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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的适用范围/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4:48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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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的适用范围

韩召峰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的范围。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民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到法律明文废止和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效力,是民法在时间效力的上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分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稻穗地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根据在于:当法律沿未制定出来时,不得要求人们把未来的法律作为自己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如果 人们按照现行的法律浮厝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未来的法律所否定,这既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当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是,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零售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的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由于制定、分布民事法规的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这大体上的有两种情况:(1)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分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这了是我国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2)凡属地方各级政府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在其他区域不当生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我国民法对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饿 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夭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往往在我国的,而不适用我国民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二五眼我国认可的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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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市属各总公司(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划转企业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财管字〔1999〕301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
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16日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经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批准,由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共同组建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简称联通公司)已于今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近来发现社会上一些单位以与联通公司合作的名义组建地方性联通公司,拟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并有的宣传与国务院有
关规定不一致。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将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明确规定:“为避免造成通信秩序混乱,影响通信业务正常运行,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邹家华副总理在今年7月19日联通公司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组建联通公
司是一个新事物,是一种新探索。我们还没有经验,所以不能因为成立联通公司,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就都可以成立类似的公司。国家只批准这一个,其他一概不得成立”。联通公司的成立是我国电信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初步尝试。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成
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联通公司依照《公司法》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作为联通公司的办事机构,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
二、关于联通公司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原则。根据联通公司的申请,我部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有关规定,于今年4月14日以邮部〔1994〕255号批复作了明确规定。对联通公司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统一由邮电部负
责对联通公司进行审批,各邮电管理局不负责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工作。
三、关于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电信业务问题。中央和国务院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包括联通公司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此项政策规定。
各局要正确领会国家对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要站在国家的立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努力搞好全行业的总体规划,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邮电通信企业与联通公司以及经批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协调发展。



19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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