。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国资委党委委员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查找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总结经验,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由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由国资委党委派出督导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由地方党委派出督导组。国资委党委将不定期地派出巡回检查组,对京外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各中央企业向党的关系在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派出督导组,向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所属企业派出巡回检查组。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所去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所派出督导组成员进行培训。

  (四)建立职工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充分吸收职工群众参与,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把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点来解决。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运用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要充分运用本企业的宣传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效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和总结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资委党委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京外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所在地方党委;党的关系在中央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批准,党的关系属地管理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地方党委。各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5日

附件1:

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4、中国铝业公司

  3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3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1、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6、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4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4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50、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51、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52、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53、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54、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5、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6、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57、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8、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59、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60、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61、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62、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6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6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65、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66、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 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主 任 刘晓滨(兼)

  副主任 张玉藏(女)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 谢 俊(兼)

  副组长 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 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 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 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 曹 健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 刘占英(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 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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