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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正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2:49:35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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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正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

王胜宇


要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法院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在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中发挥好作用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开展好对干警的教育活动。

(一)、加大廉政建设的教育力度。既要抓案件查处,更要抓平时的廉政教育。开展廉政建设教育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利用检察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典型,向干警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不敢为”;用身的先进事例,向干警开展激励教育,使其“不想为”。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时刻提醒和激励干警恪尽职守,廉洁勤政,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深入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以深入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全院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把克服和纠正特权思想作为整治的重点,教育法院干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公正廉洁执法。
二、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力度
为使制度落到实处,应加大监督力度,将监督渗透到检察党风廉政建设的每个工作环节,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参与监督、人人接受监督的良好机制。
(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家属子女从业填报制度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作用。定期汇报、交流思想,使党员干部切实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下。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找干警谈、去部门查、到家里看,了解干警言谈是自由主义的牢骚话,还是健康积极的鼓劲话;吃喝是违反规定吃吃喝喝,还是遵守制度保持廉洁;想法是只想个人名利,还是想着业务工作;娱乐是有害身心健康的低格调,还是陶冶情操的高品位,从而掌握干警的业余爱好、家庭关系以及交友情况。
(三)、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对自侦案件、不捕不诉等六类案件必查、其他案件按比例抽查的制度。通过定期召开案件总结分析会议,使办案人认真反思和总结,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定期组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抽查走访,以案件廉洁满意率、效果满意率作为个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努力实现监察室对自侦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控。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告等重点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不稳定因素。通过上述对执法办案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从中发现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以监督保公正、促廉洁、赢公信。

  总之,确保法院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创新理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探索出工作经验和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以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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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出版行业“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对照检查和整改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出版行业“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对照检查和整改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新出人〔2004〕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出版工作者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各司(厅、局),署直各单位:

  当前,全国出版行业广泛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第二阶段,即深入学习、全面展开阶段已基本结束,即将步入第三、四阶段,即联系实际、对照检查和认真整改、总结提高阶段。在第一、二阶段的活动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关于在全国出版行业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 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关于在全国出版行业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组建领导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发动群众,在宣传、培训和学习等方面做了很多很好的工作,使广大职工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的理解,在理论认识上有了新的收获;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出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各单位联系实际,初步查摆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开始边学习边整改。

  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自2004年10月份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将逐步转入联系实际、对照检查和认真整改、总结提高阶段。经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现将这两个阶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扎实有效地做好联系实际、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是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出版从业人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密切联系思想实际,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理解,对照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认真查找思想上存在的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对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出版工作方针原则政策,认真查找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要紧密联系作风实际,对照社会主义出版工作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要求,从编辑、出版、经营管理等不同岗位,从领导干部到普通职工等不同层面,认真查找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工作流程中存在的有损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形象的问题。

  要按照全国出版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出版物导向不正确、格调低下、内容低俗等不良倾向问题。对照检查要敢于揭短,要注意查找利用出版工作谋取不正当单位和个人利益、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在联系实际中,各单位要加大对在学习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带动广大职工弘扬优秀的职业精神,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继续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虚心接受监督和举报,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二、要在深入学习对照检查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进行认真整改针对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切实推动工作,是我们开展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出版管理机关和出版发行单位要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结合全国出版工作专题会议的精神,把它作为当前出版工作的大事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要坚持边整改边提高的原则,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切实履行对社会的各项承诺。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自律细则,确定整改的重点和突出问题,明确整改的时限、责任人和应达到的标准,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制定有效规章,建立长效机制,使整改的效果长久保持下去。对于查出来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要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格纪律,决不姑息。问题解决后,要及时给举报人做出答复。各地各单位要把联系实际、对照检查、认真整改的典型情况以及重要举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上报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督促检查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10月份起陆续派出检查组,分别到各地检查“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届时,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共同参加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地“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也应当抓紧开展本地区的督查工作。各地在督查中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出版工作第一线,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督促各出版单位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并通过简报等形式把督查的情况及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进一步抓好学习要在前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组织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深对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思路和方略的认识,加深对全会提出的重要思想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理解。前一阶段学习培训不到位的,要先进行学习培训,然后再转入第三、第四阶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按照总署党组和中央纪委驻总署纪检组的部署,广泛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活动。五、要注意全面认真总结全面认真总结,是巩固学习教育成果的重要保证。既要总结在思想认识上是否有提高,又要总结在联系实际、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和弘扬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上是否有新的成效。各地各单位的书面总结报告要在2004年12月底之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各主要出版发行单位也要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期间,总署将总结全国出版行业“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组织交流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经验。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56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照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调度值班。

  (一) 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调度岗位值班和节日相关领导带班制度;

  (二)收集、汇总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地调度和掌握重、特大伤亡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三)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事故信息处理程序,逐级报送事故情况,按时完成当日安全生产简况和有关报表;同时要及时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接收或下发有关部门印发或报送的有关文件和传真;

  (五)完成领导和上级安全生产调度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事故快报。各类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报告

  (一)事故快报的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事故快报的时限。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三)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四)事故快报的方式。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第五条 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每天2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二)一次死亡(遇险)9人以下(含9人)事故每天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第六条 事故信息处理程序。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特大事故信息处理

  1.接到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事故,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起草《重要安全信息专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调度统计机构;

  2.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处理会议,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3.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特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二)重大事故信息处理

  1.接到一次死亡(遇险)3—9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或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填写事故卡片或起草《重要安全信息专报》,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本单位的有关要求,及时逐级报送事故情况;

  2.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处理会议,协调事故抢救处理有关工作;

  3. 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指示,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 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重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理

  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理等同于特大事故信息的处理。

  (四)一般事故信息处理

  接到一次死亡1—2人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事故卡片,按规定逐级报送。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参照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

  第七条 举报信息处理程序。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安全生产事故举报信息登记卡片》,报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接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特大事故举报信息表》,报送单位领导批转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特大事故举报信息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逐级报告;

  (三)对于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核实情况要及时反馈。

  第八条 工作部署的跟踪调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特殊时期、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定期召开,在通报、分析阶段性安全生产情况的同时,对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第十条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一)报告部门。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报告时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在每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三)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

  (四)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第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月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针对事故特点,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作出简要分析。

  (二)各类伤亡事故情况与同期对比表(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其它)。

  (三)煤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煤矿类别、地区、事故类型分)。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

  (五)建筑业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一)每月20日前以《安全生产简报》的形式逐级报送上月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二)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

  2.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3.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有关统计规定解释。

  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公交管[2004]92号)、《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1990]农(机)字第16号)、《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部、农渔发 [2004]13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2002年1月1日执行 铁道部第7号令)、《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有关统计问题作以下解释:

  (一)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的除外)。

  (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

  (三)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四)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五)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它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基本情况、整改隐患、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查处事故、听证复议诉讼、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安全培训持证和执法文书使用等。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

  (一)报告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

  (二)报告时限。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三)报告内容。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逐项填报。

  (四)报告方式。应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开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软件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暂时使用报表传真报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月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月度编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月报》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月报》。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月报》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月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简要分析;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统计表;

  3.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4.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统计表;

  5.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况统计表;

  6.查处事故情况统计表;

  7.听证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8.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统计表;

  9.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统计表;

  10.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统计表;

  11.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在上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的同时,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的时间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要特点分析;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下一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制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以控制伤亡事故逐步向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拓展,做好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国职业病的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形势,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按照“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以矿山企业尘肺病的统计为突破口,开展职业危害的统计工作。经过研究、探索,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向其它领域扩展。

  第十九条 矿山尘肺病的统计报告部门。煤矿企业尘肺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企业尘肺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

  第二十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范围。本地区(辖区)内的煤矿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企业。矿山企业尘肺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报告时限。矿山企业尘肺病的统计报告期为一季度报送一次。每季度后的10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报告内容。

  (一) 现有职工总数;

  (二) 接触粉尘人数;

  (三) 本期和累计受检人数(Ⅰ级、Ⅱ级、Ⅲ级);

  (四) 本期和累计死亡人数。

  第二十三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开发的矿山尘肺病统计报表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第六章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调度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实现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调度统计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调度信息、安全生产统计信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信息、职业危害统计信息文件及报表、报告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对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处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报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信息、执法统计信息、职业危害统计信息和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的处理做出规定。

  (三)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检查考核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五) 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资料的发放、借阅、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办法。

  2.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记录和台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2)安全生产调度交接班记录;

  (3)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

  (4)事故处理会议记录;

  (5)调度通报、通知、文件收发登记台帐;

  (6)当日伤亡事故简况台帐;

  (7)特大事故情况台帐;

  (8)各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台帐;

  (9)各类伤亡事故台帐;

  (10)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台帐;

  (11)各类文件、简报台帐;

  (12)事故跟踪信息记录;

  (13)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14)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15)矿山尘肺病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制订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方式。

  (二)建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渠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调度统计机构每月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内部资料),定期编发《统计调查研究》,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构建信息交流的平台,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范制定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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